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末以来,深圳龙岗区农村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倡导下,陆续实行形式多样、做法各异的股份合作制,并逐渐成为农村经济改革、管理和发展的有效形式。这种股份合作制是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界定产权,采取董事会领导的经理负责制,按照股份分配利益并承担风险的经济制度,它不同于过去的劳动联合,也不同于改革前的集体经济。目前,全区已有53%的行政村、78%的自然村实行了股份合作制。这种被称为股份合作社或经济合作联社的经济实体,由于具有股份明确、分配合理、机制灵活的特点,在过去的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较好地解决了产权制度的改革问题,促进了集体经济的日益壮大,增强了集体经济的凝聚力。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作为新的事物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尽管发挥了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它的局限性,需要在进一步探索中加以完善、规范。 一、当前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局限性 1.产权界定的局限性。产权,也就是财产权,它是一切社会形态所有制的基础。股份制是指所有者进行资本联合的一种财产组织形式,其愿意是把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明确股份归谁所有,这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即定性),同时明确谁有多少股,这是对所有权的“确定”(即定量)。而现行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却与原本意义上的股份制有一定差别,它不是对产权的重新确认和确定,而只是引用了股份制中持有股份者凭股份享受分配。这种分配上的做法,其财产权名义上虽属村民集体所有,但实际上集体中的每个人都不是自己那份财产的拥有者,也无法处理那份财产,并由于“政企不分”而日益依赖于行政组织权力的支配。这种没有个人财产作基础并听命于权力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是不适宜于生产力要素的重新组合与配置的,必然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2.股权配置上的局限性。当前农村股份制有多种形式,但在股份分配上多采取“折股量化”的形式,即对行政村、自然村的集体经济在产权结构上或经济成分上进行股份合作化改革,使村民能享受到自身积累的劳动成果。由于是对集体财产进行平均式的股权配置,村民无论年龄大小、贡献大小,都“天然”地享有股东资格,也同等地享受股份分红,而且有的也无需承担经济风险,形成了新的经济条件下的“大锅饭”。这种分配方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集体经济总量的增长满足不了股民人数的增长和股民对分红增长的要求。同时,股权界定因婚嫁、出生等情况的影响而日趋困难,由此引发的分配纠纷与日俱增,形成了农村中急待解决的一个热点问题。 3.股份管理上的局限性。目前,凡已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村、自然村,都建立起相应的组织制度,按照规范的要求,一律实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制”,但由于其主要成员在现任的村干部中选任,股民对资本的监控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制约作为村干部的企业管理人员。这样,一方面给股份经济造成一定的财务管理漏洞,容易出现资产流失、投资失误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在股份管理上也难以体现股民的意愿,加上股民所持的股份有“天赋”的性质,而不是自己掏钱入股,对资本增值保值的关切度相对冷淡,客观上削弱了股民参与管理、参与决策的积极性。 4.股份经营上的局限性。由于大多数村的股份合作制的股民只限于村内成员,而参股又受到地域、社区等因素的严格限制,客观上形成了封闭式、福利式的经济形式。这种经济形式一方面跳不出以村、社为界的“围城”,不能将行政村、自然村以外的生产要素转化为市场要素,难以体现股份制产权多元化、集中化的优势,参与跨区域、跨行业的竞争,这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经营方式格格不入;另一方面这种经营模式也不利于外来人才、资金、技术等先进生产要素的吸纳,无法将存量资产大规模地转化为增量资产。同时,由于既是村干部,又是董事、经理的所谓“经营者”,除了要应付繁重的村务外,也难有足够的精力去参与经济上的竞争,实现资本增值的目的。此外,这种经济形式也缺乏内在的动力,无法进行必要的资金补充,影响了股份合作经济的扩大再生产。 5.经济收入上的局限性。总观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收入大多数从土地、厂房出租的渠道取得,经营形式单调、收入单一,不具备对外寻求扩张、参与竞争的能力。这种经营方式仍然摆脱不了小生产者的经营方式,其财产要素也局限于单一的土地、房产收益,没有真正体现出股份合作制的开发优势。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以上的因素外,也与经营者经营素质密切相关。据分析,某镇大多数行政村、自然村股份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只有初、高中毕业文化水平,大专以上毕业的人员所占比例不足15%;而自然村股份企业的管理人员文化层次更低。有的村财务人员缺乏基本的财务知识,难以胜任作为股份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更难以通过财务手段进行股份经济的预、决算管理。 6.股份分红上的局限性。由于现行的股份合作制实行的是以人定股,以股分红的原则,因而存在着许多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1)平均性。不论对村有无贡献, 也不论资本与劳动的合作如何,只要是所属的持股成员,均享有同等的股份分红待遇。这样,股民除了关心分红的多少外,对村社其它集体工作不闻不问,漠不关心; (2)连续性。由于一股定终身,股民不愿外迁、外嫁、不愿招工进城,也不愿到外面闯世界,怕因此丧失股份分红权,因而严重制约着村民向外谋求发展;(3)福利性。股民不用从事集体劳动, 不用承担集体义务,照样可以享受这种福利性的股份分红,久而久之滋生了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思想;(4)无风险性。有的村为了体现管理者的业绩, 或出于安抚股民的目的,不管有无效益,也同样进行年终分配。这样,既削弱了股份企业的经济实力,也改变了作为风险性与效益并存的股份制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