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改制中,股份合作制具有产权清晰、便于明确责任,有利于聚集个人资本,成为改制企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但是,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运作不规范,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工作中碰到的几点谈些看法。 一、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选举制度。 绝大多数股份合作企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采用“一股一票制”。如果企业总股本100万元,某大股东股本为51万元, 其他小股东股本合计为49万元,则大股东推举的董事人选都能达到51%的选票。大股东垄断董事人选,小股东的意志得不到反映。笔者认为,股份合作企业宜采用“一人一票制”的选举办法,其理由:一是股份合作的基础是合作,即股东间的相互信任,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其意志都应得到尊重;二是由于股本难以流动,小股东的利益在受到损害时,不能保护自己,因而,在企业制度上要有体现小股东意志的机制;三是“一股一票制”并非法律所规定的要求,股份合作制在许多方面参照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但《公司法》对公司制企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必须采用“一股一票制”。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采用“累积投票制”的选举制度,其实质是董事会人数组成与推举董事的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相一致,小股东联合起来,也可以使自己推举的代理人当选董事。 二、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经营者制度。 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董事与经营者身份不分,董事会聘用付厂长(付经理)现象。造成董事与经营者权利和义务混淆,一些企业厂长经营权得不到集中,诸事要讨论,工作效率下降。笔者认为,要发挥股份合作制的优势,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厂长经理三方面的关系必须按照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认真执行,一是董事会与经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要分开,属于经理人员决定的事情董事会不要干预。二是要实行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最好仅决定经理一人的人选,经营层其他人员由经理决定,这样才能使经理责任比较明确,权力也易于集中,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经营者和董事报酬的问题。 许多企业董事兼任经理或副经理,他们的报酬往往分不清是担任董事还是担任经理的收入,一些企业中仅担任董事的人员也参照经理或副经理享受较高的收入,一些企业对董事或经理的报酬也没有科学的标准。笔者认为,一是董事和经理在企业中身份不同,董事一般不应享有报酬,或者仅能得到少量的董事津贴;二是在实行经理聘用制和经理负责制的基础上,对经理的报酬可参照过去承包制或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一些做法,董事会只考核经理,确定经理的报酬。经理的报酬可以将经营层报酬包括在内,实行经营层报酬大包干,经营层其他副经理的收入由经理考核确定,并在经营层总包干中支出。 四、关于经营者持大股的问题。 许多地方在改制中,强调经营者持大股,并要求经营层持股最好达到总股本50%以上。这种做法既有合理的一面,也存在不足。股本向经营者集中一般基于二种考虑,一是增强经营者责任;二是易形成权力集中,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经营者持大股受其自身经济实力制约,而且有些经营者虽然投股较少,但也是倾其所有,其责任和压力也是很大的。另外,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私营合伙企业,各有其优势和不足,对于规模比较小的企业,采用私营独资企业比较合适,改制就应该直接转为私营,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降低管理费用;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采用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组织形式,只要注重规范运作,不一定经营者持大股,也能提高工作效率,并能发挥其聚集个人资本,加快资本原始积累的长处。 五、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管理。 在股权管理上,一些企业,不坚持投股自愿的原则,对职工参股作硬性规定;有些企业股本不及时到位,允许分期缴纳;有些企业年终分配时,随意增扩股,普遍存在将集体或个人股红利直接转为股本,这样做,极不利于企业规范运作。对职工投股应多做思想工作,使职工自愿投股,投股职工最好签订认股书。年终分配时,股东应分红利未支取留在企业的部分,仅能记作往来,不能转作股本。增股和扩股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在增扩股时要考虑股本价格的升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