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进与新生:凤阳“大包干”的制度生成(1978-1982)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文治(1980- ),男,安徽池州人,安徽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E-mail:huangwz80@163.com;吴淼,安徽大学历史学院(合肥 230039)。

原文出处: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一般认为,凤阳“大包干”指的是小岗生产队首创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事实上,最初的凤阳“大包干”指的是“包干到组”的生产责任制,而小岗生产队的“包干到户”则是其不断发展的结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凤阳“大包干”制度经历了由“包干到组”到“包干到户”的演进,也见证了20世纪60年代安徽“责任田”制度的新生。在此过程中,农民的自主行为与国家的干预措施相竞合,构建起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并行的双轨改革机制,实现了凤阳“大包干”的制度生成。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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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凤阳“大包干”制度的生成被视为基层自主探索的成果,但在这一探索背后,中央、地方与基层之间长达五年的互动却很少有人重视并深入研究。凤阳“大包干”正是在三者的博弈过程中实现的制度演进与新生,但由于缺乏相应史料,基层长期处于“失语”状态。事实上,尽管在这场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凭借其自主行为率先对国家政策进行修正,此后,在县委的同情与省委的转圜下,来自基层的修正行为逐步反馈到中央层面,使凤阳“大包干”在高层的激烈争辩中被赋予合法性,并在中央的推广下成为一场组织化的改革。

       目前学界有关凤阳“大包干”的研究尚付阙如,专著大多为亲历者简单的线性回忆,缺乏深度探讨;论文则多聚焦于基层或中央的单一层面,缺乏联动研究。比如,李孙强从地方视角出发,详细阐述凤阳县农业生产责任制改革的艰苦历程[1];赵树凯则从政策变迁的视角出发,重点阐明1980年代农村改革高层决策的机制和逻辑[2]。值得一提的是,孙泽学曾在研究七八十年代农村改革时注意到中央、地方与农民的互动关系[3],但仍旧从中央政策层面出发,对基层社会关怀不足,学界尚存一定的研究空间。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在汲取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凭借相关口述史料与凤阳县档案馆内馆藏资料进行史实爬梳与互证分析,希冀在考证凤阳“大包干”演进与新生的过程中,突出中央、安徽省委与基层三者之间的互动,揭示农民自主行为与国家干预措施嵌合而成的双轨改革机制在改革中是如何作用的。

       一、“包干到组”的尝试

       “大包干”率先兴起于安徽,这与20世纪60年代安徽省委主持下实行的“责任田”制度有密切联系,“责任田”制度最初就叫“包产到户”,后来受到舆论影响而统称为“责任田”。时任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的曾希圣在得到毛泽东的批准后,着力推行“责任田”制度,全省粮食实现大增产,但随后在北京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责任田”被指责为“单干风”,安徽省委被批“犯了方向性错误”,曾希圣被撤职,安徽省委也因此被重组[4]。不过,“责任田”尽管没能带领农民走出生存困境,却激起农民对传统农业生产模式的向往与怀念。

       这种向往与怀念促使农民率先提出“包干到组”的要求。在基层干部的支持下,凤阳少数公社默许生产队划分作业组,进而衍生出一套能够缓解农民生存压力的生产责任制,比如凤阳“大包干(到组)”前身的马湖公社“联产计酬”①责任制。据资料显示,马湖公社的具体做法是:生产队按照劳力强弱、骨干力量、技术高低、合理搭配的原则划分若干作业组,每组20人左右。生产队按照社员的劳动底分,将耕地合理分配到组,实行分组作业,并根据各种作业的平均投工量,确定以产计工的标准[5]52-53。

       马湖公社确定的“以产计工”原则有助于突破平均主义的限制,但这一方法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公社委员会依旧严格限定作业组的自主权,称“作业组不准自由种植。生产队农、副业收入均属生产队集体所有,作业组无权自行分配”②。其次,此种方法依旧未能规避各类繁琐步骤,仅三定中的定工分一项就有几十甚至上百项的复杂流程,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极易滋生干群矛盾。再者,具体到基层干部方面,该方法要求他们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与文化知识,需要灵活把握各项政策的限度,且有细化实施的能力。诸如,在任务分配与调度、工分计算与核对、劳动资源重组以及动员与宣传等环节,能够全面多维地协调管理。概言之,“要学会做好经济工作,还要懂得怎样做好政治思想工作”[6]。这些问题对管理水平普遍不高的基层干部而言相当棘手,在该制度的落实过程中存在大量矛盾,干部与社员均无法有效地协调生产活动。

       马湖公社并不是当时全国唯一一个私下实行分组作业的公社,仅安徽省内就有肥西县小井庄等地进行改革尝试,安徽省外的其他地区也都陆续出现了责任制改革的萌芽。在这种暗流涌动的局势下,中央决定对农村政策进行适度调整。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提出三个“可以”,即“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但文件同时也明确规定“两个不许”,即“不许分田单干,不许包产到户”[7]40,为调整的范围设定明确限度。不过,尽管国家政策在宏观大方向上禁止分田单干,但基层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然无法避免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

       在马湖公社路西大队汪家生产队中,即存在一特殊个例。王从贤是汪家生产队内的“高级社员”,当地干部称其为典型的“难缠户”。王从贤自加入合作社后始终不以农业生产为重心,一味注重“家庭副业”,因此各作业组都不同意其加入自己的生产队。后经公社大队研究决定,王从贤夫妻与他们的三个孩子在组内“挂名”,给其一家划分九亩地,让其单干,马湖公社书记詹绍周称之为“组中户”。王从贤一家只需要在每年秋收时交足国家和集体的,剩下的由自己分配[5]71-72。

       由于“包干到组”由农民首创,且并未经历实践检验,这一方案带有小农色彩,表现出粗疏、浮泛的特征,还存在一定的漏洞,譬如,王从贤一类的“高级社员”“难缠户”“软脚户”③等家庭在分组时往往受到排斥,而对当地不甚了解的下乡知青们在划组的过程中也同样处于尴尬的境地。在1979年2月10日的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上,武店区委书记郭金山就提道:“有的知青在分组的时候,分不下去,可以给他二亩地,叫他自己干,这是允许的,这次会议都要定下来。”[5]108这些“组中户”即使在刚性的政治压力面前也很难被完全清除,其存在也给“包干到户”留下存活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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