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监督是财政、财务和会计监督三者有机融合和凝练升华的一种监督行为,涉及与国家财经政策执行和资金运行相关的经济活动,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更具深远意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作为加大财会监督力度的重点领域,因此,聚焦对企业的财会监督活动是推动财会监督工作有效落实的关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逐步成熟定型,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成为财会监督的机制要求。加之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审计以其特征与优势为完善财会监督体系提供新思路。立足财会监督的重点领域,围绕企业对象,从大数据审计出发,探讨新时代加强财会监督的应有之义,在分析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明确关键要素,并提出加强对企业的财会监督实现路径,助力健全财会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大数据审计是新时代加强对企业财会监督的应有之义 (一)大数据审计是加强对企业财会监督工作的时代要求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将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健全财会监督机制。财会监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领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3年《意见》明确了财会监督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提出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要求,为推动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等新生产要素表现出强流动性、非稀缺性和非排他性等特征,促使生产关系发生变革,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重要影响。鉴于此,大数据审计在对企业的财会监督中具有显著优势,是破解财会监督运行机制难题和夯实财会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着力点。 (二)大数据审计为加强对企业财会监督注入合力 财会监督以《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等为依据,聚焦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预算管理、财务制度执行、会计信息质量、资产管理等方面,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大数据审计以数据的体量大、类型多、速度快和价值高等特征,形成全样本和突破空间限制的优势,以《审计法》《预算法》为依据,通过审计机关对财政和财务收支的合法、真实及效益进行事后监督。因此,大数据审计从监督依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方面与财会监督交叉重叠,监督方式也具有相似性,一定程度上,信息化的推广应用决定了财会监督的成效(王振东,2020)。然而,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不可完全替代。财会监督立足于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时间顺序上先于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对财会监督成果的再监督(周华等,2022),因此,财会监督通过与大数据审计的协同联动将形成企业监督合力。 (三)大数据审计符合加强对企业财会监督的现实需要 财会监督不仅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系统,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会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与高效运行离不开内部的上下联动及外部的横向协同。海量数据激增和价值网络迭代给企业治理监督带来机遇与挑战(魏祥健,2021),大数据审计能够获取高质量的数据源,通过更好的数据集成与分析效率,实现监督职能,并且能够对企业财会活动的信息数据进行再监督(李雪和朱金宇,2021)。以大数据审计加强对企业的财会监督不仅能够有效增加信息共享、顺畅企业监督工作机制,还能够大幅度提升财会监督力度和效果。 二、大数据审计下加强对企业财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各监督主体衔接不畅 对企业的财会监督是多元主体参与的监督行为,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由于权责边界不清晰,各监督主体各自为政、衔接不畅,重复监督等现象凸显(张璠和王竹泉,2020),形成监督过程的拉锯战(黄民锦,2020)。此外,企业财会监督是“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意识薄弱、第三方机构监督客观性受限、群众监督缺位等难以形成监督主体的衔接。加之,各主体之间缺乏沟通,即使同一单位内部各主体之间也缺少交流,而且并未形成统一的监督标准,在大数据审计视角下,与审计部门的协作使得监督主体更加多元化,将进一步提升监督成本、加剧监督效率低下的状态。 (二)工作机制运行不顺 有效的工作机制是财会监督效率的重要保障。现有企业缺乏内部控制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和财务造假等问题出现,并且监督流程滞后,缺乏顺畅的工作机制,不同层面与不同内容的财会监督工作难以系统性运行。现阶段审计监督与财会监督的贯通协调要求已然明确,通过大数据审计创新企业财会监督,对审计与财会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机遇和挑战。审计与财会监督各主体通过何种运行模式开展工作,通过何种组织形式与激励机制,能够更大程度地促使各主体更有效发挥监督职能,怎样的流程模式能够提升财会监督效能等均有待理顺。 (三)信息化水平较为滞后 企业财会监督的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均需要建立各自的硬件系统与软件数据,这容易造成“信息孤岛”(董木欣等,2022),导致信息的重复或遗漏,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并且,政府机构、第三方机构等通过现场进行数据采集,难以保证信息的完全性与可靠性,不利于信息的关联分析,影响财会监督的有效性。在大数据审计下对企业进行财会监督将面临更多机构的信息交汇,滞后的财会监督信息化水平将抑制财会监督的工作效率,不利于企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