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企产权改革要保护农民的利益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改革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7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乡企产权改革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存量资产归属

      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个关键是如何进行存量资产的产权界定。国家规定总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尊重企业发展的历史事实及平等协商”(农业部,1994)。但问题恰恰是集体企业开始设立时个人在其中的资产份额是不明确的,结果集体企业改革时就避免不了机会主义行为。目前,有多方面的利益主体坚持认为他们对企业的财产拥有所有权。首先是社区农民,他们是集体企业的原始投资者,认为存量资产的大部分应归他们所有:其次是企业的职工和经营者,他们强调自己的贡献,认为在社区平均的基础上还有自己特殊的一部分;最后是乡村政府,认为集体企业没有他们的扶持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因此在折股量化时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

      作为改革的主要操作者,乡企产权改革不会损害乡村政府的利益

      乡村政府是改革的主要操作者,因此,集体企业产权改革后并没有造成对她的损失。在早期的股份合作制中,集体股占有很高的比例,乡村政府仍以绝对所有者身份控制着企业。现在进行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虽然缩小了集体股的比例,在寅阳等地方甚至完全取消了这种股份,但企业出售后的资产还是由乡村政府掌握,它仍然有能力在别的企业进行投资。从改革的方式来看,考虑到乡村政府的利益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进程,否则势必会得到她的反对。而且,乡村政府是由国家指定的集体经济的代表,作为政府的基层组织它确实承担着诸如以工补农、教育卫生等部分社区公共职能。在得不到国家财政支付的情况下让它自己占有一部分资源就可以减轻农民负担。关键的问题是设置的集体股不能影响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同时保证出售后的资产不被侵蚀。

      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无偿占有存量资产有违现代企业理论,他们只能获取工资报酬

      在折股量化时,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是否应无偿分得部分存量资产的问题曾引起了长期的讨论。一些对此表示支持者甚至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找理由,认为企业的存量资产完全是企业内部成员劳动创造的利润形成的,因此理所当然地应多得一份。这种观点显然与现代企业理论相悖。现代企业理论强调企业的合约性质,认为企业是不同要素所有者达成的联合,其利益是集体努力、大家共同创造的,所以企业外部成员、特别是资本所有者有权利索取部分企业剩余。而且,合约的性质规定了生产成员和没有财产作担保的经营者得到的利益就是合约事前商定的收入,除非这种合约一开始就是采取的利润分享制。

      所以,严格说来,企业的存量资产应属于财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只获取工资报酬,因为财产所有者承担着企业的风险。所以,没有人提出在私人企业中划分一部分资产给职工。目前,多数地方将一小部分(一般为30%,如周村和诸诚)无偿量化给了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其理由虽然是企业承包后积累的部分利润应归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但更主要的是经营者和职工属企业内部人员,与企业绩效直接相关,加上他们易于组织,因而有较高的谈判地位。当然,这其中也暗含有乡村政府以下改革目标:(1)要求职工得到分配股的同时投入风险股,从而扩大企业的资本来源;(2)加强企业内部成员的激励和生产成员对经营者的监督;(3)保持企业的集体经济性质,使产权改革易于推行。

      社区农民才是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但他们的利益最容易受到损害,因而要特别加以保护

      在乡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最容易受到损害的是社区农民的利益。集体企业的财产属社区农民所有,他们失去控制权是由于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但企业进行产权改革时,他们却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农民的分散和人数众多引起的“搭便车”动机削弱了他们的谈判力量。目前,集体企业产权改革中真正承认农民所有者地位的是一些实行社区性股份合作制的地方,这些地区的主要特点是乡镇集团企业数量多,规模大,积累的存量资产多。这里应该强调的是,如果集体企业资产不多、量化给社区内所有成员既于农民收益无多大改革,也于企业发展无多大裨益,这些地方实行集体企业改革时资产可仍由乡村政府掌握,以此作为公共福利投资于农业基础设施和社区教育、卫生等集体项目。但是,在集体企业发达、资产数额较大的社区进行产权改革时则应将集体资产的大部分折股量化给社区农民。而且量化的股份应包含完整的权利,即允许自由流转、继承和抵押等。我们不能因为中国农民最纯朴、最服从权威就可以置他们的利益不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