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重大水利工程项目舞弊审计的路径经验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誉泽,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原文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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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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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文明依水而生,水利工程建设和监管历史悠久,积淀深远,早在西周时期,就设有“司空”专职掌水利、营建。随着审计制度的发展,自宋代起,开始将工程纳入审计范畴,在水利工程审计中做了大量探索和实践。林则徐是晚清治水名臣,历官14省,号称“为官一方、治水一方”,在水利工程(清代称河工)建设和水利工程审计方面都取得杰出成就,特别是在任江南道监察御史和河东河道总督时期,林则徐对水利工程开展的系列审计多次获得嘉庆帝和道光帝的表彰,成为古代水利工程审计典型案例。本文基于林则徐河南河堤审计和山东河道审计两个案例,分析古代重大水利工程舞弊的主要表现、审计方法、问责制度和审计建议,并提炼出具有参考意义的实践经验。

      一、案例基本情况

      林则徐的政治生涯中,在水利建设和水利工程监督除弊方面投入的精力最多、取得的成就最为辉煌,他治理的水域遍及海河、黄河、长江、淮河、太湖、西湖、珠江、伊犁河,是历史上治理水域和参与水利工程最多的官员之一。尤其是在任江南道监察御史和河东河道总督期间,林则徐对水利资金、工程物料舞弊等情况开展多次审计,影响深远。

      (一)江南道监察御史期间河堤工程审计

      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二月,黄河仪封南岸河堤再次决口。林则徐出任主管漕运工程审计的江南道监察御史,他在实地审计监督后发现,料商囤积居奇工程用料导致河堤工程用料不足、工程进展缓慢。他对河南巡抚琦善进行了弹劾问责,并提出打破料商垄断的制度性改进建议,获得嘉庆帝采纳及上谕赞扬。

      (二)河东河道总督期间水利工程审计

      道光十一年(1831)十月,道光帝擢升林则徐为河东河道总督。清代的总督按例兼右都御史,负有综合监督、监察职责,雍正七年(1729)起分设北河、南河、东河河道总督,负责监督管理河渠、堤防、漕运等。道光帝在圣旨中要求林则徐深入监督查处河工积弊,“务除河工积习,统归诚实”。

      林则徐任河东河道总督期间,针对运河、黄河河道各项积弊开展了一系列审计监督,如对河库专项资金开展账实核查审计,对河道十五厅秸秆料垛虚报舞弊事宜开展专项核查审计,对运河挑挖工程开展专项核查审计等。其提出的碎石护堤的审计建议被采纳并全国推广,受到道光帝多次上谕赞叹,认为假如所有官吏都能“如此勤劳,弊自绝矣”。

      二、清代重大水利工程舞弊表现及审计特点评析

      古代工程审计一直是“屡审屡犯”的监督领域,特别是水利工程,往往任务量大、时间紧迫,而非灾害时期又很难发现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监督难度很大。清代对水利工程的重视前所未有,持续投入了巨额水利经费,因此水利工程也成为舞弊贪墨的高发领域,但同时,清代也涌现出林则徐等众多治水名臣,在水利建设和监管方面都进行了大量探索创新,积累了很多经验。

      (一)清代重大水利工程舞弊主要表现

      清代在水利工程领域投入巨大,林则徐好友魏源所著《筹河篇》中梳理总结了清代国家水利支出变化(见下页表1),可以看出,国家用于水利的固定支出和重大水患专项支出的费用持续大幅增长,如仅嘉庆十一年至道光四年,十八年间岁修增长过亿(“已浮旧额万万”),意外大工费用增长“不可数计”。

      经费投入不断增加,水患治理效果却甚微,与此直接相关的,就是河工贪墨腐败行为的同步增加。对《清实录》中12朝皇帝上谕进行检索可以发现,与河工弊端、贪冒、滥支相关的上谕有2300余项,且经费投入倍增的清中晚期明显更为严重(见下页图1),这也被魏源称为相生相长的“病河”和“病财”问题。

      结合林则徐在河南、山东等地的审计监督案例和《清史稿》《清实录》中的相关案例诏敕,总结清代重大水利工程的舞弊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吃空名”冒领役银。康熙中期起,由于河工用役夫量过大,摊派徭役负担过重,开始将岁修“停止佥派”改为“动帑雇募”;乾隆中期开始“大工不派夫”,自此虚报、多报雇募役夫名单冒领钱粮的“吃空名”成为各类工程的常见做法;雍正帝在上谕中提到“管夫河官”吃空名情况严重,每处“仅存夫头数名”,遇有工役“临时雇募乡民塞责”;乾隆帝在上谕中将此称为“夫头扣克”,称报上“用夫一千名者”,实际最多“有八九百人”,甚至还会进一步克扣役银,民夫役银八分就要“公然扣除二分”。

      二是“报虚数”冒领工银。“浮报虚数”是清代河道衙门官员舞弊贪腐行为中最常见的做法,这里的虚数包括虚假工料开支、虚假工程量等。在假账虚报工料开支方面,林则徐在河南、山东审计时发现营私舞弊、“立假账”、物料外垛完整内垛“朽黑霉烂”,“以旧翻新”“以新盖旧”“中填杂草”等弄虚作假行为,嘉庆时期多次上谕斥责“工员账簿,多系捏造,何足为凭”等;在虚报工程量方面,乾隆帝上谕中称应做工一丈者“暗中增加二尺”,或将同一工程分报为多个工程,或将每年常规性岁修工程报成临时、突发工程,“以岁抢之工,报作另案”,重复骗取工银。

      三是虚报多报险情。为了增加拨款金额,很多河道官员选择人为编造甚至制造险情。有的无中生有“虚报”,魏源犀利指出清代二百余年间,“每汛必涨,每涨必险,无岁不称异涨”;有的以小养大“养险”,雍正元年齐苏勒在奏折中指出了河南河道官员小险不救,“必至十分紧迫,方行抢救”,则“一丈之险顿成百丈千金之费”;有的人为破坏“造险”,魏源揭示如果河堤“久不溃决”,会有河道官员组织从水急湍流处私自穿洞,“不出一月,必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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