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一个由多种监督制度构成的有机系统,因此党和国家监督治理效能不仅取决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自身的健全和完善,更取决于系统内部多元监督主体之间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合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审计监督作为独立的、专门的经济监督主体,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的优势。“随着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深化,审计过程不再是一个封闭的、单方面的过程,而表现出一种互动的倾向”。换言之,审计监督与民主监督在监督内容上互相补充、在监督方式上互为助力。监督内容上,民主监督的内容涵盖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方方面面,远大于审计监督的内容;同时,民主监督偏重于对“人”的监督,审计监督则偏重于对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和公共资源的监督。监督方式上,民主监督的不同主体,如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等都有着各自丰富的监督方式,审计监督则通常以审计项目为作业单元,从资金入手,监督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等法定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二者的贯通协调,有利于实现无缝衔接的全过程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一、审计监督融入民主监督的制度需求 民主监督实效提升,需要借助审计监督力量以及资源的支持。监督要能发挥实效需要具备能力条件、信息条件、资源条件以及问责条件。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其监督主体与客体存在明显差异。民主监督的主体主要为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政协机关及政协委员等,监督对象主要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其监督对象来看,一方面,这意味着民主监督对党政机关中“人”与“事项”同时进行监督,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另一方面,由于民主监督的监督主体分布广泛,这使得其监督事项方面范围广,包含着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年度计划落实,财政预算执行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等情况的监督。而审计监督的主体为审计机关,监督对象主要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经费等事项。因此,从审计监督对象即业务层面来看,审计监督可以在自然资源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重大政策落实等方面,利用其具有的专业性特点助力民主监督实效的发挥。审计全覆盖成本价值最大化,需要拓宽审计成果应用渠道。2015年,《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国家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仅对从前常规审计工作进行了细化、深化和广化,而且根据中央政策方针和重要战略部署,进行了一系列重大项目专项审计,成效显著。然而,由于很多审计工作具有一定的涉密性,这些成果只能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得到有限应用,相当于限制了国家审计资源投入产出效率。因此,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并兼顾效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制度,进一步明晰、扩展审计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逐步拓宽审计成果应用渠道和应用范围,提升审计资源应用价值。 二、审计监督融入民主监督的制度效能 首先,审计监督将增强民主监督“提案议题”的专业性。一方面,民主监督可以依托审计监督提供信息、建议、咨询等专业外部支援,扫除提案主题盲区,避免提案议题的片面性,促进提案向全领域、多主题拓展;另一方面,民主监督可以依靠审计监督激活内部动力,以审计监督的权威性规范民主监督过程。例如,审计监督可以在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领域为政协提案或议题遴选保驾护航,同时强化政协委员责任感,以推动政协民主监督在议题质量上的提升。此外,近年来民主监督涉及的经济类提案呈现增多趋势,审计监督重点之一恰恰在于国家财政资金预算、投入、使用的审查,因此,审计监督有助于提升经济类“提案议题”的专业性。 其次,审计监督将提升民主监督“信息获得”的可信度。民主监督覆盖面十分广泛,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实践来看,全国政协覆盖34个界别,政协委员分布范围广、涉及各行各业,这为其发现、收集信息提供了天然优势,但是由于技术和专业性的限制,政协在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时往往在信息筛选、价值判定、真实性甄别等方面存在“信息短板”,这样的问题普遍存在于各民主监督领域。相较于民主监督,审计监督一方面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其不受干扰的独立性和法律授权的权威性,可以在不同地区、部门以及行业中进行信息和数据的获取,进而广泛应用审计方法对搜集的信息进行核对、比较、分析,保障了最终整改建议中信息的真实性。换言之,审计监督可以增强民主监督过程中信息处理、分析与验证能力,进而提升民主监督“信息获得”的可信度和“信息运用”的准确性。 再次,审计监督将增强民主监督“批评建议”的针对性。从监督对象层面来看,审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国有资产、资源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因而审计人员关注的领域和行业较为集中,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审查出的问题分析解剖过后便能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审计建议意见。反观民主监督,其涉及领域十分广泛,往往导致批评建议针对性不强。因此,民主监督若能够在发挥渠道多、方法活、参与者众等优势的同时,与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相结合,会大大提升民主监督的针对性。例如,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若能借力审计监督以上优势,以此确定每年度的监督性视察调研重点,以提案或建议案形式,将收集到的线索列入政协民主监督的“批评建议”中去,民主监督的针对性将会得到提升。 最后,审计监督将促进民主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民主监督由于并不具有强制力,因而不具备保障监督发挥实效的问责条件,同时又缺乏相关配套制度让民主监督的意见上升为法律或政策,导致大多数情况下民主监督仅能起到批评或建议功能,对于后续的情况并不能做到长效反馈。目前,审计监督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联席会议制度,能够及时跟进审计监督意见建议的落实。基于此,在民主监督的批评建议被采纳时,可以借助审计监督力量,促进相关整改或政策落实,通过民主监督的程序性“批评建议”、审计监督的后续跟进,完善民主监督落实机制,助力民主监督向“实质性”落地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