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积累该怎么算 乡镇企业创办时,农村土地从第一产业转化为第二、三产业的增值收益,几乎无偿或低偿被乡镇企业占有,这部分土地资本的利润也不断转化为企业积累。所以,乡镇企业创办投资的30~40%应归社区成员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共有。 在农村办企业,可以把节省下来的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开支转化为企业积累。这是因为,在农村人口“绝对过剩”条件下的劳动力“无限供给”,以及农民在分户经营之后以土地为社会保障基础。在这种有别于城市的特殊条件下,乡镇企业亏损,可以“停产歇业”,甚至不向农民工支付任何待业工资,这说明在农村社区内部,连企业家的经营风险也能够顺利地向农民和土地转嫁。因此,这部分未开支的社会保障资金转化形成的企业积累,理应属于社区或企业职工,可以在改制中按工龄和贡献占有。 银行信贷利率在80年代低于物价指数条件下形成“深度负利率”。那时的政策条件下,只有以集体经济为名才能从银行借贷,造成大多数企业借款是以乡村组织出面承贷并承担风险。乡镇企业因为解决农村就业和承担“以工补农”责任而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也转化为企业历年积累。因此,乡镇企业占有负利率和税收减免优惠形成的资产并非企业家创造的。这部分一般约占企业资产的10%,应属地方政府或乡村集体所有。 企业家的风险收益和管理者的劳动剩余转化而成的企业资产,这部分约为10—20%,应归企业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普通劳动者即农民和企业职工应该占70—80%的股权,地方政府或乡村集体组织应占有10%的股权。 《公司法》冷落了谁 农村资金要素长期以来高度稀缺,乡镇企业恰恰是不得不以劳动和土地“替代资本投入”而完成原始积累,形成企业资产。对此,《公司法》却基本没有涉及。乡镇企业改制,简单照搬现行公司法,不仅客观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和农民权益的损失,而且将会出现与城市企业改制雷同的社会问题,进而影响稳定这个大局。 由于对乡镇企业资产的真实来源缺乏认识,在现行公司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制约下,企业改制在第一步进行清产核资时,一般都只计算设备和资金等有形资产,而把在企业原始积累中起重要作用的土地排除在外。并且,对那些乡村集体并没有用自有资金投入的企业,有人提出,在银行借贷的本息偿还之后所形成的企业净资产,应归企业家所有,而决策者往往无言以对。这样不仅会大幅度减少企业资产规模,使乡镇集体企业资产总额骤然下降,而且也明显排除了乡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劳动者在企业中的资产份额。 在乡镇和村的集体所有权主体既不到位也未参与、乡村干部不很懂得资本市场运作技术的情况下,企业家通过上市、并购过程中,按公司法进行的资产评估和建立章程制度,已经静悄悄地把本企业过去的上级所有者——乡镇或村的“总公司”排除在外,在企业家成为独立法人的同时,名正言顺地使原来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企业资产变性流失。这类企业改制后名义上仍然与乡村集体维持关系,实际上只剩下对土地所有者缴纳“地租”了。 政府短期行为损失有多大 近期乡镇企业改制中反映最大的是,乡镇政府越权处理集体企业资产,占有其回收资金甚至用于政府开支。这尽管已经引发农民上访告状,但由于发生此类问题的乡镇面广量大,至今未见农民胜诉。究其原因,一是任何现任政府主观上都不愿对前任“数字出干部”、决策失误造成的坏帐负责,想甩掉债务包袱。二是已经长期占有企业收益的既得利益集团“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不愿意让集体企业还权于民。 这种政府短期目标之下的短期行为,造成在企业改制中不敢发动群众,不实行“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从而又使企业家不期然占有了“买方市场”优势。再以“拍卖”中没有竞争者和企业家要承担经营风险及还贷责任为借口,压低拍卖底价,或者规定经营者有权得到30%以上比例的大股,并允许用企业未来收益分期抵付。 这种所谓改制背后,往往掩盖了少数腐败分子的“黑箱操作”。名为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既不允许劳动者根据在企业资产积累过程中所提供的剩余价值量化配股,企业内部也不能实行劳动者一人一票制,更无法体现劳动支配资本的宪法原则;完全是一种侵犯农民和职工财产权益的不公平的私有化。 从近年来改制中出现的腐败案件、引发的产权纠纷、造成的农民上访看,在农村财产关系日益复杂,而且乡村两级合作经济组织不健全、不规范,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对集体企业产权采取出售或拍卖的形式,往往更容易使回收资金改变性质,或转变为消费资金,甚至被少数人非法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