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国营企业集团治理结构特征

——浙江乡镇企业集团现行治理结构

作 者:
李平 

作者简介:
李平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农村观察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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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国营企业和非国营企业均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着产权模糊的现象,但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产权模糊的成因和表现形式不同,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非国有企业产权模糊已成为这类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自80年代后期,乡镇企业在产权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改变产权结构、给予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定的股权激励等,这些改革对提高企业效率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至今为止,产权模糊的现象并没得到根治,其原因与目前的市场环境、相关集团的利益关系、政策环境、社会和经济背景等因素密切相关。本文是以非国营企业中的主要成分乡镇企业为对象,具体揭示浙江省乡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即集团公司中产权模糊问题,讨论这类企业中所有者缺位或虚位的形式及其产生这一现象的历史原因,由此而造成的治理结构上的一些扭曲现象及其潜在危害;同时指出产权模糊在特定条件下的另一结果,即经营者的老板意识,它对这些集团公司的发展有着促进作用。

      1996年作者查阅了浙江省28家被政府批准为国家级的乡镇企业集团的章程等有关资料,并对其中两家,即横店和万向集团作了实地调查和个案分析,本文是在此基础上写成的。文中的讨论是以常规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依据结合所调查企业的实际情况展开的,其目的是通过对这类企业治理结构特点的深入剖析,为企业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高参考。

      一、所有者缺位及其历史成因

      产权是所有权、经营权、转让权、分配权的总称。治理结构是指所有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具有直接决定权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指股东会、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一定的治理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拥有对高层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层经理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现阶段中国的企业一般还不存在这种典型意义的治理结构,乡镇企业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所有者缺位,所有者缺位使产权模糊、治理结构扭曲。浙江省乡镇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所有权缺位有三种类型:(1)所有者虚位,乡政府掌握着企业的控制权。这类企业一般以乡集体为最大的股东,企业法人股和村集体股次之。对其中11家集团核心企业资本结构进行分析结果如下:

      

      其中的乡或村集体股是属于乡或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不分解到人。社区成员一般没有自己的成员组织和推举的领导。乡或村政府是社区成员集体所有权的代表。社区成员只是名义上的所有者,对企业几乎没有任何控制权、分配权、转让权,真正的产权控制在乡或村政府手中。因此,它是一种所有者虚位的企业。(2)所有者虚位,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最高层董事长手中。与第一种类型企业相比,它们虽同样是所有者虚位,但由于实行了“政企分开”,乡村政府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企业的控制权几乎完全由董事长掌握。例如,横店集团的核心企业横店集团公司,它的所有权名义上归全体职工共同所有,但他们对企业的控制权无法体现。这是又一类型股东虚位的企业。(3)大股东缺位的企业。乡集体的股份、外商股份、个人股份均明晰,但占极小份额,而大股东不明确,大股东缺位。这类企业如浙江的万向集团公司。无论上述哪一种企业,它们共同特点是:所有者或最大股东缺位或虚位,企业的控制权几乎完全掌握在董事长或乡、村政府高层领导手中。分析这些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历史将有助于了解它们成为所有者缺位或虚位的企业的原因。

      所有者缺位与企业创立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法律环境密切相关。下面列举一些主要原因:第一,所有者的权力被忽视(如所有者虚位的企业)。乡、村办企业在初创时期,原始资本的来源大多是乡、村集体农业生产的积累。乡或村社区成员是这些企业理所当然的共同的所有者。由于他们没有自己的成员组织,一般由乡或村政府作为他们的代表来控制企业。但事实上,从一开始所有者对企业的权力就被忽视,乡村政府长期掌握着所有者的权力。所有者及其权力名存实亡。第二,私营企业挂集体牌子。一部分乡镇企业是在1978年改革之前创立的,当时个人办企业被看作是资本主义尾巴而受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求得一个合法身份,个人或合伙企业挂上了乡或村集体企业的牌子。即使改革开放后创立的乡镇企业中也仍有这种做法。私人的资金、集体的牌子成为产权模糊的根源之一。90年代实施明晰产权举措时,集体和私人的份额很难划分清楚,一些资本所有权无法落实,造成一部分资本的所有者缺位。第三,缺乏产权意识。出资方无意识关心所出资金是资本还是债权,更谈不上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确定,而多数是依靠行政手段来确定的。企业可凭着某一领导人的一句话,将资本变为债务,将所有者变为债权人,这是所有者缺位的重要原因。第四,“政企分开”过程中造成的股东缺位。乡镇企业“政企不分”是指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过多地干预企业经营和管理活动,使得企业决策不能优化、经营管理者积极性下降。从80年代末开始,一些企业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实行“政企分开”,将产权在乡政府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进行重新划分。这种产权的划分,后来在一些地方演变成了单纯划分所有者权益中乡或村集体权益的份额。具体划分时,一方当事人是乡村集体所有权代表——乡政府领导人,另一方是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企业的创始人;上级政府领导作为中间协调人。由于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管理者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也在不断上升,在谈判的讨价还价中,处于有利地位,加之上级政府的态度往往倾向于企业,结果是乡村集体的权益份额极小,甚至为零。它直接导致企业部分股东缺位。权益的这种划分方式造成企业新的产权不明。下面的案例将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所有者缺位或虚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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