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卫涛 陕西省彬县乡镇企业局

原文出处:
财会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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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和有效途径,根据对部分试点企业的调查分析,笔者认为:要搞好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实行分步实施,慎重把握原则和政策,并制定科学的操作程序。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把好民主决策关。坚持群众路线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条基本经验。在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一定要放手发动群众,充分地依靠群众。改革中务必把民主参与贯彻始终,从形式选择、产权界定到章程制定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必须通过民主决策,采用有效的群众监督组织措施,做到实施各方满意。

      二、把好资产评估关。这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是明晰产权、划分股权的先决条件。资产评估应以确认企业资产的价值量,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遵循公平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力求使评估结果公正、合理、准确,符合企业资产的实际。要通过组建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对原企业作股的建筑物、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以资产净额为基础,同时要搞好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折价入股,以维护股东权益。资产评估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如“市场法”、“指数法”、“清算法”等,不能用粗估冒算的简单做法。

      根据工作实践,资产评估中遇到的难点有三:

      一是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土地使用权必须作价,不能无偿转让给企业。一些企业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征费计算方法计算土地转让费。这种计算方法虽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不符合乡镇企业的实际,笔者认为应根据企业所处位置,按本地上等土地的小麦产量,以当年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每亩土地的转让费,并以此作为当年的转让费,以后每年照此计算,逐年累加,作为乡村集体股的股金。

      二是一般无形资产的处理。一般无形资产的计价,通常按取得和维护该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计算,对有法定期限和有效期限的必须按期摊销,有些资产也可按该资产使企业获得超过同行业企业收益的能力估算其价值,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对商誉价值的计算。由于我国刚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许多法规还不健全,加之有些乡镇企业的管理人员不懂或不熟悉有关法规,有的无形资产还未经法律的认可,从而给一般无形资产评估带来困难。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各方和有关专家讨论协商计价。

      三是负债的处理。对企业法人的直接债务(如银行贷款等),企业在改组成股份合作制后,仍作为企业债务对待。其他债务则一般折为股金收入,如乡村集体借款投入企业的,可作为乡村集体股金处理,还债问题由乡村集体负责。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借给企业的款项或实物,也可折为股金处理,这样债权人就成为企业股东,缩小了企业直接债务,增强了企业疑聚力。

      三、把好产权界定关。这是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中心环节,必须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担风险”的原则,既要合情合理,又要为各方接受。同时还要做好在企业中的扩股入股,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入股。一般可以设立乡村集体股、企业集体股、社会法人股和个人投资股四种类型。但就其难点看,主要还在于对现有资产进行有效地分割与合理地界定。为了增强企业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在对原有集资款转变为股权的同时,应鼓励职工个人增加入股资金,从而增大个人投资的比重,使全体职工真正与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

      目前,争议较多的是企业股,核心是乡村集体企业转化为股份合作制以后,企业积累及国家减免税形成的资产能不能作为企业集体股?

      笔者认为,乡村集体企业职工所创造的积累作为乡村企业财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这就说明对乡村集体企业原有的积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最终的法律所有权。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企业应当拥有经营权,即有权运用各自的积累来扩大再生产或对外投资入股,取得合法收入:有权按一定比例形成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所以,原有乡村集体企业的积累应该作为企业集体股参与股金分红,考虑到这部分积累是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创造,可以从中划出一部分,根据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大小而量化到个人,形成“职工分红股”,实行还股于民,以彻底解决集体所有的“虚化、模糊”问题,从而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但是,必须明确这一部分股金只参加企业分红,不能继承和转让。

      关于国家以减免税形成的资产能不能作为企业股的组成部分,笔者个人认为是可以的。这是因为国家给企业的减免税,其目的是为了扶持企业发展,培植税源,它是一种无偿的政策支援,应该作为企业股。绝不能把国家的行政职能与作为国家资产所有者的职能混淆,不能把税收的减免视为国家对纳税企业的投资,二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如果在推行股份合作制中,把减免税收形成的资产认定为国有,则有悖于这项政策的初衷。

      四、把好利益分配关。这是确保股份合作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为了充分调动经营者、劳动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建立起充满活力的利益激励机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利益分配应采取“按效奖惩,按劳取酬,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即经营者按效益高低受奖或受罚,劳动者按股份参与分配红利。但是,分配和积累的比例必须合理确定,分红比例过小,会影响股东入股的积极性,分红太多又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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