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办企业是垦区工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上,对繁荣农垦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场办企业经营机制不活,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日益突出,转换经营机制已势在必行。 一、转换经营机制的途径 场办企业是国有农场以其法人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场办企业也和国家国企改革一样,经营机制不活的矛盾十分突出。根据农垦近二十年的改革实践,我们认为场办企业要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其核心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通过出让产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将场办企业产权通过出售、拍卖出让给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出让给本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出让企业产权,明确出资人所有权,明晰产权关系,为从根本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奠定产权基础。出让产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卖股结合。将企业产权整体出售给本企业全部职工,职工购买企业产权后,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卖股结合是场办企业出让产权的首选形式,有以下几点有利之处:一是把农场的利益和职工群众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农场作为场办企业原出资人通过出让产权,可以使国有资本收缩战线,重点加强支柱产业和优势企业。企业的职工群众自己出资购买企业产权,成为企业新的出资人,通过劳动者有其股,使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有机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有机结合,建立新型的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充分调动每个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二是把职工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先卖后股、卖股结合的改制过程中,不易造成大量职工离岗,也比较容易落实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同时,企业职工人人出资持股,可以避免企业短期行为。三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场办企业的具体实际。我国的国有农场大多地处偏远,场办企业又多为农副产品加工业,规模小,设备落后,出让产权时,可选择的对象的范围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因此,场办企业的产权交易有一定的买方市场特征,小企业出让产权应以出让给本企业职工为主。 先卖后股、卖股结合也有一定的不利之处。一是受本企业职工局限。一些长期亏损、职工群众生活比较困难的企业,本企业职工可能难以筹集足够的资金一次性买断本企业产权。二是购买方仅局限于本企业职工,产权交易难以实现市场化,使产权交易本身带有“谈判”特征,不易形成公平价格。三是股份合作是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产权交易双方对其本质和实现形式缺乏了解,需要有一个认识过程。 2.兼并。农垦的场办企业由于结构趋同,为增加企业竞争力,选择被优势企业兼并,也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种重要形式。目前,通过企业兼并出让产权有下几种形式:一种购买资产式兼并。由场办企业的出资人(农场)取消其法人地位,把债务与资产剥离,再将存量资产评估后全部出售给购买方,农场用出售资产的收入支付原场办企业债务。二是承担债务式兼并。农场以兼并方承担场办企业全部债务为条件,出让企业全部资产。这种形式比较适合一些资产负债大体相当,净资产为“零”,并且资产总额较大的企业。三是吸收股份式兼并。农场以场办企业评估后的净资产为股金,投入兼并企业,成为兼并企业的股东之一。被兼并后,原场办企业可以保留法人地位,也可以取消其法人地位,这种形式往往需要对兼并方进行改组,如果兼并方不是公司制企业,或投资主体不明确,操作难度就较大。四是控股式兼并。即将评估的场办企业净资产全部或大部分出售给兼并企业。兼并后,场办企业仍保留法人地位。 通过兼并出让企业产权有以下几点有利之处:一是产权交易比较规范,出让的具体形式比较多,比较适合一些规模较大的场办企业。二是有利于引入兼并企业的管理、技术、品牌、市场、资本等优势,迅速扩张。目前黑龙江垦区的乳业、酿酒、米业等行业的小型场办企业大多要通过兼并方式,向优势企业靠拢。其不利之处在于:一是企业职工有顾虑,不愿意本企业被兼并。二是被兼并的企业,一般要与兼并方行业相近、产业相关或产品相通。另外,按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政策,兼并双方必须有一方在试点城市内,农垦场办企业进行企业兼并时,难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过高的负债往往成为兼并障碍。 3.拍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企业出售给自然人或法人。拍卖是面向社会的产权出让方式,购买方可以是本企业职工,也可以是当地法人、合伙人、自然人或境外投资者。拍卖的标的可以是企业全部资产,也可以是企业净资产。一般来讲,在拍卖之前,要约中应附有拟拍卖企业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安置意见。拟拍卖的企业,应是一些规模较小,长期亏损或微利,并且资不抵债,接近破产的企业。另外,一些产业关联度不强、不是产业化龙头的企业也应当实行拍卖。 以拍卖方式出让企业产权,购买方范围广,有利于形成公平价格,对卖方比较有利。难点在于购买方往往不愿接受出售企业的职工,特别是企业离退休人员。针对这点,有些农场坚持“企业买断、职工买断”的双买断原则,适当降低企业出售价格。有些农场采取了从出让企业产权收入中划出一块资产,变现后,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对拍卖企业时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应多渠道安排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