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一定权力的对象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权责适配以及合理运用即是监察工作的出发点。而审计制度则更强调从经济角度出发,对相关收支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科学性与规范性。监察工作的理念在历史中有较深的根基,而审计制度在早期曾内置于监察制度中,虽有分而治之的时期,但两者仍关系密切。监察和审计作为社会监督制度的重要支柱,在古今中外有较为长远的发展历史。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监察审计关系更是经历了现代化的变迁。从历史中汲取养分和力量能够为新发展指明方向,由此,百年党史视域下监察审计制度及其互动关系有较高的研究价值与现实启发意义。 二、监察与审计关系变迁百年历程 (一)探索期 新民主主义时期是监审关系的探索期。该阶段我党也处于建党初期,迫切需要相关监督制度实现对党的合理治理。1927年,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第一个经过正式选举、代表民主意志的党内监察机关由此产生。同时,中央机构中也设置了审计委员的职务,审计工作的开展也更加师出有名。此阶段中,监察职能独立建制,具备相对较广义的权限,而审计只能则更多以单项职能存在。审计工作得到重视并从制度的角度进行完善主要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此时审计职权逐步从财务管理中分类出来,成为独立于财务管理并对财务有一定监督制约功能的单独条线。这有助于在国内局势尚未明朗、各方政治意见存在出入的时期,从财务的角度更全面合理地实现相关的监督制衡,最大限度避免了贪腐的恶化,确保人民的经济利益,并且为战争后的经济发展保留了火种。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基本延续了前期的监审制度,并对相应的机构设置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划与细化。由于战时的情况特殊,监审机构以及职权更多在党中央设置,在地方各级行政机构中的设置相对简陋或甚至没有跟进,地方更多以民主代议机构履行相应权责,这使得监审权责的运行更加简明清晰,确保了将更多资源投入国家统一与民族解放中,同时也为战后恢复与完善留下了空间。 (二)起伏期 解放后百废俱兴,监审关系在此阶段到改革开放前也经历了一波三折的曲折历程。首先,在解放初期,人民监察委员会和纪律监察委员会的设置促成了行政监察与党内监察并行的格局。而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双轨并行的监察格局逐渐分化,党的监察机关整合了相关的监察职责,在一段时期内出现了以党纪为行政监察准绳的局面。双轨并行的监察制度与整合式的监管制度各有千秋,双轨制度更有助于职能的细化以及因地制宜地完善监察细则,对于建国初期百废待兴的局面具有较高的适应匹配度。而随着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理以及整体逻辑的厘清,整合式的监察则能够使监察资源更加集中,有助于促进监督的高质量发展。其次,审计方面在该阶段则有较强的延续性,对解放前根据地的相应做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留。主要通过设立审计机构的方法推进审计工作,而相应审计机构归属于相应级别的财政部门管辖。同时,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还出台了相应的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审计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对组织架构、权责等内容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最后,随着财政检查机构的设置及其对部分审计职能的覆盖,独立的审计机关也面临各方面的挑战,监审关系也由此出现了一段混同时期。监察和审计对国民经济以及国家建设的重要性没有被忽视,但两者的关系难以厘清,两者难以从不同的角度切入监督工作,导致了举步维艰的局面。而计划经济的到来更是让这一系列困局雪上加霜,财政检查机关被撤并,监察审计两者形式合作的机构消亡,两者更是难以找到职责上的耦合点,审计工作由此停摆。该时期监审关系的格局视野有所扩大,从探索时期服务与政党建设与革命解放工作的“治党”视野延伸到更大范围的国家层面,以“治国”与“治党”的双线并举为立足点与平衡点。虽然经历了特殊时期的冲击,在创建、整合、单行的轨迹中摇摆,但仍为后续监审关系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三)稳定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号角吹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监审关系也得以重塑。该阶段监审关系的政治色彩和前期相比相对淡化,主要立足于经济发展与民生诉求不断推进,监审关系也由此进入稳定期。这一阶段,监察机关则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来防止和打击经济犯罪,同时也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而审计机关则发挥其在审计和监督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行政机关的财务状况、使用效益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一方面,随着纪委的恢复与新党章的通过,在国务院体系内重建监察机关也势在必行。1987年,监察部成立,更具有独立意义、不受掣肘的监察制度日渐恢复并走向成熟。同时,结束党纪替代监察的局面并不意味着监察设置成为脱缰的野马,党纪不能替代监察在于不同的社会建设时期不同的社会分工下有不同的监督要求,但党的领导仍是监察工作行稳致远的压舱石。但在已有初步架构体系和一定运行经验的前提下,党政监察双轨并行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则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机构冗余与人员冗杂,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与重点发展经济的初衷背道而驰,甚至可能重蹈前期混杂的监审关系的覆辙。由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建制更吻合当下的需求。此外,在配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中国特色监察制度初具雏形。另一方面,该时期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也进一步加强。独立审计机构的设置在1982年的新宪法中得到认可,审计署也于一年后正式挂牌成立。同时,审计法、审计实施条例等相应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工作的地位以及权责。其次,审计工作的公开透明意味着公平正义的体现,这也是审计完善的里程碑。《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为此提供了有力支撑。而遵循国际通用做法推出的相应制度更是标志着我国审计影响力的扩大以及与国际的接轨,审计工作社会认可度与关注度进一步提升。该时期的监察和审计工作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并在一定程度上齐头并进,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诉求中找到了耦合点,进入相对稳定的阶段。同时,相应成果也随着法制的完善得到巩固,监审关系的互动协作更加科学合理。 (四)创新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新局面全面从严治党与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审关系的完善也成为党内自我革新以及社会建设进一步突破的动力,该阶段的监审关系发展主要围绕转型与创新开展。一方面,新时代下改革进入攻坚期与深水区,监审关系作为监督体系的重要支柱,只有走在改革前端,不断谋求创新突破方能适应新局面的要求。这也决定了监审关系在新时代的完善需要更有全局性。不仅仅是治党治国的需求,监审关系的完善更是中国经济全球化、社会主义建设走向国际舞台的必争之地。监审关系的完善应立足于国家监督体系的全局中进行,除了监察、审计等制度外,其余六大制度支柱也逐步完善。另一方面,新时代的监审关系具有更高的灵活性,不再停留于对合并或分割的静止状态探寻中。监审关系更追求原则性的指引以打磨合适的耦合方式,互相配合、扬长避短以实现最大化的监督效用。这与新时期的创新立足点是一脉相承的,正是因为监审关系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格局下完善,相应的监审权责也更可能以民生诉求为锚点,倒推合理灵活的结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