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专业伦理的严格性及其合理限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坚(1987- ),男,湖南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后流动站驻站研究人员,讲师,主要从事教师专业伦理研究,E-mail:zshyagjian@126.com;杜时忠(1965- ),男,湖北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湖北省学校德育研究中心,主要从事德育原理研究(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教育学报

内容提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多样化,教师专业伦理的严格性逐渐受到质疑。“特殊性”思路基于教师专业的特质为教师专业伦理的严格性进行辩护,却导致教师承担无限道德义务,缺乏道义正当性。“普遍化”思路强调教师作为道德常人的一面,却忽视教师专业的制度主义背景。信任论思路则以信任是师生关系的构成性要素为基础,对教师专业伦理的严格性进行论证:基于不伤害原则,教师应该服从比日常道德更严格的行为规则,以避免对学生造成可能的伤害;基于互惠正义原则,教师伦理共同体应该通过制订和维持严格的专业伦理规范来获取学生、家长和公众的信任。同时,教师专业伦理的严格性应该以不伤害教师的权利和保证教师获得公平回报为合理限度。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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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G.W.F.Hegel)有言:“一般说来,熟知的东西所以不是真正知道了的东西,正因为它是熟知的。”[1]序言教师的道德操守理应比普通人更高一些,这是我们的“熟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价值观念的多样化,对此质疑者愈益增多,看起来教师的道德水平不仅在事实上不见得高出普通人,而且在理论上似乎也没有必要比其他社会成员更高尚,因为做教师的也是“常人”,也有七情六欲。[2]人们期望建立一种合宜的教师专业伦理。[3]教师道德应不应该比普通人更高呢?若应更高,那应该高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呢?此即教师专业伦理的严格性及其合理限度问题。我们认为,已有的“特殊性”思路和“普遍化”思路在解决教师专业伦理的严格性及其合理限度问题上是有缺陷的,而信任论思路有望提供一种更好的解决方案。

       一、专业伦理的严格性及其合理限度

       在中西方历史上,人们对教师的道德要求通常都比较高。孔子曾说教师要“学而不厌,诲人不倦”(《论语·述而》),近代以来教师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4]369,又享有“灵魂工程师”[5]407的头衔。当代不同国家纷纷把高标准的教师道德以文本形式明确规定下来。比如,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1975年)在“前言”中指出:“教育工作者接受这种职责,以恪守最高的伦理标准。”[6]217我国一贯以“园丁”“蜡烛”“老牛”等形象比喻教师,且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中规定教师应该“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7]。毫无疑问,这些道德期望或道德规范超出了约束一般社会成员的日常伦理。教师专业伦理的这种特征被称为“严格性”。

       “专业伦理的严格性”是一个比较性概念,其比较对象是日常伦理。由此,一种专业伦理具有严格性,当且仅当它对人们提出的某些道德要求在程度或性质上明显超出了日常伦理的范围,而不仅仅是日常伦理的延伸。所谓“日常伦理”,是指一定时期内占据主导地位的、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各种公认的专业伦理,如护士伦理、律师伦理、工程师伦理等,几乎都具有严格性。专业伦理的严格性具体表现在:第一,有些专业角色义务与普通道德义务在性质上相似,但要求程度更高。比如,一般社会成员都负有保护国家的义务,但他们不被要求为此付出生命代价;而军人负有的保护国家的义务则要求他们从事存在巨大生命危险的军事任务。第二,有些专业角色义务不是日常伦理要求于一般社会成员的。比如,禁止教师与学生谈恋爱,不论学生是否成年;禁止法官持有当事公司的股票,等等。第二类义务既不是日常道德义务在特定专业领域内的表现形式,也不是一般社会成员需要遵守的。

       专业伦理的严格性可以从主观品质与客观行为两个方面来理解。以教师专业伦理为例,从主观品质的角度来理解,教师专业伦理的严格性意味着要求教师至少在某些方面具有比普通人或一般职业人士更优良的美德,或者说要求教师达到更高的道德境界。若着眼于客观行为,则教师专业伦理的严格性意味着要对教师的行为施加更强的外在约束。一般而言,一个人的品质越高尚,他就越乐意遵守道德规范。不过,反过来却不一定成立,道德义务越严格不一定会使行动者更加有美德。换言之,这两种解释不能相互还原或相互替代。相比之下,美德意义上的严格性要比行为意义上的严格性更难实现。比如,要求一个人在遇到他人处于危机之中而自己只需付出很小代价时去救助他人,这是容易办到的。但要求一个人具有乐于助人的美德却很难办到,因为后者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养成。一种伦理是严格的,并不意味着它在任何方面都对适用群体提出了比一般社会成员更高的道德要求。严格性可能仅仅体现在一个或几个方面,也可能体现在更多方面,这取决于特定伦理所处的领域特征。比如,军人可能被要求具有更高的勇气和忠诚,但对仁慈的要求却与普通人无异。

       基于以上分析,专业伦理的严格性可以进一步界定如下:专业伦理的严格性是指某种专业伦理对其所适用的群体在某些方面提出了比日常伦理更强的品质或行为要求。显然,专业伦理的严格性仅仅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限度问题,即对特定群体的伦理来说,它严格到什么程度才是合理的?“专业伦理的严格性限度”是指某种专业伦理对其适用群体所提出的超出日常伦理的品质或行为要求的最高程度,在这一程度以下的较之日常伦理更强的道德要求是合理的,而在这一程度以上的道德要求则是不合理的。随着时代、文化和地区的不同,人们对严格性限度的认识并不相同。不过,在一定的时代和文化条件下,尽管存在某些难以决断的临界情形,我们还是能够粗略地划出一条线,而超出这条线的要求则被认为明显不合理。

       教师专业伦理对教师提出的道德要求应不应该比日常伦理更严格?如果应该更严格,那么其严格性的合理限度在哪?大体来说,对这些问题教育学界存在两种对立的看法。我们分别称之为“特殊性”思路与“普遍化”思路,前者立足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立场对教师专业伦理的严格性进行正当性证明,而后者立足于教师作为普通职业、教师作为道德常人的“普遍化”视角否定教师专业伦理的严格性。

       二、教师专业伦理严格性的证成:“特殊性”思路及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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