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作为中国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伟大创举,目前正由沿海向内地、由农村向城市、由二三产业向第一产业迅速推进,正所谓大潮初泛、其势正劲。但是,作为实践中降生的一个新事物,股份合作制又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系列亟待明确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我们以正确的态度来慎重地面对。 (一)关于定义问题 1990年2月和1997年8月,农业部和国家体改委为了支持和引导城乡股份合作制经济健康发展,先后发文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践特征和经济学涵义进行了初步规范。这是迄今为止政府有关部门对股份合作制作出的最具权威的定义。 与此同时,经济学界也就此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一些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也有的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在我国城乡中小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创新中出现的一种以股份制特征为主兼有合作制因素的过渡性企业制度。还有的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实质上是一种“引进股份制、恢复合作制、改造集体制”的结合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实际上经典概念中的股份制和合作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财产组织形式、企业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企业必须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把股份合作制定义为采取了股份制做法的合作经济或者采取了合作制做法的股份经济,既有似是而非、隔靴搔痒之感,又容易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不必要的混乱。笔者曾经试图从理论上证明,只有在“内部人均衡持股和1/2红利分割原则”的约束下,企业出资人、决策者、劳动者和受益者得以有机结合,股份制原则和合作制原则才有可能在对立中实现相对统一,股份合作制才能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企业组织形态。(注:对股份制、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有关问题的理论透视和经济学思考,《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11期,第10页。)但是,在现实经济条件下,这种融合对立性原则的完全折衷的企业组织形态是十分罕见和极不稳定的。因此,只要大体符合全员均衡持股和出资人与劳动者相重合这两个基本原则,我们就可以认定,这正是由勤于创新而又精于变通的中国农民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份合作制经济,而在对股份合作制进行科学定义时,我们不妨再次拿出“相信后来人比我们聪明”的勇气来耐心地等待,相信经过一个时期的充分实践就可以找到正确的答案,届时再来逐步规范。 (二)关于定性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这里大体分三种情形进行讨论: 第一种是全部由乡村集体公有资本相互参股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企业的公有制属性显然是明确的,即使是把一部分或者全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作为分配依据的做法(后文将对此作具体讨论),由于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仍归集体,因而这种股权结构完全由公有资本组成的企业的公有属性依旧是明确的。 第二种是全部由个体或私人资本组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情形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企业在实际运行时能够大体按照接近合作制原则来运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这种企业应该按照公有制企业来对待。二是如果大体按照接近股份制原则来运行,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说法,这里的私人资本虽然已经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企业在法人层次上表现出了一定的公有特性,但就终极意义上看,这种企业仍属私有制企业。 第三种是由一部分公有资本和一部分个体私人资本组成的混合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一般经济常识,企业的性质主要取决于股本结构中占支配地位的资本的属性,以公有股为主,就是公有制企业;以个体私人股为主的企业则可以比照前述第二种情形来作类推分析。实际上对于企业的性质问题,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有一个十分精辟而又具有突破意义的论断:“不能笼统地讲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尽管控股权问题主要讲的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权问题,公有性也不等同于公有制,但是如果由公有资本控股,显然就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可见,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只要有助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无论何种企业组织形态都有着充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性质问题反倒不再是束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了。 (三)关于产权界定问题 产权界定是企业股权设置的前提,而要科学地界定产权,首先是要正确开展资产评估。这是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基础。 目前在企业资产评估中主要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资产评估不规范、不科学。有的有意低估或者漏估企业集体资产(如土地等);有的采取部分集体资产不入账的办法,形成大量账外资产;有的把困难企业进行分解,转移技术人员和质量好的设备另起炉灶,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等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集体资产的流失。二是一些评估单位不具备评估能力,评估结果不符合实际;有的以盈利为目的,评估费用过高,等等。应当明确:乡镇企业的集体资产属于全乡村农民集体所有,必须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来进行。评估工作应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建立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标准,修改评估程序,以达到分解、巧取乡村集体资产、把多数人的财产变为少数人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