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的实证调查发现,社会大众对道德状况“基本满意”(占69.7%),但对伦理关系即人际关系“基本不满意”(占73.1%)。两种相反的判断,其实质表现为精神结构中的一种伦理—道德悖论[1]7-8。这种悖论在学校德育领域同样存在。学校德育割裂了伦理与道德的内在一致性,使学生陷入深刻的内心矛盾。为此,有必要对伦理与道德的关系及其在德育中的冲突做出梳理,为化解德育困境寻找方向。 一、伦理与道德:分野中的共生 在中西视野中,伦理与道德既存在着差异,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传统思想中,伦理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秩序,其内涵在于“位分”,指五伦(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之间的双向义务关系;而一些相应的美德,如君臣有义、父子有亲、长幼有序、夫妇有别、朋友有信是这种伦理关系的具体内容。伦理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礼,礼标示个人身份及其位置。不同身份的人在礼制中各有其位,言行举止合乎身份即“合礼”“到位”,否则“失礼”“出位”。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不学礼,无以立”是指“礼”是评价“学”与“立”的尺度,其哲学本质是“伦理实体”的中国话语与中国表达,“准确地说是血缘、伦理、政治一体贯通的伦理实体”[2]。 与伦理的“位分”不同,中国古代的道德侧重于“性分”。相比于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的伦理关系,道德指涉的是仁义礼智信等内容。在孟子看来,仁义礼智信是内在于人之本心的良知、良能,对本心之“性”的张扬程度不同体现了各人在道德上的差异。“性分”产生的道德水平差异包含了人之道德发展的建构论维度,即出于本心的良知、良能平时处于潜藏状态,通过外在的教育引导和主体的自主建构可以将其引出以彰显人性的本来面貌。孟子指出:“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其生色也啐然,见于面,盎于背,施于四体,四体不言而喻。”[3]309仁义礼智的道德内容是内在于人性之中的,道德水平的差异源自主体的后天的自我建构。 《论语》中一段对话恰当地呈现了中国古代思想中伦理与道德的关系[4]186: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在这一段“服丧之辩”中,宰我重“礼”,孔子重“仁”,礼与仁恰好代表了重伦理与重道德两种倾向。宰我担忧三年不为礼乐导致礼崩乐坏和伦理秩序的丧失,而孔子认为道德是伦理关系的内核,缺乏道德支撑的伦理架构显得空洞无物,伦理大厦也随时可能坍塌。更进一步来说,仁(道德)是人之本性的张扬,对于“三年之怀”理应以爱报之。由此才是道德良心的彰显。 从西方思想史探讨伦理与道德的关系绕不开康德(Immanuel Kant)与黑格尔(G.W.F.Hegel)。康德在其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奠基》(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中使用的Sitten一词在德语中是伦理、风俗之意。在书中,康德对伦理与道德的区分体现在他的用词上,在表达与伦理相关的内容时使用的是"sitten"(伦理)、"sittlichkeit"(伦理性)、"sittenlehre"(伦理学说)等词语,而在表达与道德有关的内容时使用的是诸如"moral"(道德/道德学)、"moralisch"(道德的)、"das moralische Gesetz"(道德法则)等词语[5]。 在黑格尔哲学中,“道德的立场,从它的形态上看,所以就是主观意志的法。按照这种法,意志,仅当它是自身的某种东西,而且它自身在其中是作为某种主观的东西,才得到承认并且是某种东西。”[6]197而伦理是自由意志通过外物又返回内心获得的充分现实性,因此道德是个体主观性的东西,而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法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4]281黑格尔关于伦理和道德的论述阐明了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其一,伦理作为主客观的统一,是现实性和必然性的统一。其二,伦理的客观统一性规定了道德的内容及道德存在的价值合理性。其三,由道德通向伦理的过程,需经过扬弃,即扬弃主观性,实现主客观的统一。 在康德与黑格尔之后,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也在一篇文章中探讨过伦理与道德的关系。哈贝马斯的观点与黑格尔大体相近,认为伦理侧重外部的、客观的社会关系,而道德侧重个体内部的、主观的心理状态。不过,哈贝马斯与黑格尔也存在细微的差别。黑格尔认为伦理是自由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在逻辑层次上高于道德。哈贝马斯则认为,虽然道德具有主观性,但相较于伦理它具有一种批判性的功能,这种批判性是审查伦理之合法性、正当性的重要工具。伦理的普遍现实性虽然规定了道德的内容,但却不能统摄全部个体的理性意志,因此当伦理之普遍性与道德之特殊性相冲突时,哈贝马斯认为“不能剥夺道德批判的发言权”[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