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企业改革中四个热点问题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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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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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欠税、欠债和逃税、逃债问题

      在调查座谈中,大家普遍认为,欠税、欠债和逃税、逃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现在一些人把它混为一谈是不妥的。在改制前,一些乡镇企业就存在欠税和欠债,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比如有的欠税欠债是由于企业过去经营不善造成的,有的欠税是地方政府为鼓励企业发展允许的,有的欠债是由于过去银行信贷部门开后门,吃回扣,乱贷款造成的,如此诸多原因,而并不是因为企业实行改制而突然造成欠税和欠债的。而且,乡镇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所以,反而通过改制使得原有欠税和欠债问题暴露出来了。

      从我们这次调查的情况看,绝大部分改制企业对欠税和欠债都是有落实的,企业也都是认帐的,不但没有因为改制而有意使税收和债务悬空、逃避,而且加快了债务和欠税的偿还。对苏州市抽查的1089家企业看,1997年改制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税金、工资增幅分别比全市增幅高出3个、8个、4个、4个百分点,取得了资产增值、利税增加、债务下降、职工增收的良好效果。江苏省启东市通过改革,至少有40%的银行贷款立即得到了偿还,其余60%的贷款得到了落实并有了还款计划。高邮市通过改革,使遗留下来的债权债务有98.6%得到了落实,只有1.4%的债权债务仍有纠纷,同时使不良资产贷款下降到了14.2%。广东中山市改制后乡镇企业资产负债率从1994年的78%下降到1997年的68%,下降了10个百分点。该市的小榄镇实施改制后,银行贷款余额下降了15.74%,而营业收入增长了75.03%,上交税金增长了199.15%,固定资产增长了188.99%,人均工资增长了30.8%,人均创税增长了151.3%。

      调查中我们感到,许多企业改革的直接动因恰恰是为了搞活企业,尽快偿还债务和欠税,而不是为了逃废债务和欠税。许多企业原来负债累累,长期亏损,通过改革,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机制活了,有的承包者、租赁方、购买者注入部分资金,有的通过兼并减少部分债务,有的通过职工增量扩股,注入股金,有的通过减少分配,扩大积累,有的通过嫁接、联合增加投入,等等,使企业增加了资本金,盘活了存量资产,企业经济效益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样就促进了企业欠税和欠债的偿还。

      也有少数地方和个别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意逃避债务和欠税的做法,主要有五种:一是采取“剥离”式逃债(税),即对原企业资产进行剥离,设立新的企业名称,使原企业只剩下一个厂房、一块牌子和少量生产资料等,实质已是一个空壳,却仍承担原有企业的全部债务;二是“悬空”式逃债(税),乡镇政府把企业的所有债务都转移到一个亏损企业头上,或者转由既没有偿债能力又没有法人资格的“资产经营公司、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头上承担,以达到逃债(税)的目的;三是“破产”式逃债(税),即对原企业实施“假破产”,造成无力偿债(税)的表象,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四是“多头开户”式逃债(税),就是原有企业采用种种手法,在银行多头开立帐户,向“东”银行贷款以补“西”银行债务,以此达到逃废债(税)的目的;五是改制后的个别企业,为达到少计净资产和少缴税的目的,采取两本帐或销售不入帐等手法瞒报、少报税款,从而造成偷税逃税。

      对改制中的这些错误做法,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具体指导,切实做好改革中欠税处理和金融债权保全工作,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税收征管和债权管理工作,依法落实欠税和金融债权。必须要求改制企业凡涉及到银行债务和欠税的,应当有银行部门和税务部门参与。对已经发生逃废欠税和金融债务的企业,必须立即纠正并重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对企业经营形成的呆帐、坏帐,要求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认真加以处理。对改制后个别企业偷税、逃税的,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严加防范。但要区别这并不是企业改制造成的,与企业改制没有必然联系,不能因此归罪于企业改制。

      同时,我们感到,要解决企业欠税和欠债行为发生的治本之策,是真正搞活企业。如果企业缺乏生机和活力,效益很差,濒临倒闭,大量欠税和欠债实际也是名存实亡。这与逃税和逃债效果没有什么不同。因此,有关部门要对企业改革抱积极支持的态度,为企业出谋划策,共同搞活企业。要主动参与到转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债务分割转移、工商登记等全过程工作中去,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意提高或压低企业资产、变相逃废和悬空银行贷款的行为,把握企业的真实资产质量现状和银行贷款的资产保证程度。同时,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那些资不抵债的企业,银行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与乡村企业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必要时也要采取一些优惠措施予以冲销。税务部门要依法征税,不能任务征税。改制后,所有债权债务都交给了企业,政府卸掉了包袱,但政府不可一脚蹬开不管,仍要协调好企业与银行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好服务和监督工作。

      二、关于要不要卖的问题

      有不少同志认为,集体企业只要有人买,能卖出去的,就要毫不犹豫地卖掉,集体完全没有必要再继续办下去。理由有几种,一种认为,过去集体企业发展得那么快,是因为计划经济导致严重的短缺经济,许多产品只要生产出来就有市场,而且当时不允许私人办企业,所以只能是集体所有制办企业。现在不同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普遍供过于求,出现买方市场,竞争激烈。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再办一般性、竞争性、盈利性的企业,必将失去优势,已经完全没有必要。另一种认为,原来创办集体企业时,集体除出一块土地外,资金大部分是由集体担保,从银行贷款,慢慢搞起来的。现在许多乡镇集体企业名义上是社区集体所有,但实际上成为乡镇政府所有,政企不分,权责不明,政府往往“有本事开发项目,无本事管好企业”,形成“有责任的人没有权力,有权力的人没有责任”,出现“企业负亏,厂长负盈,政府负责,银行负债”的现象,集体包袱越背越大,所以主张卖掉。也有人认为集体企业说是集体所有,人人有份,实质往往被少数几个人在操纵,集体的东西成为少数人的“囊中之物”,随意支配,不断流失,与其这样下去,还不如一卖了之,卖回来的钱用于公共事业上,老百姓都能享受到好处。更有一些同志认为,从长远来看,集体企业就是搞不好的,“搞得好是偶然的,搞不好是必然的”,碰到一个好的经营者,也许会红火几年,碰到一个不负责任的经营者,企业迟早要被搞死。只有把产权明晰到人,变经营者为所有者,厂长经理才能真正有积极性,所以,要“靓女先嫁”,“好苹果不要等烂了吃”,卖得越快,越彻底越好。集体企业比较多的一些乡镇领导则认为,集体企业所有权是集体的,是集体的我总得管,可是现在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集体企业,我根本管不过来,要抓也抓不好,况且我的精力还不能全部放在这里。现在国家都提出“抓大放小”政策,“放小”就是要放掉小的,乡镇企业有几个大企业,基本都是小的,把能卖掉的集体企业干脆都卖掉,腾出手来,集中精力抓好其他要政府抓的事情。有的同志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条件下,资不抵债的小微亏企业,“卖也会死,不卖也会死,而且死得会更快”,因此,迟卖不如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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