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及其矫正

作 者:

作者简介:
潘勇辉 华中农业大学经贸学院

原文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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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渗透力度的日益强化,乡镇集体企业,这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排头兵”,其发展的环境随之也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首先,国家将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宏观调控政策,使资金供需矛盾更为突出,乡镇集体企业所需资金短缺,严重影响了企业扩大规模和技术改造;其次,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被旧体制束缚的潜力正逐步释放,企业活力大增,使得乡镇集体企业原有的机制相对弱化;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日程的迫近,国内国际市场开始逐步并轨,国外商品将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乡镇集体企业将面临来自多方面的困难与挑战。

      新形势下,乡镇集体企业如何走出困境,迎接挑战,实现大发展、大提高?笔者认为,其关键在于重组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重塑其产权主体,明确其产权归属,以构造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形成利益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的混合经济。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并从中探求其矫正思路与对策,本文将对此作初步探索。

      一、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

      乡镇集体企业是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企业组织,产生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自产生的那一天起,其产权制度已深深打上了传统体制的烙印。因此,考察其产权制度的缺陷必须回归到传统体制这一大背景下。我们认为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主体错位。乡镇集体企业的财产名义上为社区农民所有, 但实际上却由社区政府牢牢控制,社区政府是实际意义上的唯一的所有者,集政权、财产所有权、企业经营权于一身,控制着乡镇集体企业的投资决策、收益分配、人事安排和资产处置等重要权利,企业的经营者由它任命,仅是它的代理人。而社区农民是以集体名义拥有财产所有权的,在这其中,个人的权利被取消,实际上社区农民这一真正的所有者被置于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特别是决策空间之外。与此同时,社区政府往往凭借其绝对的所有者身份,常常插手企业的经营管理,干涉经营者的决策。这种产权主体的错位必然导致责权利的错位。

      2、产权结构单一。由于只有抽象统一的所有权, 而没有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多元化权能结构(即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三权相统一的结构),企业也就无法自负盈亏,也不可能自我约束。

      3、责、权软约束。在传统的乡镇集体企业之中, 社区政府虽被国家指定为社区农民集体利益的代表,但其内部成员同样也是具有自利动机的经济人。由于社区全体农民无法行使企业所有者的职能,加之监督乏力,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社区政府常常把集体企业当作自己财政收入的“小金库”,经常不顾企业发展和实际承受能力,对集体企业的资产任意支配和侵占。同时,由于社区政府只是控制集体企业的剩余分配,并不是完全占有,所以它没有也不可能有尽职尽责挑选经营者的激励。再加上没有可供社区政府选择的经营人才市场,结果就有可能把真正有经营才能的人排斥在外,往往选择的是一些与社区政府内部成员有着一定联系的亲朋好友,使乡镇集体企业成了家族式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这种责权的不到位或错位,极易造成责、权软约束。

      4、产权基础畸形。在传统体制下, 乡镇集体企业实际上是社区政府的附属物,无法摆脱对社区政府的依附关系,社区政府由于向企业提供了既低于我国资源结构所决定的价格又低于非组织化市场价格的资源(土地、劳动力、资本)而取得企业决策空间的一部分,这既是不完全市场的结果,又加剧了市场的不完全性。这种产权基础既影响了企业目标的择定,也相应地影响了企业获得生产资源所支付的费用结构,致使乡镇集体企业不能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

      5、产权运行呆滞。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 企业的产权流动几乎不可能,产权的部门所有和地方所有,造成了横向流动的异常困难。本属正常资产流动的经济关系往往被各级政府的调拨关系和行政关系所取代,产权能否流动不是取决于经济运行规律,而主要取决于长官意志,因而产权的流动化和市场化也就无从谈起。这一点,在乡镇集体企业表现尤为突出。它们大都处在本土本乡,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地区间的要素配置和劳动力市场是否合理,在用工制度上,往往也偏重于本社区职工。

      二、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矫正

      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矫正,从根本上讲,就是要使分割和错位的权益体系逐步复位,有效解决企业责、权软约束问题,其最终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此相适应,其矫正思路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来进行。其相应的对策如下:

      1、合理界定企业产权。 造成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模糊的主要原因是其产权边界不清,产权界定不够合理。为此,矫正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必须首先从合理界定其产权入手。各地在产权界定中,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基本原则。二是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由于时间的推移和人事变迁,要尽可能弄清企业原始资金的来源和资产现状,作出客观评价、公正处置。企业精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结果都要向职工列榜公布,以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坚持平等协商、合理合法的原则。凡涉及多个投资人时,应从当时当地的客观实际出发,平等协商,按当时出资额确定产权比例,只要做到合法合理,就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

      2、构建主体多元的产权结构。从各地实践看, 如果企业的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则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即个人收入的最大化;产权完全归国家所有,则国家追求税收和积累的最大化;产权完全归企业所有,则企业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由此看来,主体单一化的产权结构不利于兼顾个人、企业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会有利于三者利益的协调与相互制衡(当然,例外情况也存在)。通过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和明确界定,培育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自主参与市场竞争,自负盈亏,才能建立起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出市场经济中的产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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