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企转制与信用社债权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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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农民日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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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农村信用社是乡镇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因此,在乡镇企业转制中,如何保全农村信用社债权、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当前,由于长期以来受历史的、体制的、市场的、经营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乡镇企业经济运行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正在日益暴露出来,以致不少企业经营维艰,亏损严重,个别企业濒于关门停产。所有这些,都给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带来了极大的风险。特别值得警惕的是,一些乡镇企业在转制过程中,缺乏规范操作,置信用社债权于不顾,使信用社维护金融债权困难重重。如:地方乡镇政府和转制企业片面维护自身利益,使信用社债权“悬空”;一些零资产或资不抵债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出现逃废信用社债务的情况,乡镇政府也对信用社贷款漠然置之,资不抵债部分往往是把信用社贷款挂起来,贷款挂帐在工业公司名下,贷款债权不到位;一些零资产或小额资产的企业在转制中,新的经营者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只是接收债权债务,这样,信用社贷款表面上已落实到了新的经营者,但实际上只是徒有虚名,新的经营者经营得好,利润进入了“个人腰包”,经营得不好,“涛声依旧”,仍然视为原厂原债务而一走了之,使信用社贷款风险有增无减。

      乡企改制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从长远看也有利于信用社自身的发展,因此信用社必须积极支持,但面对自身利益遭受损失的现实,也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全债权,化解自身风险。这就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社会各方通力合作,努力保障信用社债权安全。农村信用社是农民入股的合作金融组织,其资金主要来源是农民和企事业单位存款,保全信用社债权是维护农民利益的需要,是确保农村金融平安的需要,也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在乡镇企业转制中,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信用社应该在保全信用社债权上形成共识,信用社要主动参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企业改制领导组织,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及时了解企业改制信息,为企业改制出谋划策,依法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切实防止信用社债权悬空。信用社要抽调信贷业务骨干,自始至终介入企业转制工作,做到积极参与企业转制方案、有关制度、操作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主动参与转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债务分割转移、工商登记等全过程,广泛宣传有关金融法规和政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债权处理或重组方案,防止有意提高或压低企业资产,变相逃债、废债和悬空信用社贷款的行为,努力保全或减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损失。

      做好债务调剂,尽力保全信用社债权。在乡镇集体企业转制中,应努力争取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支持,在乡镇范围内实行资产和负债的统一调剂,平衡债务,最大限度地落实信用社债权。对一些资不抵债企业转制后难以落实的贷款,可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配合下,由持有一定数额净资产的乡镇其他企业进行承担或抵偿,确保信用社贷款落到实处。

      管好抵贷资产,盘活信贷资产存量。关停企业或资不抵债企业用企业资产抵偿信用社贷款的,信用社应依法获得其企业资产的使用权和处分权。信用社必须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抵贷资产的管理工作,应建立资产明细帐,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拍卖变现还贷,或将资产进行“抵贷返租”,其租金收入用于归还贷款。

      强化金融债权管理。农村信用社应抓住当前企业深化改革的大好时机,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切实转换自身的经营机制,坚持依法办贷,依法管贷。对改制企业的原欠贷款坚持在改制前清偿贷款债务、落实贷款清偿责任和提供相应的保证或抵押,对关停企业原欠贷款坚持担保贷款优先受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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