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一个理论误区

作 者:
郭玮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改革与理论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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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个人或法人新加入的个人股或法人股,其产权比较明确,这些股份如何设置、如何参与分配一般都有比较一致的意见。但对原先的集体资产,如何处置,如何设立股份,则有很大的分歧。在很多地方,集体资产处理不当,已影响到了农民的积极性,隐藏了一些经济和社会矛盾,甚至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所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是关系到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和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感到一些地方在理论指导上有一个误区。

      误区:集体资产无偿量化到个人是化公为私,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是瓦解集体经济。

      在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很多地方都明确规定,集体股份必须占到一定的比例,大多数乡村集体经济转化来的股份合作组织,都要设置比例很高的集体股,一般至少要占到股权总额的60%以上。出台这种规定的原因可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保持股份合作制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避免化公为私之嫌;二是为了保证农村集体组织(具体说实际是乡镇和或者村行政组织)能从股份合作企业中拿到一些利润。

      这部分集体股本身,与原来的集体经济相比,其产权的模糊不相上下。从理论上讲,集体股归农村集体全体成员所有,但由于其没有确定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在实践中往往是由乡镇行政机构或村级社区组织负责人作为股东代表,所以,仍然没有摆脱原来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窠臼,难以避免少数人说了算。对于其他股东来说,虽然可以依照自己持有的股份来影响决策,参与经营管理,但由于其所持股份比例很少,又分散在众多成员之中,因此很难在决策中发挥作用。在原先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拥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而在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后,农民的表决权实际上是弱化了,因为在按股投票中,农民个人持股很少,大部分的表决权被那些以集体股代表身份出现的乡村干部拿走。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份合作组织中集体股比例过高,不仅没有使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相反行政干预还有强化的势头,不利于改善经营,形成新的机制。

      正因如此,在实践中股份合作组织的集体股有逐步减少的趋势。比如较早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广州市天河区,最初曾规定,股份合作组织将资产量化到个人时,集体积累股要占到60%以上,社员分配股只能在40%以下。经多年实践,他们认识到,股份合作组织是否坚持了公有制不在于集体股是否占大头,因为集体资产只是在价值上量化到个人,个人股不能退股抽股,有的甚至还规定不能转让、不能流通、不能抵押等,已经保证了集体财产的完整和统一。至于集体利润中应提留多少生产发展基金、提取多少公积金、公益金和行政管理费等,都可以通过股份合作组织的章程加以明确规定,还可以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加以调整。这部分基金和费用的提取,是集体资产收益分配问题,不能将分配原则和控股原则混淆起来。为此,从1993年底开始,天河区决定允许取消集体股,允许将集体股全部量化到个人,并规定年终分配时,实行集体提留的办法,即股份合作组织根据当年的费用和实际需要,留取一定的资金,并提请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留足了公积金、公益金、生产发展基金、行政费用等以后,余下的才为社员分红。这不仅彻底明确了集体资产的产权,而且也保证了集体各项事业的发展。

      在山东周村,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初期,集体股一般都占到70%以上,但从1994年开始,他们也调低了集体股的比例,增加了个人股的比例,使公有股的比例一般降到10—30%。实践证明,这种股权结构的调整,增强了企业的内在活力。

      对于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不设或少设集体股,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并直接形成个人股的做法,一些人认为这是化公为私,是侵害集体资产,瓦解集体经济。一些地方甚至要纠正“擅自把集体资产所有权或收益权无偿量化到人设立其它股权的”做法。我认为这些看法和做法是不妥的。应当看到,即使在全部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取消了集体股的情况下,由于个人股不能抽资退股,原先的集体资产仍然作为股民(也即社员)共同拥有的资产存在,谁也不能拿走,作为单个的股东谁都没有权利支配、处置集体的资产,只能作为集体成员以股东的身份参与民主管理,所以,根本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问题,存在的只是把集体成员作为集体一员在集体中拥有的权利,直接明确到每个人头上。公有的财产仍然不能被个人拿走,只是使个人更加明确了自己在公有经济中的权利,更加关心集体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是对集体经济管理方式的一种完善。

      只要在按股分红前,做好提留工作,就会促进股份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这里有一个对发展集体经济如何认识的问题。集体经济存在不存在,发展不发展,重要的要看集体的收入如何,看集体的事业是否发展,而不是看其拥有多少股份,象广州天河区、山东周村等地虽然集体股的比例减少了甚至没有了,但做为集体成员的农民的收入却增加了,集体的各项事业不断发展,应该说集体经济不是被瓦解,而是壮大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乡一切合作经济组织都是集体所有制。它当然包括农民集资入股,资产落实在个人名下,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股份合作组织。过去我们把资产与个人相联系看作是私有制,现在看来未必正确。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实际上就是个人入股产生的,但合作制并不否定个人所有。在马克思那里,个人所有与私有是有严格区别的。非要让农民放弃自己的所有权,财产归了大堆才承认是集体企业,是对农民资产的一种侵犯,马克思主义从来都不主张对农民的财产实行剥夺。搞股份合作制,将集体的资产落实到农民个人头上,正是恢复了合作制本质。实践证明,集体资产以股份的形式落实到农民头上,比那种资产与农民没有联系的老集体经济模式,更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更具有活力。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把那种虚置的产权实化,这是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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