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采用现代产权经济学原理分析我国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现状,探讨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和由此而产生的结果,从而为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准备。〔2〕 一、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现状 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是不清晰的,这个论断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这一结论与通常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要明确界定产权这一命题并不矛盾,乡镇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取得很大发展的事实并不能说乡镇企业的产权是明晰的。因为在存在灰市场的条件下,模糊产权会比明晰产权更有效率。〔3〕有的学者认为虽然乡镇企业没有明晰的产权, 但它基本满足一个经济机制运行良好的四个先决条件——承认人的自利性;给予人们经济上选择自由;实行分散化决策;引进激励机制。〔4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但是这种公有制与国有制比较起来,委托—代理链条比较短,所以比国有企业有效率。〔5 〕还有学者用中国文化和中国人特有的合作品质和利他精神来解释(Weitzman andXu 1994)。 我们通常所说的产权明晰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是产权归属要清楚,这里主要指所有权,即要有明确的所有权主体,这样才能提供外部效应内部化的激励;第二层是企业产权结构安排,即所有权、经营权,受益权的分配都要有确定的界线;第三层是各种权利的发挥作用要受到有效的保护,一般情况下要借助于法律的作用。那么乡镇企业产权不明晰主要表现在哪里呢?大致在三个方面。第一是所有权主体的错位,与此相关必然造成所有权主体代表对所有权主体权利的侵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是全乡镇农民集体,由该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或代表全乡镇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主体代表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但在现实中乡镇政府是乡村范围内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代表,因而乡政府理所当然代表乡村范围内人民行使乡镇企业的所有权。由于乡镇政府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实体,同时具有本地区发展和稳定等多种职能,这必然造成乡镇政府作为乡镇企业所有权代表的目标函数与全体乡镇企业所有者的目标函数不一致,造成对所有权主体利益的侵犯。第二是企业所有权主体与企业经营者之间权责不清,相互约束不严,出现所有者代表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干扰与企业所有者权益被经营者侵犯两种现象并存的混沌状况。从现代企业制度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是十分明显的,就是乡镇企业还没有建立起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规范的产权关系,即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来监督双方的经济行为,这样会出现所有者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现实生活中以所有者身份出现的地方政府领导随心所欲干预乡镇企业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经营者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市场监督不完善的情况下做出有悖于所有者目标的行为,这样就产生程度不同的“内部人控制”。〔6 〕第三是乡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地位和权责模糊不清,企业缺乏内在凝聚力。理论上分析,乡镇企业职工如果来自本社区,那么应具有所有者身份,但在现实中他们只领取劳动报酬而没有取得所有者应得的红利。随着乡镇企业招工的非社区化,原有职工地位变得更为模糊,导致凝聚力下降,“搭便车”行为较为普遍。 二、乡镇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晰产生的原因 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模糊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它既是我国在现阶段生产力还很落后的情况下尽快实现农村工业化的必然结果,又与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紧密相联。 1、乡镇集体企业原始投资来源的多元化和非规范性 我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在工业化初期,资本总是处在一个相对稀缺的水平,这一基本事实加上我国长期奉行的重工业超前倾斜发展战略决定了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的资本积累水平非常低,单纯依靠政府或原社队企业或乡村农户都没有力量来发展乡镇企业,所以乡镇企业基本上是经过“多轮驱动”和“两重积累”发展起来的。所谓“多轮驱动”是指乡镇企业的产生是多方面经济主体共同驱动的结果,乡镇政府、村民集体组织、金融机构和农户都贡献各自的力量,促使乡镇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所谓“两重积累”是指乡镇企业的发展不仅依靠各投资主体的资金,而且更多地依靠广大农民的劳动积累。 一九八六年国家统计局农村抽样调查总队会同湖北、四川、江苏等十省农村抽样调查队,运用抽样调查方法,对十省的大型乡镇企业进行一次系统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乡镇企业创办的资金中,国家无偿拨付的财政力占4.02%,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分别为29%和5.16%,工商银行贷款4%,政府抵息周转金5.84%,社队集体积累占23.6 %,本厂工人集资占5.43%,预收产品款占2.9%,来料加工占7.89%, 联营对方投资占0.69%,团体和个人赞助占1.06%,其他占8.88%。 〔7〕这充分说明了乡镇企业创办资金来源的复杂性。有关乡镇企业统计和财务资料显示,在乡镇企业迅速发展过程中,乡镇企业投资基金至少有五个方面构成:乡村集体投资、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农民个人投资、国家投资和企业自身积累。(见表1) 表1 一九九二年乡村企业投资基金构成 地区乡村集体全民企业农民个人国家企业积累 全国 43% 4.5% 7.2% 1.3% 38.7% 浙江 28.6% 5.5% 11.9% 23.7% 25.4% 山东 57.2% 1.8% 5.6% 7.7% 24.8% 资料来源: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财务总资料”,1992 上面所述是可以直接计量的货币资金,在乡镇企业创办过程中各投资主体还都投入一些实物形态资本和劳动,虽然没有可靠资料来说明这些投入在总创办资金中所占的份额,但确实广泛地存在于乡镇企业的创办过程中,在缺乏资本市场的环境里资产价值的评估失实、时高时低在所难免,因此无法确定它们各自的盈利能力和应承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