新中国的农垦事业,是在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亲自决策和领导下,在王震同志的直接指挥和组织下创建的。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农垦已建设和发展成为一个拥有1200多万人口、2000多个国有农场、4700多千公顷耕地、2100多亿元资产的庞大的经济社会系统,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农垦之所以形成今天这样大的总规模,并发挥这样大的作用,是因为有过去几十年积累起来的良好基础,更是因为有最近20年的改革开放。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转折点,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农垦经济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党中央确定的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农垦事业的大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也指明了一条充满希望的道路。农垦系统按照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农垦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一、实行财务包干,并适时向所得税制过渡 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国家对农垦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体制,企业有盈余全部上交,一切开支由国家拨款,亏损由国家补贴。这种财务体制存在明显的弊端,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一是由于企业的盈利全部上交,企业没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职工也不能从盈利中得到好处,这就使企业缺乏改善经营管理和发展生产的动力;二是由于企业出现亏损有国家补贴,企业再生产靠国家补贴照常进行,职工工资照发,企业和职工对亏损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没有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压力;三是这种体制下的企业,没有自主财力和经营自主权,更没有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丧失了企业的特性,窒息了企业的活力。这种体制的实质是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 1979年2月,国务院发出[1997]55号文件,批转了财政部、 国家农垦总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从1979—1985年,对农垦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亏损不补,有利润自己发展生产,资金不足可以贷款的财务包干办法。按照这个总的原则,并根据当时农垦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三种做法:对一般国营农牧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对橡胶农场、各级农垦部门直属的工业、供销企业和少数盈利较大的国营农场,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对少数自然条件太差,暂还有亏损的国营农场,在一、两年内酌情照顾,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这个办法一直实行到1993年,在实行过程中根据形势的变化,对具体办法作了适当调整。 财务包干与统收统支相比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适应了农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给陷入困境的农垦企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实行财务包干,初步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改变了企业“经营好坏一个样,盈利亏损一个样”的状况,使企业既有压力又有动力,这就从利益机制上调动了企业改善管理、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积极性;同时,由于企业有了一定的自主财力,相应地企业也就有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从而使企业由过去完全依赖政府、依靠国家计划转变到更多地依靠企业自身,由政府机构的附属物逐步转变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另外,实行财务包干,还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促进了企业内部机制的转换,增强了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快了农垦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其中,最直接、最明显的成果是,大幅度提高了农垦企业的经济效益。实行财务包干的当年,全国农垦系统就由上年的亏损9000多万元转为盈利3.9亿元, 一举扭转了农垦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其后年年盈利,并且盈利水平逐年提高。从1979—1993年,累计盈利150亿元,上交税金155亿元。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4年国家出台了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确立企业所得税制是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这一改革的总体要求,并充分考虑农垦企业的特殊性和特殊困难,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字[1994]068号文件, 其主要内容是:农垦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级农垦企业分别以垦区为统一纳税人;为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实行一年汇缴一次的办法;在实行所得税办法后,企业较之原包干办法多缴的部分,实行财政返还,对自然条件太差的农场和担负政治任务的边境农场继续给予财政补贴;农垦企业的各项事业费仍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这项改革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维护了国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还照顾到了农垦企业的特点,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使农垦企业所得税制进一步规范,并且更具可操作性,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97年5月和6月,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财税字[1997]49号文件和财农字[1997]86号文件。49号文件规定了农垦企业征收所得税的范围,特别是明确了农垦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以及边境贫困农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列出了具体范围;86号文件对农垦企业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及返还比例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