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锡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状况 江苏省无锡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 是从1992 年开始的,1996年和1997年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到1997年9月底, 无锡市乡镇企业改制的已达1.36万家,占全市乡(镇)、村两级企业总数的85%以上,其中,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达到3897家,占已改制企业总数的28.58%。其中,宜兴市有2422家乡镇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占已改制企业的57.3%;江阴市有1058家乡镇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 占已改企业的30.5%;无锡郊区把股份合作制作为“乡镇企业第二次革命”的主要形式,已于1997年全面推广。(如表1) 表1 无锡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数量单位:个 总数 宜兴 江阴 锡山 郊区 新区 马山区 股份合作制企业3897 2422 1058 155 247 13 2 已改制企业 13643 4230 3468 4046 1656 222 21 无锡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改制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上,第一产业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只有宜兴市的1家。 在股份合作制改制中,第二产业改制的企业达3394家,占87.09%, 第三产业改制的企业只占502家,占12.88%。 在无锡市乡镇股份合作制改制中,职工参与积极性较高。在所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有21.97万职工,参股职工达17.5万人,占79.97%。其中,在已改制的股份合作企业中, 职工入股比例高的是宜兴市, 占88.57%,锡山市占81.22%。(如表2 )这表明了股份合作制在无锡正处在方兴未艾、蓬勃发展阶段。 由于企业职工积极参与,乡镇企业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运用增量扩股、 存量转股等形式较为顺利。 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总股本为301951万元,其中企业职工入缴股金达147116万元,占总股本的48.72%。其中宜兴市企业职工入股达100101万元,占该市总股本的69.20 %;锡山市企业职工入股股金达13815万元,占该市总股本的43.10%。(如表3) 表2 无锡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职工入股情况单位:人 总数宜兴 江阴 锡山 郊区 新区 马山区 职工总人数 219705 159360 36542 11962 10550 1533 251 职工入股人数 175732 141156 15956 9715 7550 1177 178 表3 无锡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职工入股股金 单位:万元 总数宜兴 江阴 锡山 郊区 新区 马山区 股金总额 301951 144657 68008 32050 52678 4262 296 企业职工股金 147116 100101 18188 13815 12845 2091 76 无锡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资金来源,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除了吸收企业职工缴纳的股金外,也吸收了企业外的股份,对弥补企业资金不足,使企业尽快转换经营机制起到了促进作用。在股份合作企业总股本301951万元中,吸收外来股金占13.53%, 其中江阴市吸收外来股金占该市总股本的35.19%。 二、关于股权设置 股份合作制的股权设置,在实践中各地很不一样,但大多是按照出资主体来划分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国家股、社会股、乡村集体股、企业集体股、社会法人股、职工个人股、其它个人股、共享股等。但是,根据股份合作制的特点,从确立企业职工的主体地位,规范出资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出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股份合作制的股权设置应分为三类:一类是由企业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出资形成的股份,另一类是由原企业改制时界定为职工共同享有的财产形成的股份。这两类股份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总股本中应处于主体地位,享有资本分红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义务,这样才能体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性质。第三类是企业以外的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股份,多以法人形式经营管理,也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这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吸收股份制筹集资金功能的具体体现。 在无锡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有由原乡村集体企业改制而成和集股新建2种,其股权设置分为乡村集体股、企业职工股、 社会法人股、共享股和其它个人股5种。在实践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研究。 1.是否要设置乡村集体股。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反对设置乡村集体股,认为设置乡村集体股是“老机制”,集体资产不安全,不利于企业自主经营。另一种是赞同设置乡村集体股,认为在好企业中集体控股、持股有利于资产增值;把差企业中的资产置换出来,投进好企业,是优化资产结构。有些经营者也赞同设置乡村集体股,认为这样企业经营对外吃香,对内有利于处理与群众及行政关系。在实践中,无锡绝大多数企业都设置了乡村集体股,即在采取增量扩股时,把原企业乡村集体资产的部分或绝大部分,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由原隶属的乡村两级机构持有,而且在企业中占绝对控股地位。无锡乡村集体股占股份合作制企业总股本的36.69%,在不少企业乡村集体股已占60%~70%。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改制后企业长期发展,实际上为政企不分留下了隐患。至于一些人认为,把集体资产作为优先股处理,既可以保值增值,又不影响经营者的自主权,这种想法趋于简单。在企业盈利时,集体资产可分红,保值增值,皆大欢喜;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连续亏损,就很难做到保值增值。乡村集体机构势必又要以所有者的身份干预企业经营,以保护集体资产。我们认为,最好不设立乡村集体股,把原企业中乡村集体资产,通过各种办法,全部置换出去。至于一些企业规模较大,一时难以置换,企业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或适当高一些)在3 年左右时间还本付息。乡村两级机构根本没有必要再留一部分资产或再出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样有利于真正搞好搞活乡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