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僚体制以皇权为绝对中心,以“向上负责制”为基本运行逻辑。作为“耳目之寄”的审计监督机构,将监督发现的官员不法问题向统治者汇报是其重要职责,尤其当揭示问题涉及高级官员时,是否敢于不畏强权“向上反映”,能否准确有力揭示问题引起统治者重视,是对监督人员的极大考验。本文选取了宋代和清代具有较大影响力且弹劾结果迥异的“朱熹弹劾唐仲友案”和“钱沣弹劾国泰案”,对重大财政舞弊案件如何“向上反映”的经验教训进行提炼分析。 一、案例基本情况 (一)朱熹弹劾唐仲友案 南宋孝宗淳熙九年(1182年),浙东饥荒,时任提举浙东常平茶盐公事(简称提举)的宋代著名政治家、思想家朱熹,奉命巡察浙东各路州县官员赈灾钱物收支管理情况时,发现台州知府唐仲友在灾年仍违法催税,导致民不聊生、灾民外流,随即在两个月内边弹劾边开展全面调查,先后上奏六道状文,累计数万字,弹劾唐仲友三十余款贪赃枉法罪状。但最终却被视为私人恩怨没有得到宋孝宗重视,没有派员专案调查,除撤销对唐仲友江西提刑的新任命外,没有予以惩处,朱熹则辞官回乡治学。 (二)钱沣弹劾国泰案 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以直声震海内”的江南道监察御史钱沣,在巡察地方财政财务收支时,发现山东巡抚国泰等人贪污、索贿,以致“贪婪无厌、各州县库皆亏”,毅然上疏奏章弹劾,请皇帝严办。乾隆皇帝高度重视,派大学士和珅、左都御史刘墉与钱沣共同审计库银亏空案,进一步发现了假借市银补库的行为,复查发现全省共计亏空白银二百多万两,粮仓“库库皆亏”,震惊朝野,最终国泰等人被认定“罪至死”。 二、古代重大财政舞弊案件“向上反映”特点评析 (一)“向上反映”是审计官员职责,但弹劾涉及重要官员时,要敢于直面巨大风险和压力 在两起案例中,朱熹作为浙东提举,是宋代地方监司官员,负责监督钱粮水利赈灾活动的财政财务收支,对不法官员“按劾不法”是其明确职责。钱沣作为江南道监察御史,是都察院十五道监察御史中主要承担审计职能的官员,稽察对象包括财政主管部门——户部,钱币铸造部门——宝泉局,中央十三个粮仓——京仓,运输及水利部门——漕运等,对这些经济部门中官员不法行为有权“弹举官邪”。 但在这两起案例中,他们的弹劾对象均为背靠复杂巨大权力关系网的封疆大吏。朱熹弹劾的唐仲友是台州知府,宰相王淮的姻亲,朱熹巡察时,他已经由王淮的亲信吏部尚书郑丙等人推荐升任江西提刑,即将赴任,而朱熹自身能够任浙东提举也是由于王淮的推荐。因此他对唐仲友持续两个月六次状文的弹劾,要面对的是地方重要官员及其背后权臣的关系网和人情网。事实上,朱熹前三次状文都被王淮扣下“匿而不闻”,这次弹劾也给朱熹带来了巨大非议。同样,钱沣要弹劾的国泰是山东巡抚,家族是富察皇后一脉,与和珅之弟和琳是姻亲,在弹劾这样的重臣权贵前,钱沣甚至提前借钱做好了充军的准备,“吾自度劾国泰必受严谴戍边,故预备资用耳”。可见,古代审计人员面对重臣的重大舞弊贪腐案件时,要面对权臣报复打压丢官甚至牺牲生命的代价,需具备极高的操守、担当和刚正品质。 (二)“向上反映”既要注重弹劾的及时性,又要注重全面调查取证 封建王朝统治者为加强对官僚机构的掌控力,自秦代起就建立了弹劾制度,具有弹劾权的主要是负责谏议的言官和负责监督的审计、监察等官员。为广开言路,自唐代起,很多朝代都试行过“风闻奏事”制度,即对获悉的重大不法行为线索可以不需要深入调查,直接上奏弹劾,是否进入调查由皇帝决定。但是当弹劾对象是国家重臣时,既要注重及时性,也要注重扎实的取证。从两起案例情况来看,朱熹和钱沣都采取了弹劾制度中的“复劾”方式,即连续多次上弹劾奏章。 1.首次弹劾突出及时性和问题的严重性,可以没有翔实调查取证。 朱熹是七月十六日在巡视浙东受灾州县过程中首次遇到台州四十七名流亡饥民举告知府唐仲友灾年违法紧急催税,导致民不聊生、灾民大量外逃,他初步查访后七月十九日即向皇帝报送了第一份弹劾状,内容仅三百余字,着重说明了三件事:一是生动描述了流民问题、原因及严重性,形容遇到的四十七名流民“扶老携幼、狼狈道途”,形容流民对台州官府的恐惧,“量给钱物,喻令复业”都不敢返乡,并介绍初步查访发现“流移户口已多”,揭示了已经初秋天气渐冷、灾情严重、流民增多的重大风险和紧迫性。二是初步提出台州知府唐仲友存在的不法问题,包括了解确认灾年催税过急的问题,以及“风闻”唐仲友多有不公不法问题,但也强调自己未经调查紧急报告是因为职责所在:“耳目之寄,不敢缄默。”三是强调自己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并请求皇帝作出指示。此外,这三方面内容还精炼为38个字的内封标题“奏为台州催税紧急、户口流移,知台州唐仲友别有不公不法事件,臣一面前去审究虚实奏闻事”,力求事情最快速、准确、清晰地被皇帝知晓。与朱熹案相同,钱沣弹劾国泰案,也同样因为事关重大,首次弹劾只需要强调问题性质及严重性,即山东巡抚国泰及布政使“贪纵营私,征赂诸州县”,同样生动描述了问题严重程度,如索贿以致职务调任“惟视行贿多寡”,贪腐以致辖下“诸州县仓库皆亏缺”,并根据初步调查预估了贪腐数额“至八九万两不等”。 2.再次上报的弹劾奏章将详细汇报全部罪名、调查过程和翔实证据。 朱熹和钱沣都采取了“复劾”方式,由于皇帝对首次弹劾反应不同,他们的后续基于调查基础上的弹劾有所区别。 朱熹采取了边调查边弹劾的方式。他的第二次弹劾是七月二十三日,即首次弹劾四日后,主要是对流民反映的唐仲友违法催税问题的查证属实,如连年灾荒仍然将缴税期限提前两月,派出官兵逐家逐户催逼欠税等。第三次和第四次弹劾是在七月二十七日和八月八日,这两次的弹劾奏章近一万五千字,也是关于弹劾罪名罪证的主要调查报告,六次弹劾总计相关罪名三十余款(见表1),弹劾对象包括唐仲友及台州官吏、子弟亲戚乡党、营妓僧道、台州地方势力等近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