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两种重要的监督制度,监察与审计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从历史来看,我国古代审计与监察之间长期合一,即便是短期的监审分立,监察机构也往往具有部分审计职权。新中国恢复审计制度以后,采用了监审分立的制度,但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审计在推进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不过,对于我国审计和监察合并还是分立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论。2007年和2009年,深圳市坪山新区和佛山市顺德区先后探索建立纪检、监察、审计“三合一”的体制,曾在一定范围内引发对监审关系的讨论。近年,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各级监察委员金的组建,审计与监察的合一与分立问题再次引起争论。实际上,2016年11月,《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印发后,就有不少关于审计是否要并入监察委员会的争论。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保持我国审计基本制度不变,但这并不代表相关争论就此停止。那么,在我国反腐败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与监察具有紧密联系的审计,是否应整合到监察委员会之下,从而构建起一个“监审合一”的监督体系?“以往鉴来”,对我国监察与审计之间关系的历史演变进行回顾,有助于我们理解监审关系的定位。因此,本文将在对我国审计与监察之间关系进行历史回顾的基础上,总结审计与监察机构设置与演化的内在规律,进而就当下二者应当分立还是合一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审计和监察体制改革有所启发。 二、我国监察与审计关系的历史回顾 (一)我国古代监审关系的发展演变 在周代,“小宰”所属的“宰夫”通过对官吏的考核来兼职从事审计活动。宰夫具体通过对各级政府机构(府、都、县、鄙)的考核以及对群吏“正岁会”“正月要”“正日成”来“掌治法”对官员予以诛赏,这实际上是将对官吏的政治监察、政绩考核与对官府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合在一起。此外,负责对财政财务活动进行勾考、稽核的司会的职责包括“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这也是将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与对官员的监督结合在一起。由此可见,我国审计与监察制度最初就是合一的。 在秦汉上计制度中,上计着重稽查考核官吏,包括对官吏财经方面的政绩和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并根据上计结果对官员进行奖惩。负责纠察百官、弹劾检举的御史大夫会对上计的实施进行监督,包括直接检查账目、确定账簿记录的真伪,即所谓“御史察计簿,按察虚实真伪”。御史监察兼职执行审计职能的模式因而基本定型。地方上,负责监察的督邮的职责也包括“监察审计”并揭发县吏的贪赃枉法等犯罪行为。因此,在秦汉时期,审计职权主要掌握在监察机构手中。秦汉上计制度因封建皇权的确立和强化而盛,成为朝廷控制地方、考核官吏的有力手段,后亦因皇权的削弱而衰。 魏、晋、南北朝时,上计制度逐渐淡出,不再有财政监督功能。自魏开始,设立比部负责审计(勾检稽失),但在不同政权中,比部的归属不一。其中,北齐时,比部设在都官曹,都官既管法治又管监察,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监审合一。此一时期,御史中丞等负责监察的官员也有一定的审计职能,尤其是在财经法纪审计方面。 隋唐时期,除在行政机构内设置勾官对财政财务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外,还在刑部下设比部专司审计职责,但御史台、司隶台等监察机构在纠察官员贪赃枉法行为时也有一定的审计职能。如在唐代,监察御史对户部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并会对司农寺、太府寺出纳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尽管隋唐有专门的比部负责审计,但监察机构仍有部分审计职权。尤其是在唐后期,御史台的勾稽审核职能有所发展,而比部的审计职能则被削弱。 北宋元丰改制前,在中央三司(盐铁、度支、户部)内部设立三部勾院、都磨勘司等审计机构,对财政财务活动及账簿进行审计。如三部勾院“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谷百物出纳账簿,以察其差殊而关防之”,并对官员经济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元丰改制后,废三司,相关审计工作大部改归刑部下设的比部(元祐后,比部改归户部)。比部负责审计中央及地方账簿,所有官有财物出纳均要接受比部勾考。此外,在太府寺下设立独立的“诸军诸司专勾司”,对军队、百官进行审计监督。南宋建炎元年五月,改“诸军诸司专勾司”为“诸军诸司审计司”,专司审计。“审计司”定名后,由以审计为名的机构专门负责财政监督,审计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独立的职责,这被认为是我国审计制度正式产生的标志。之所以会在宋代出现较为独立的审计机构,很大程度上与当时经济发达、财政收支的种类和规模有较大提高、加强财政监督的重要性愈加突出等有关。从效果来看,宋代没有像明清那样出现较多经济大案,且在长期强敌压境之下国家财政没有崩溃,与其重视审计不无关系。但宋代监审之间的分离仍是不彻底的,监察机构仍分享了部分审计权。如御史台在对百官进行纠弹时,也包括对官员的经济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其职责还包括对重大案件进行专项审计、对任满官员进行稽考。在地方,负责监察官员的监司也有一定审计职权。 元代在中书省设检校官,同时在地方最高行政机构——行中书省下设检校所,对赋税、营缮等事务进行经常性审计。“检校”兼具监察和审计职责,监审复又合一。以御史台为中心的监察系统也承担了部分审计职能,御史负责照刷文卷、进行财政财务终审,并对财经法纪审计负主要责任。在《宪台格例》《察司合察事理》等监察制度中,有许多涉及财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