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以来,股份合作制这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或企业制度创新,在农村乡镇企业和城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中受到青睐,这表明股份合作制正在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的重要模式。为了推进中国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有必要就一些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股份合作制的内涵 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民在农村改革开放中融合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因素而进行的一种体制创新。它是在农民的不断实践和国家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形成的一种新的企业制度。对股份合作制的解释,目前较有代表性的是由农业部在1990年和1992年发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两个重要文件。其中后一个文件指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和协议,以资金、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显然这一定义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比较宽泛,因而许多内容尚不确定。由于股份合作制的内涵不确定,在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事实上(统计显示)包括了农村和城镇所有包含股份制或类似股份制,合作制或类似合作制,或不同程度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因素的所有经济组织形式,是一种泛股份制和泛合作制的总和。这种认识状况是股份合作制发展初期难以避免的,但是从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化发展来看,当前迫切需要对股份合作制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因为如果我们对股份合作制缺乏一个确定的概念,内涵不明确,外延界限划分不清,就难以真正认识股份合作制的内部结构、运行、性质、地位、作用及发展趋势,也就难以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乃至立法,去扶持和规范股份合作制的发展。 我们在确定股份合作制的内涵时,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股份合作制的定义要反映十几年来中国农村和城市股份合作制的成功经验及运作的普遍性,或者说是对股份合作制丰富的实践进行加工、整理和抽象而得出的一般认识,二是作为一个特定范畴,股份合作制应该与其它范畴,特别是那些已经定型的或典型化的经济组织形式或企业制度具有本质的区别,三是股份合作制作为一个范畴,应具备起码的文字寓意,也就是说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相互渗透、融合而形成的既区别于股份制又区别于合作制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或企业制度。从上述三个方面考虑,我们把股份合作制定义为由劳动者全员入股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实行民主决策与管理,按资本和劳动分配经营成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新的企业制度形式。股份合作制除了具有所有企业制度的一般特征外,其内在规定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全员相对均衡持股,即由劳动者全体入股聚集或形成企业运行所需的大部分资本,并且劳动者所持有的股份大致均衡。它强调,投资入股是成为企业员工的重要前提;二是民主决策与管理,即企业内部职工拥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并通过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来实施,具体表现为职工参与重大决策的表决权,表决权的分配以一人一票制为主,可适当兼顾较大股东的权利;三是按资分红与按劳分红相结合,即在分配红利时兼顾资本和劳动两个因素,在操作中一般应以按资分红为主,按劳分红为辅,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 为了进一步验证上述定义的合理性,1997年第一季度,我们进行了一次面向股份合作制企业广大职工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上述定义不仅基本符合改革较为成功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运作情况,而且与广大股份合作制职工的愿望和评判相一致。(注:王天义、乔传福、杨欢亮:充满活力的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企业职工问卷调查分析,《经济管理》1997年第9期) 根据我们已经确定的股份合作制的内涵,目前农村和城镇中许多冠以股份合作制企业但并不符合股份合作制内在规定性,实则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只有两个选择,一是从股份合作制中分离出去,二是走向规范的股份合作制。 二、股份合作制的生存空间 任何概念都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研究股份合作制的外延也就是要说明股份合作制的生存空间。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的生存空间大致为:(1)从企业规模来说,主要适合于中小型企业;(2)从产业领域来说,主要分布于农村工商业、城镇小工业及服务业;(3)从要素密集度来说,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度高的行业。股份合作制生存空间的确定着重考虑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两个特点;一是资本形成的相对封闭性,二是股权的相对平均化和管理的民主化。虽然股份合作制企业也要从社会各方面吸收资金(一般为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但主要依靠劳动者入股形成资本的大部分。企业建成后资本可以随着积累或扩股进一步增大,但与股份制相比,资本的形成是相对封闭的,难以积累起巨额的资本,从事大规模的生产。从这一点来考虑,多用劳动少用资本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比较适合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来说股权相对平均,不容许少数人拥有控股权,决策采取民主程序,这是确保股份合作制企业固有特征的重要基础。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股权相对平均和民主管理造成了企业管理能力方面的局限性。如果是一个中小规模即股东或职工不太多的企业,这种决策方式可能是低成本的和有效率的;如果是一个大企业,股权相对平均的民主决策程序,要确保决策的高效率和低成本是难以想象的。所以股份合作制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它的管理能力比较适合于规模较小的企业。我们主张,把股份合作制作为中小企业首选的企业制度来加以推广,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传统集体经济、中小国有企业,都可以通过一定的产权变革走向股份合作制,并焕发新的生机。在我国,生产力是多层次的,适合中小企业生存的生产力条件遍及广大的农村、城镇,因而股份合作制的生存空间十分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