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通常被认为是个体经营的典范。但是最近二十多年以来,法国合作经营的农场发展很快。根据法国农业部的统计资料,1979年,法国共有农场126.3万个,到1995年时,下降为73.5万个,减少42%。而在同一时期,法国农场中合作经营的农场数增加了1倍多,即从4.8万个增加到9.7万个。从数量份额上看,1970年合作农场仅占全部农场的1%,到1979年、1988年和1995年时,这一比例则分别上升到4%、7%和13%。从经营的土地面积份额来看,合作农场则以更快速度向上增长。1970年,合作农场经营的土地面积仅占全部农场的3%,到1979年时上升为1%,而1988年、1995年这一比例进一步提高到18%和32%。 目前,合作农场主要有三种形式。(1)农业共同经营体形式(GAEC),它产生于1962年,发展很快,从1979年到1995年,数量从1.5万个发展到4.4万个,增长近2倍。该类型农场是合作农场的最主要形式。1995年,农业共同经营体形式农场数量占全部合作农场的45%,经营面积超过全部合作农场经营面积一半以上,达51.8%。(2)有限责任农业经营形式(EARL),其发展尤为迅速。从1985年开始出现到1995年的短短10年时间里,数量增加了20倍左右,从1500个发展到近3万个。该类农场占全部合作农场数量的31%,经营面积占28%。(3)农业公司经营形式(SCEA),这类公司的建立与工业公司和商业公司一样,并无特殊之处。相比之下,虽然这种形式发展较慢,但数量也增加了1倍多,从1979年的5600个增加到1995年的1·3万个,该类农场数量和经营面积分别占整个合作农场的13%和14%。 与个体农场相比,合作农场表现出以下特点: 1.合作农场的平均规模较大且呈不断扩大的趋势。1970年合作农场平均规模为50hm[2],1979年和1988年分别增加为62hm[2]和74hm[2].1995年则达到92hm[2],这一数字不仅大大高于该年全部农场的平均水平(38.5hm[2]),更大大高于个体农场经营规模(30.3hm[2])。合作农场的平均规模是个体农场的3倍多。 2.与传统的家庭农场相类似,合作农场中的家庭关系依然十分强烈。统计资料表明,在合作农场中,58%的农场包含有父母和孩子,27.5%的农场兄弟姐妹同在其中,19.7%的农场包含有丈夫和妻子。仅有不足8%的合作农场中含有非家庭成员。 尽管家庭关系依旧,但合作农场中性别比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个体经营的农场中,女性成员所占比例为20%,而在合作农场中,这一比例为27%(EARL类型中甚至占到一半)。这种变化意味着,女性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因为在个体经营农场中,作为丈夫帮手的妻子在申请退休金的资格上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 3.合作农场经营的土地中租种比例较高。在经营土地面积中,其来源构成为:有17.7%是从非该类农场成员中租来的,45%是由合作农场成员租来但免费提供农场使用,4.5%是合作农场的成员租给农场使用的,31.5%为合作农场的成员所有,但提供给农场免费使用,1.7%是在农场名下的。总起来说,合作农场耕种的土地有67%是租来的,而在个体农场中,租种比例为56%。 4.作为合作农场成员开始务农的继承人不断增加。在农业共同经营形式中,主要采取的是父子共同经营形式,即该类农场包括父亲和孩子(通常是父亲和他的儿子)。当父亲退休(法国规定,农业经营者满60岁时退休。但从1992年1月1日开始,以农业为主业、工作满15年以上的年龄在55~59岁的农业经营者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后,就可以子承父业。1991年,年龄在35岁以下的新农民中的一半是合作农场的成员,而1985~1989年的平均比例为25%。 合作农场的发展是不断适应家庭经营最新变化的结果。目前,在小于35岁的农场成员中,2/3以上的女性成员同时从事非农工作,越来越多的男性农民和从事非农业的妇女结婚,这些妇女帮助将一些新观念引人传统的从事农业的家庭。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作农场是一种用于适应农村生活方式变化以及使传统经营向更为职业化经营转化所作出的经营形式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