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乡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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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农民日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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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变革和小城镇的发展,开创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现代化道路。有的地方,国民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一,甚至占据半壁江山,一些基础较好的企业为了增强竞争力,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出现了很多产值过千万、雇工过千人的“双千户”企业。乡镇企业从产值、纳税到安置就业等方面,已经成为一些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

      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乡镇企业中职工利益缺乏完善的保护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许多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人数比较多,职工大多数为文化素质较低、家庭贫困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的农村劳动力。有的企业由于内部管理不完善,劳资纠纷和用工纠纷,明显增多,有的纠纷由于未能及时化解;酿成了事端,导致人身伤亡或企业停产,造成损失。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很多现象是严重违反我国法律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也是乡镇企业向规范化、法制化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重大阻碍。因此,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尽快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乡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乡镇企业中要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乡企领导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增强他们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同时,对企业职工,在录用上岗前,必须专门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使他们全面了解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增强自身保护意识。

      建立规范的招聘雇工渠道,增强企业劳动用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当前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尚不完备,应尽快加强职工介绍、劳动就业服务等方面的立法,规范企业的招聘雇工活动。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多的地方,应由当地基层党政组织设立就业介绍和就业服务机构,掌握、提供各方面用工信息,为劳动者就业出谋划策,增强劳动者就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管理,规范经营,使其真正为职工就业服务,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替职工说话的“娘家人”。

      切实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职工实现劳动权的重要法律保障形式,不论期限长短,都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必须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如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条件、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必须按规定向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由有关部门审核其合法性和公正性。要教育职工树立合同意识,并自觉履行合同。

      建立工会组织,为保护职工利益提供组织保障。乡镇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实施办法》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应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会的指导,建立健全组织,形成制度。

      加强对乡镇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违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劳动仲裁机构也应及时受理企业的劳资纠纷,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乡镇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法制化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人类进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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