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份制:怎样操作? 相对而言,苏南推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基础要好一些,但问题也相当多。苏南乡企的股份化改制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增量扩股,即集体企业原有资产作为“集体股”由企业原隶属的基层政府或社区组织(乡、镇、村等)持有,另向员工集资或面向社会集资作为个人股加入企业资本中,在有些场合下企业还从原集体资产中拨出一部分(一般是清产核资时清出的账外盈余或额外盈利,以及企业的福利基金)作为个人股的配股量化到个人,号称共享股(浙江称优惠股)。一般都规定这种股份只有分红权,不能转移、继承,而且只限以员工身份持有,“人在股在,人走股销”。 另一种形式是存量转换,即企业集到一定数量的个人股(或社会股)后,企业原隶属组织把企业原资产中同等数量的资本抽回另作他用,以保持转制后企业资本总额不变(只是用新吸收的个人资本顶替了被“置换”出去的原企业资本份额)。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这两种形式各有优缺点。增量扩股的好处是可以借转制之机一次性扩充企业资本,转制后企业便可扩大再生产乃至开展新的投资。缺点在于:如果增量扩股的份额不大,则转换机制的效果不明显,因为企业资本的主体仍由原隶属的组织掌握,政企不分的问题依旧;而增量扩股的份额若要大到能起转换机制的作用,则除非原企业资本基数不大(然而果真如此这种企业就会作为“小微亏”而被认为宜于拍卖),否则这样的扩股很可能超出被动员集资者的承受力。例如若要使转制后增量资本占到总资本的30%,就必须扩股43%,等于让员工拿出钱来再建半个厂。这就难怪江苏前两年有一种“认为股份合作制就是变换形式让干部职工出钱支撑企业”的议论了。我们在W县了解到,在目前新一轮转制潮中,增量扩股已用得较少而渐有被存量转换所取代之势。这也许是吸取前两年的经验教训之故。 而存量转换,即个人投资于企业而“公家”从企业中抽回等量资金,这说穿了就是部分地出售企业(把企业的部分股权有偿转让于个人)。它的优点是在同样出钱的情况下,转换机制、改革产权结构的效果比增量扩股更明显,而缺点是可能发生与出售企业的其他方式(如拍卖、租卖等)相类似的问题。而且,由于以存量转换方式进行的这种“买卖”无法像拍卖法那样进行公开竞争,更不是像拍卖那样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而是一种“动员”式买卖(其实如下文所言,在目前情况下所谓的“拍卖”也常常带有动员性质,而难以规范化。但无疑“存量转换”更是如此。)这就更有可能出现弊端。我们调查的W县苏工集团可作为案例来分析。 苏州五金工具集团公司是由两家生产同一产品(喷灯)的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合并而成的。其中黄埭喷灯厂是一家有20多年历史的镇办集体企业,合并前职工355人,年产喷灯17万台,产值2789万元,销售收入2208万元。苏州铁塔喷灯厂是该镇境内一家纯个人入股组成的民营“股份合作制”企业,1992年才投产,合并前职工60多人,年产喷灯8万台,产值1385万元,销售收入1179万元。由于两厂产品相同,竞相压价销售,有两败俱伤之虞,于是镇里于1995年出面组织合并。合并时清产核资,查实镇办厂固定资产与存货资产共86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431万元;铁塔厂净资产共3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1.9万元。显然,铁塔厂实力明显弱于镇办厂:它的职工仅为后者的17%,资产为后者的34.8%,其中固定资产仅为后者的2.8%,产量为后者的47%,产值为后者的49.7%,销售收入为后者的53%。 但在合并时,镇上只把镇办厂的资产折成固定资产345万元与存货资产200万元投入,其余资产由镇上“调拨处理”了。而投入的这些资产又只折股200万,作为镇上持有的集体股。其余145万元固定资产与200万元存货算作“借”给公司使用。同时铁塔厂的300万元资产则全部作为私人股投入,股权仍归原铁塔厂的60多名成员。 于是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苏工集团便呈现这样的面貌:公司总股本500万元,其中40%(200万元)为镇上持有的集体股,60%(300万元)为占公司全体职工总数15%的60多名原铁塔厂成员持有的私人股。而其余85%的职工(原镇办厂成员)则从“集体企业”中享受“二国营”待遇的成员变成了民营企业(私人股占大头)中无股权的纯粹雇员,而且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在没有进行增量扩股的情况下,一个私营小厂与一个镇办大厂“合并”成了一个私人股份占60%而且是少数人持股的新厂,这是典型的“小私”吃“大公”。当然这本身按现行政策没什么可说,因为甚至一个人也可以购买整个集体企业(拍卖制),何况是铁塔厂的60多人,又何况只“购买”60%的股权?相反地如果仍是镇里拥有大部甚至全部股权,那倒是与产权改革的趋势相悖,“转制效果不明显”了。从两厂合并前的表现看,显然铁塔厂要比镇办厂效益高:它仅以相当于镇办厂17%的职工、34.8%的资产、2.8%的固定资产,却达到了镇办厂产量、产值与销售收入的一半左右。因此由铁塔厂兼并镇办厂也是有理由的,何况此案例还不能说是完全的“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