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683(2023)02-0001-11 50多年前,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2758号决议(以下简称“2758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①。50多年后,美国的两位中国问题专家葛来仪(Bonnie S.Glaser)和庄婉桦(Jessica Drun)领衔发表了一份研究报告(以下简称葛来仪报告)②,指责中国曲解2758决议,把一个中国原则说成是普遍接受的国际关系准则,限制了台湾参与联合国。该报告辩称该决议没有提及台湾和“中华民国”,没有明确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也没有对台湾的地位提出确定立场;建议美国政府“投入重大外交努力”,允许和支持“台湾有意义参与联合国”,云云。其观点之偏颇、主张之激进,令人诧异。这份报告无视基本的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原则,公然扭曲、挑战联合国大会的庄严决定,割裂决议与一中原则的内在关系,否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迎合当前美国政府“以台制华”的政策需要。他们的说辞虽属旧调新弹,故技重施,但系花样翻新,有备而来,不可小觑。为明辨是非、以正视听,今天重温2758决议,搞清楚它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效力,理顺它同一个中国原则的关系、同台湾地位问题的关系,看来很有必要。 一、2758决议的政治意义与法律效力 1971年10月25日,座落在纽约东河畔的联合国大会厅爆出了一个大新闻:大会承认并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权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内的唯一合法代表,决定把非法占据中国在联合国所有席位的蒋介石的代表驱逐出去。此即名垂史册的联大2758决议,这一决议顺应时代潮流,改写了联合国历史,将公平正义之光投射国际舞台,为中国打开了一扇重新走向世界的大门。50多年来该决议有如一块丰碑巍然屹立在联合国大厦,任凭风吹雨打,未闻有质疑责难之声。 (一)2758决议体现和肯定了一个中国原则 2758决议看起来只是薄薄一张纸,实则重若千钧,蕴含深远的政治意义。 首先,决议重申了对联合国宪章原则的尊重和遵循,意在表明该决议所依据的法理基础。这里的“原则”显然系指宪章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③,其首要者即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强调了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这些原则恰恰也是整个决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次,决议认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事业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强调了二者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不但彰显出联合国对新中国的重视与期待,也大大提升了该决议的政治定位和道德高度。 第三,决议宣示了联合国在中国代表权问题上的终结裁定,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此举不但表明了联合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确认,而且也是对中国会员资格的唯一性以及中国代表资格唯一性的确认。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决议宣布了两项强制性决定:一是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其政府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二是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他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在这里,2758决议不但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对新中国代表的认可和接纳,而且表明了对蒋介石政权的唾弃:蒋介石盘踞的台湾既不是一个国家,也不足以代表中国,仅仅是中国一个割据政权的所在地,联合国没有他们的容身之处。至此人们不难看出,作为2758决议核心理念的一个中国原则已经清晰地凸显出来了。 2758决议是一个整体,四个段落都是围绕一个中国原则而展开:即联合国只承认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合法代表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不是蒋介石的台湾政权。整个决议清晰体现了一个中国原则的立场,实际上为联合国组织处置中国问题树立了一项政治原则,说它是一个中国原则的联合国版,也不为过。 2758决议从政治上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表明了联合国对中国革命胜利成果的认可,宣告了美国20多年围堵新中国政策的失败,是冷战期间两种力量、两个阵营博弈对决的结果,是公平正义战胜歪理邪说的成果。决议具有颠覆性意义,自我纠正了联合国的一个历史性错误,结束了一个占世界人口22%的大国政府被长期排除在联合国之外的不正常现象,增强了联合国的普遍性和权威性,也还了新中国一个公道。决议在政治上的深远影响和最大贡献在于体现和肯定了一个中国原则,为国际社会处理与中国的关系、处置台湾问题,设置了一道政治标杆,彰显、捍卫了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二)2758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从法律视角考察,2758决议是一个能在联合国系统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和实践证明。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性机关。大会的决议,除宪章规定的涉及联合国内部事务者具有拘束力外,一般都被归于建议性质④。然而实践中却不乏一些大会决议,不论其是否涉及内部管理事务,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具有法律性质,表现出拘束力或拘束力之外的其他法律效力,包括能够引起法律后果、改变法律情势、或者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⑤。2758决议即属于这类既能产生内部也能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