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造是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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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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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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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一论述,包含着中国人民在经济改革实践中的智慧和探索,对于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深化乡镇企业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是必然趋势

      长期以来,乡镇企业产权关系不顺,政企职责不清,承包经营负盈不负亏等问题,严重制约着经济的加快发展。要解决这些经济发展的深层问题,必须重点抓住产权制度改革,而实行股份制又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较为理想、现实的选择。实行股份制,能够明晰产权关系,摆脱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使乡镇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股份制,乡镇政府不再是乡镇企业资产所有者的唯一代表,完全可以从过去的大量企业事务中摆脱出来,为乡镇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宏观指导与微观服务。实行股份制,可以使乡镇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通过优胜劣汰,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从而改变过去乡镇企业资产存量不活、增量不优的状况。实行股份制,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董事会的严格监督,能有效地防止以往承包制下容易发生的公私不分和以权谋私的现象。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和深化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加快经济发展步伐。

      二、怎样在乡镇企业中实行股份制改造

      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要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原则出发,因地制宜地推进,一般可采用存量转股、增量扩股、横联参股、兼并合股等几种形式。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乡镇企业都必须按照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在乡镇企业内部构造上进行一系列实质性的改革。

      第一,改革产权结构,扩大投资主体,拓宽投资形式,实现企业产权结构多极化。一要搞好企业存量资产的评估折股。要以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为主体,吸收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组建集体资产评估专门机构,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资产存量进行科学的评估,以资产净值为基础,并考虑目前市场重置价来合理评估企业资产的价值,以确保资产的真实性,维护集体利益,在此基础上将企业自有资产折合成等量的集体股。二要大力组织投股。首先要动员企业内部职工投股,以增加职工的风险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进一步密切职工与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其次要广泛向社会吸股。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提高企业知名度,大力组织有横联关系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社区内农民投股。入股形式可以以货币直接投资,也可以以厂房、机器设备等非货币形态的资产入股,还可以以商标权、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入股。三要合理设置企业的股权。可分别设置集体股、职工股和社会股等股权,实行分别管理。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到企业的基金和企业改造前的自身积累基金构成集体股,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股权。企业职工个人投入到企业的股金,构成职工股,股权归职工所有。除上述股份外,企业向社会上其它法人和个人吸收的股金,全部构成社会股,股权归投资者所有。四要建立健全股权流转机制。为了确认投资者的股东股份,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企业对股东要统一填发股权证书,按照股份合作制的要求,企业股东原则上不得退股,股权证书原则上不得在市场上买卖转让。但是,为了稳定企业的经营,切实解决一部分股东因特殊情况(如职工工作调动、病退等)需要退股的实际困难,可以考虑在一个乡镇的范围内,委托有关部门(如乡镇经管站或合作基金会),办理股权证书转让业务,开展有限、有偿的股权证书买卖转让,引导企业股权合理流动。

      第二,改革管理体制,建立起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董事会为常务机构,以厂长(经理)实行负责制的新的企业管理体制,切断企业与乡镇(村)组织的行政隶属关系。一是在企业内部管理上实行股东大会行使所有权、董事会行使决策权、厂长(经理)行使经营权的权力制衡机制,将企业财产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适当分离并相互制约,以保证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是在企业外部环境上理顺企业与乡镇(村)组织的关系。股东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的一切活动只对股东大会及其董事会负责,不再对乡镇(村)组织负责,乡镇(村)组织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规范自身的行为,不得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企业股东之一,只能利用参股、控股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建设性意见;乡镇(村)行政组织也只能利用工商、税务、财政、银行等经济杠杆对企业的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并提供各种优质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第三,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是股份制企业的行为准则,是处理企业内部各类关系的依据,是企业内部的“母法”,不仅对企业,而且对股东、董事、经理(厂长)均具有约束力。因此,章程必须依法制定,已经制定就必须确保其效力,未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任何人,包括居控股地位的出资者均不能擅自修改章程。企业内各项规章制度均应是章程的延伸和补充,而不能违背章程规定的原则。

      第四,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制度。取消企业管理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打破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建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进一步优化企业的劳动组合。企业要借助实行股份制,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对企业内部机构进行重新调整设置,精简一部分科室富余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对企业职工要全面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企业必须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成为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互相协调和制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厂长(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定聘用合同,其他职工要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乡镇(村)组织要切实尊重企业的劳动用工权,允许企业进退职工,更好地优化企业的劳动组合。并应有条件地建立相应的劳动保险制度,以保证劳动力流动机制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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