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中的家族经营问题

——兼论家族企业在中国的历史命运

作 者:

作者简介:
潘必胜 江苏省社科院现代化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中国农村观察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企业管理是以一定的组织为基础的,组织能否按设计的目标运行,是与非正式组织或人事系统的性质密切相关的。中国农村的乡镇企业组织生存于特定的制度环境中,家族制度是其迅速成长的重要条件也是其长期无法超越的一个既定背景。中国的乡镇企业是社区经济,而社区中最为强有力的非正式组织就是家族组织。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乡镇企业,不论其具体形式是集体所有还是私人所有,都不能阻挡家族力量的强有力的渗透,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就给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了特殊的环境和条件。因而研究乡镇企业中的家族组织,对于正确地认识目前中国乡镇企业的现状,发现面临的矛盾,探究其发展的前景,都是十分重要的。考察中国的乡镇企业,必须考察家族企业,家族企业在中国企业组织形式的现在和将来即使不是最重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种类之一。美国学者吉尔伯特·罗兹曼认为“家庭和血缘有一切理由能构成研究前现代中国的第一主题。”(注: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5页。)同样,我们认为家族式经营有一切理由成为研究当代中国乡镇企业的一个重要主题。

      西方管理理论的发展是以对员工人格的哲学假设为标志的,与其经济社会进步的轨迹相适应先后有“工具人”、“经济人”、“社会人”的假设,但无论哪一种都是以个人为基本单元的。中国的乡镇企业中的员工虽然也是以个人面目出现的,但由于其浓厚的传统文化色彩和社区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背景,从而决定了中国的乡镇企业在管理上难以套用西方的种种假设,与其说中国乡镇企业的员工是以个人为单位的,不如说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更为恰当。固然中国农村家庭的性质也在变化,经济的功能在强化,社会功能本来强劲,但无论把它简单地作为工具单元、经济单元还是社会单元,都是不全面的,事实上它具备了这几个方面的综合性质,而又难以用其中的任何一种加以概括,是个综合体,这就增加了企业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也使得我们的考察更有意义。

      对家族企业的定义,海内外有多种,有从所有权角度,有从经营权角度,或是二者关系的角度给予定义。家族企业在其发展的最初阶段无疑是既有所有权又有经营权的,表现为生产、经营、管理全部为同一家庭成员承担的家庭企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就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趋势,欧美的家族企业在达到一定规模时大多实现了这种分离,但华人家族企业即使在规模很大时也不会彻底分离,甚至相反,当主持者家族拥有的所有权已经比例很小的情况下,经营权仍能在主持者家族中父子相传。我们综合海外华人家族企业的发展给家族企业下一个定义: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企业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注:参见孙治平:《家族主义与现代台湾企业》,载《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5期;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39页。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在这个定义中,拥有所有权(全部或部分)是其内在隐含的条件,而对经营权的掌握则是区分家族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依据。根据家族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及其关系类型,以全世界的家族企业组织的发展为背景,可以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所有权和经营权全为一个家庭所掌握的;(2)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却仍能掌握主要经营权的;(3)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的。这三种形式不仅有内容上的差别也有层次上的不同。这三种形式在华人企业和欧美国家都是存在的,所不同的是,当企业达到一定规模,欧美所有者仍然掌握经营权的极少,而华人企业在达到相当大的规模时放弃经营权的也绝无仅有,表现了中华传统文化的顽强和适应性。同时,我们发现海外华人企业与目前我们要讨论的乡镇企业中的家族企业也是不同的,至少在产生方式上就不同,市场化程度和经营环境也不同。但我们又发现海外华人企业的发展与近代中国史上的私营企业有诸多相似之处,这提示了二者共同的文化背景,给予我们在思考和讨论乡镇企业中的家族经营及其前途问题时以意味深长的启迪。这里强调不同点和强调共同点具有同样的方法论的意义。

      笔者最近对江苏某地改制后的乡镇企业组织形式作了一次调查,试图根据家族力量在改制前后对企业组织的渗透程度及其变化情况,分三种情形来探讨家族力量在乡镇企业中的存在状况及其变动趋势。

      一、家族所有、家族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

      这里涉及的主要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家族企业。某地乡镇企业改制后,约有1600多家企业转化为某一家族所有、家族经营,约占全部企业总数的1/4,但企业规模很小,资产总量只占全部企业资产的3%。这种家族企业的产生有很大的特殊性,与海外华人或欧美家族企业从家庭企业自然长成的情形很不相同,是由集体所有制经过改革而来,但共同的地方是都具有经济规模小而经营灵活的特点。

      在改制中成长起来的家族企业,政府的力量一旦从微观领域退出,家族力量立即全方位进入,填补组织空白。政企分开一步到位,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企业的效率是有组织保障的,管理上因为规模小而适宜于家族经营,是比较成功的改革,是适应生产发展水平的一种经济关系和组织形式。这里,组织系统和人事系统,正式组织和主要的非正式组织高度一致。这种企业组织虽然规模很小,历史很短,但由于以家族为基础的人事系统的高度完善,一开始就相当成熟,所以企业很快有效地运转起来。这种组织形式的长处主要是由于充分利用了传统又在一定程度上改造了传统。家族企业虽是近代世界各国私营经济发展的必经形式,但中国式家族企业又是与他国不同的,这是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体制和传统伦理造成的。这种伦理关系直到今天仍顽强地生存于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的经济生活中。7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获得成功并惠及今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充分运用了这种传统伦理和社会组织形式(注:参见陆学艺:“序二”,季建业等:《新时期农民问题研究》,济南:黄河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并且我们相信这种家庭或家族组织在中国乡村工业化过程的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是一种适宜而有力的组织力量。众所周知,乡镇企业是社区集体所有制,而中国的社区尤其是江浙一带的社区,家族力量十分雄厚,在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中,其运行也是充分利用了家族力量的结果,乡镇企业领导者和主要经营者也大多有强大的家族背景,这是乡镇企业改制向家族企业方向发展并且成为乡镇企业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的重要原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化了农村居民的家庭属性,从而也决定了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人格。当然,乡镇企业的建立并不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但它得到发展并形成当今的规模水平,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适应了家族力量在中国的特殊地位,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利用与不利用家庭这种传统社会组织形式造成的区别。这种组织形式充分利用了血缘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双重合力,又充分利用了社区经济在地域上的特殊性,使之成为接受和推动工业文明的有效载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