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是公共的。阐释在公共空间中展开。阐释的生成,以普遍的公共性要素为前提,为当代公共理性所规引。阐释的公共性,决定了阐释的有效性。有效性阐释未必是真理。自觉冲破公共理性期待,无限靠近真理性认知,是阐释的最高境界。如此判断及相关命题,涉及阐释学基本问题的讨论,即如何理解、定义、认知阐释,阐释的实践行为如何展开,阐释是否有效的衡定标准,阐释的创造性意义。本文试图回答:阐释何以公共;阐释的公共性如何实现;阐释学意义的公共空间、公共理性如何界定;如何坚持阐释自觉,提升阐释水准。 一、阐释在公共空间展开 阐释是公共的。此命题的首要意义是,阐释为公共空间中的相互理解与交流,而非私人空间的个体理解与自言。公共空间为阐释提供可能,阐释巩固和扩大公共空间。束缚于私人领地,意识主体可生成和推进自成一体的理性与非理性活动,但无公共意义,无阐释可言。阐释的公共空间,本有自在的诸多特征,保障阐释的正当展开与完成,保证私人话语提升为公共阐释。此为确证阐释公共性的第一要义。公共空间及其基本特性的存在,以及对阐释生成与传播的决定性作用,使阐释的公共化成为可能。所谓公共空间,前人多有论述,广泛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在阐释学的建构意义上,我们集中考察承载普遍精神行为的特殊空间,可称为“阐释空间”,区别于一般指称的公共空间。 (一)阐释空间的存在形态 阐释空间是一般公共空间的重要呈现。阐释空间的定义是,由人们的共同话语诉求表达而自觉结构的精神空间。共同话语为公共意;精神空间为形态意;自觉结构实现公共与形态的自然呈现。由此,阐释空间区别于一般的公共空间。公共是人类存在的重要形式。公共形态的具体样式,大致可分为物理形态与精神形态两种形式。共同物质需求,通过各种物态空间中的实际活动寻求满足;共同精神需求,通过各种精神形态空间中的话语交流寻求满足。物理形态的公共空间可以是多样的,诸如商店、车站、机场,以至公园、广场,等等。有特定需求的人们进入此类场所或场地,通过现实活动实现物质满足。精神形态的公共空间也可以是多样的,诸如各类媒体与出版物,以及大到各种社会组织,小到私人举办的趣味沙龙、各种主题的学术会议,等等。它们虽然不能离开物态空间的载体,但有特别需求的人们,为寻求满足而进入空间,以在场或不在场的讨论、对话、交流等话语方式,满足精神需求。此类精神形态的公共空间,以话语及话语交流,即公共性阐释为主要形式而存在,可统称为阐释空间。物态空间与精神空间有别。在公共意义上说,进入公共物态场所的独立主体,虽然可以获得物质满足,但未必构成实际的公共关系。进入公共精神空间,即阐释空间的意识主体,虽然未必获得精神满足,但一定构成多方对应的公共关系,生产公共观念。其实现过程是,进入阐释空间的独立意识主体、同类质的精神共同体、各类不同形式的意识客观化载体,以其独有的思想观念与意志情感,大范围地向外展开,并以相互之间的抵抗、博弈、交融,获取不断扩大的观念共识与情感共鸣,生产新的可靠知识,推进人类精神进步。阐释空间的公共,是无形但却实在的公共。观念公共性构建区别于物理公共性的构建。阐释空间的公共品格,高于物态空间的公共品格。 阐释空间的讨论,是存在论阐释学的讨论。存在论的基本观点是,阐释是此在的呈现与展开方式。此在因阐释而在,阐释因在而阐释,可谓“我释故我在”“我在故我释”。在空间意义上,此在是空间中的此在。此在的空间由阐释而构建。阐释为此在提供空间可能,此在为阐释提供实际承载。阐释空间可为此在空间,意即阐释与此在共构同一空间,失去此在,阐释不在;失去阐释,此在不在。更深一层的意义,此在存于共在之中,但共在未必公共。公共之根在独立此在之间的相互关系。无相互关系的此在堆积,无公共可言。以相互的精神关系为构成基础的阐释空间,才是具有实在意义的共在空间。所谓此在存于共在之中,除了生活世界中的社会关系,此在得以共在,是此在的自主阐释,生产了公共关系,此在才得以共在。我们将论述,所谓社会关系,是天然、被动的关系;阐释创造的关系,是自觉、积极、主动的关系;因阐释而生成的共在,是精神意义丰富的真实共在。为清晰、准确地认知阐释空间的公共性及存在论意义,我们作以下辨识。 其一,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公共空间是敞开的空间。在公共空间中,共同关心的话题是公开的。进入空间的独立主体,自愿敞开,自愿倾听,直观感受和认知空间内存在的各方立场与观点,以独立方式表达意愿与见解,争取他人承认。公共空间不关注私人话题。任何私人话题进入公共空间并得到响应,便为公共话语。私人空间是封闭空间。独立意识主体的一切话语止于自我,满足于自我理解,拒绝与他主体交流,由此而独为一体。私人不是一个数量概念。在家庭内部,独立意识主体可以是复数。家庭以至家族内部成员,虽然也是社会成员,其集体组合可为多数,但若利益和话题局限于家庭或家族内部,以至秘不外传,其话语性质仍然是私人的。只有因为物质和精神需求一致,并形成某种理性共识,共同一致向外表达,为他人看见或听见,并得到反应,封闭的家庭、家族与外部的关系,才能转变或上升为公共关系。小农经济实体,手工业作坊,均为此列。 其二,公共性与社会性。人之存在天然就是社会的,普遍的社会关系决定人之存在。社会关系的限定性个体无法拒绝和摆脱。人一出生就在社会之中,各种社会关系天然就在,任何人都无可选择。人一出生,其社会关系立刻被确定。成人后,在不同场合,其社会身份鲜明呈现于当下,在场的每一个人都可清晰定位。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有身份和阶层之分;在社会中生活必须服从刚性的秩序安排和社会管理。与天然的社会性相区别,人的公共性非天然生成。在一般状态下,公共是独立意识主体的相互关系,是自由选择的结果。特别是精神公共,独立意识主体可主动选择融入公共,亦可自觉阻隔于公共。与天然的社会关系不同,精神的公共关系,是多方意识主体的自觉构建。精神的公共性,决定了相互对话的意识主体,自愿组成可以发生理性交流的自由团体,展开包括立场观点不同的对话、激烈的争辩与对抗,其对话主题与方式皆由共同体成员自主决定。自由选择的公共关系,无身份与阶层差别,亦无刚性的秩序安排,超越于无选择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