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龙岗区横岗镇对原农村股份合作制抓试点进行改革,正是遵循了这一指示精神。 一、原“横岗模式”的积极作用及局限性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1988年下半年,横岗镇首先在保安新坡塘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试行股份合作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1989年在全镇49个自然村铺开。1990年初,9 个行政村全部实行了股份合作制,同期,在镇一级成立了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至此,该镇的农村三级股份合作制正式形成,并被称之为“横岗模式”。 横岗镇首创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对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两点: 1.农村经济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走向农村股份合作制,是适应工业化的结果。80年代中期,横岗镇的外向型工业发展迅猛,发展工业建厂房需要集中资金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明显已不能适应这一发展要求。因此,为了适应工业化的要求,必须把分散在农民手中的土地集中起来,才有可能满足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为此,横岗镇顺应时势,创立了农村股份合作制这一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即由农民以土地作价入股,将土地重新集中起来,由集体(股份合作社)统一开发和使用土地。这种做法看似走了回头路,好象又走到了人民公社集体化的道路上去了,但实质上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民公社”名义上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是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但实际上人人没份。农村股份合作制将集体财产量化到人,确认了每个成员所持有的股份,这是一种产权返归和明朗化,真正做到了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由人民公社的合作化到家庭联产承包制到股份合作制,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实现了“质”的飞跃。从中国部分农村地区(主要指东部沿海地区)发展的过程来看,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具有较为广泛的推广意义,其影响应该说是相当深远的。 2.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变革了生产关系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股份合作制实施以后,农民与农民、农民与集体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利益关系,这种新的利益关系适应了工业化的过程,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使集体经济进一步壮大。1996年底横岗村级集体固定资产总值达6 亿元,比实行股份合作制前的1988年增加5.4亿元,增长9倍。生产力的发展又进一步改善了生产关系,从而使该镇农村面貌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村民的主人翁地位真正到位,增加了集体经济的凝骤力;建立健全了集体积累机制;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以及出现了有利于农村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及有利于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大好局面。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旧有的横岗农村股份合作制模式表现出来的局限性也日趋明显。主要表现在:第一,股权配置坚持绝对平均的原则,村民无论年龄大小,都享有股东资格,不用带资入股便可享受分红,且不需承担经济风险,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经济合作组织的经济总量增长满足不了股民人数的增长和股民对分红增长的要求,集体经济实力和村民的生活水平增长速度趋缓。同时,股权界定日趋困难,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社会矛盾急剧增多,镇、村各级领导每年为了平息分配中的纠纷伤透了脑筋,章程条款由最初的20多条增加到去年的60多条,尽管如此,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第二,产权不够清晰,严重制约了股份合作制自身的发展。由于个人拥有的股份只是作为年终分红的凭证,股权仍属集体所有,村民对股份没有继承和转让的处置权,以致村民对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关注程度越来越淡漠,同时,享受股份分红权的村民怎么也不肯走出村门,宁愿留在村里无事可做,也不愿到外面工作长见识,加上分红过高,久而久之,造就了一群不劳而获的“农民贵族”。据调查,荷坳村有490名劳动力,参加劳动的只有231人,近六成的村民坐享其成;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的内在动力不足。由于股权配置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参与分红的人数不断增加,经济支出随之增大,另一方面,又缺乏必要的资金补充,随着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越来越少,影响了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扩大再生产。之所以出现这些局限性而且越来越突出,固然与原章程本身的不完善有关,但从根本上讲还是生产关系未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面对这种情况,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必然面临不少新问题。由此可见,改革农村股份合作制具有其本身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改革的原则及基本内容 为了使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加完善、规范,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镇委、镇政府经过多次的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其进行重大的改革。由于该项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敏感性强,因此,为确保该项改革的顺利进行,镇委、镇政府在对荷坳股份合作制进行改革试点时确定了以下几项改革原则。 1.继承保留原则。现有的农村股份合作制虽然在一些规定上已不能适应当今形势发展的需要,但并不是说它的所有条款都过时了,在很多方面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体制以及社会管理功能等,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必须继承和发扬。所以在新的章程中,须仍然保留老章程中合理的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