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垦企业改革已被推进到一个关键阶段,其改革的总体方向已经很明确,就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由目前的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性公司转变为集团或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一改革的进程中,关键问题之一是,新组建的农垦企业要理顺现有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委托代理理论与建立代理人激励与约束机制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特征,可以建立起代理制下激励与约束的一般模型。即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目标(即效用最大化),首先必须让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同时实现其利益目标,使之产生激励作用。即:maxEU(Y,A,S)。其中,Y是代理人的报酬;A是其代理过程中的投入,S是一个状态变量(代理人知道而委托人不知道)。 Y=F(Q),其中Q=G(A,S),表示产出水平的Q是由代理人的投入水平A和状态变量S所决定。由于委托人提出的报酬方案Y是给定的,S的值是可观察的(对代理人来说),因此,代理人的行为可以表示为:A*=H(S,F)。其中,A*是代理人效用U最大化时的最优投入水平,它是状态变量的委托人的激励结构的函数。委托人的目标实现情况可以表示为:maxEV〔F(θ),Q,A*,S〕。这说明委托人的效用水平是对代理人付的报酬,代理人的产出水平、最优投入水平和状态变量的函数。其中,除报酬方案F(Q)外,其余的变量都在委托人的可控制范围之外。 从上面的模型可以看出,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有着不同的利益和效用目标,且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故代理人有可能采取减少要素投入或其它机会主义方法,以委托人效用的损失为代价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即产生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如企业经营者可能在工作岗位上不努力工作或假公济私。为了减少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及其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委托人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1.委托人(企业所有者)对代理人(经营者)要设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给予代理人部分剩余权,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股东利益兼容起来。这样经营者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客观上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绩效,满足了所有者的效用目标。具体有:一是给代理人最高的报酬,在这里,“最高”是相对于代理人可能从事其它的工作而获得的报酬。二是授予代理人一定的权力,使代理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尽最大限度地实现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2.强化对代理人(经营者)的约束机制。首先,要完善治理机构的制衡关系,加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理,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监督。其次,依靠市场约束、替代和退出机制来实施对经营者的约束。主要包括:一是经营者市场的竞争。在这个市场上,总存在着待聘的经营者群体,他们都力图使自己的劳动被高价购买。由于这种竞争的存在,委托人可以比较自由地对经营者进行选择。代理人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必须努力工作,取得良好的代理绩效。二是产品市场的竞争。在充分竞争的产品市场上,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通过产品竞争实现的,其利润必须超过该行业的平均利润。如果企业达不到该行业的平均利润,则说明企业内部或代理人的能力太差,或者存在代理人的“败德行为”,这些都会导致经营者被解聘的危险,经营者为了保住自己的位子,不得不尽力提高自己的代理绩效。三是资本市场的竞争。当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工作绩效不满意而又无力更换或不愿更换时,委托人在资本市场上抛出所持的股份。这将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从而使代理人的地位和声誉下降,或导致企业破产,代理人必然失去职位。 委托人可以通过一整套机制来确保代理人的行为,但有效机制的设立是有成本的。委托人在确定委托代理关系的前后,分别对代理人的条件秉赋进行识别,对其行为和结果进行控制,以便尽可能减少“败德行为”的产生。但委托人为此必须花费时间、精力、资金,即要付出一定的代理成本。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成本低于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损失时,机制的设立才具有经济合理性。 二、对国有农垦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现状分析 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考察,国有农垦企业天然就采取了委托代理制,企业经营者是国有资产的最终代理人。在这种委托代理制下,国有农垦企业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和经营效益目标,核心问题是对农垦企业经营者需要有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国有农垦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现状来看,可以说其机制是十分薄弱和松驰的。具体表现: 1.委托人(政府和农垦总局及农垦分局)对最终代理人的农垦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手段。在过去农垦企业实行财务统收统支的经营机制下,经营者缺乏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的动力和调动积极性的手段,因而经营效率较差,但同时也无法通过侵蚀利润和国有资产追求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主要问题在于对经营者激励不足,导致农垦企业效益流失。农垦企业进行了承包制和公司制为主的放权让利式改革后,则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对代理人约束不够健全有效,往往导致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农垦企业经营者不是按照委托人——政府或国有农场管理部门的意愿经营资产、支配剩余,而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经营者过分追求企业规模和自身权力的扩大,追求豪华的办公室、汽车、宴会等,使管理费用最大化,甚至可能渎职。 2.委托人与各级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目前农垦企业系统实施双层委托代理制。第一层,政府授权国有农场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代理经营国有资产;第二层,国有农场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授权各农垦企业经营者具体进行经营活动。问题是委托人与各层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往往采取互相矛盾的利己行为。作为资产所有者,政府或农垦总局要求农垦资产保值增值,从而赋予经营者追求资产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作为行政管理者,政府或农垦总局则要考虑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充分就业等多种目标,并要求企业帮助实现这些目标,而这些目标在很多情况下是与资产价值最大化目标相互冲突的。 3.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严重。农垦企业经营者掌握着委托方难以观察、监督的大量的“私有信息”。如农垦企业经营者虚报利润(少报或多报)现象已相当严重,利润报多少全由经营者的意向决定,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但决不能说这是正常现象。又如经营者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优势与委托方签订有利于自己的契约,也可能产生“败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