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历史走向未来 1、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八十年代“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物,是劳动群众的伟大创造。当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对原村或集体资产和企业进行产权界定折股到劳(人)后形成的区域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在乡村集体企业内部作股,或在个体、家庭企业以及联合、合伙企业基础上合股共营形成的股份合作企业。 最早出现的是1984年山东周村区的长行村,将原生产队的集体财产折股到劳,实行股份合作,当时叫社队企业。这样既满足了农民对集体财产再分配的要求,又保全了集体财产的完整性。与此相似的合作经济组织,还有广东南海的村级农业发展公司,福建三明的村级林业股东会和温州的乡村股份合作制总厂等。1987年成立的阜阳振华股份公司是比较典型的职工全员持股共同经营的股份合作企业。 1992年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后,农村股份合作制在全国试点的基础上普遍推广。同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提到国有小企业改革时指出,“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据有关部门统计,现在全国农村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已有300多万个。 2、乡镇企业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建国后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当时的社队企业只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不鼓励发展。 第二个阶段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八五”末期。在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大背景中,乡镇企业经历了从允许到积极鼓励的过程。这是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充满机遇的阶段。 第三个阶段是“八五”末提出,到“九五”开始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的历史时期。这个新时期乡镇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缺少资金、设备、人才、技术的艰苦条件下,如雨后春笋,奇迹般地发展壮大,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小平同志曾高度评价农村改革的最大收获是乡镇企业“异军突起”。 从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来看,有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平等自愿而非行政命令;第二,自下而上,自发形成,充分体现了广大群众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首创精神,又有待于引导和规范;第三,党和政府鼓励扶持,引导规范,使之健康发展。 二、新的历史机遇 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在总体上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加以规范和解决。 (一)产权不清、资产流失 乡镇企业的资产从理论上讲是全体村民所有,但实际上谁也说不清归谁所有。产权不清无人负责导致政企不分,责权不明,乡镇企业资产大量流失。企业经营则是“亏损是集体的责,债是银行的,包袱是政府的,挣钱是个人的”。 (二)在企业管理上,存在“三多” 一是原始积累多,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初衷是缓解资金紧张,这样带来了新的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二是君子协议多,没有成文的契约或完善的协议,更谈不上规范的合同、章程。所有者和经营者责权利没有明确的界限,收入分配和资产归属缺乏法律依据,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埋下隐患,无法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因而出现“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的现象。三是近亲繁殖多,人员之间血缘、地缘关系交织在一起,职工素质低,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有的企业甚至不建帐、不搞成本核算。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科学管理。 (三)平均持股的大锅饭 平均持股是新形势下的大锅饭。有家企业共有49名干部职工,50万元的股大家平摊,每人一万元,厂长两万元,认为这样就能把职工和企业捆在一起。然而这种平均持股不多不少的做法,使股东们心安理得地吃起了“股份合作制的大锅饭”,企业没有主要利益者和责任人,结果时间不长,就把那点股份吃了个底朝天。 (四)一“股”就灵、非“股”不行 在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一些地区,一些企业把股份合作制看作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忽略了生产、经营中的其它因素。更有一些企业违反股份合作制平等自愿的原则,以行政命令强制职工入股,挫伤了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党的十五大关于企业改革的主体精神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据此,对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支持引导,完善和规范,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产权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基本上有两大部分,一是投入所有权,一般应在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时以股份制的形式明确归属。二是产出所有权,企业生产经营的利润,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足公共积累、合理分配,以增强企业的实力。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搞一刀切,一种模式,其核心是产权清晰、政企分开,实现产权社会化。乡村集体要通过货币和资本的形式从企业中退出来,各级集体组织以后不再创办企业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把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交给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