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字字形规范的基本理念与当代实践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立军,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汉字学、训诂学和词汇语义学(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语言文字应用

内容提要:

《古籍印刷通用字规范字形表》的发布实施,是我国汉字规范工作的又一次重要实践,填补了繁体字字形规范方面的空白,体现了研制者对繁体字字形规范问题的当代思考。繁体字在当今社会文化生活中仍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较多问题,必须加以整理规范。对繁体字进行规范,必须既尊重古籍用字的事实,又立足当代的视角,坚持“优选”的原则,秉持古今沟通及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沟通的理念,在科学性和适用性之间寻求最佳的契合点。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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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字规范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于国家文化建设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来,教育部、国家语委坚持统筹规划、稳中求进的原则,相继发布《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和完善汉字规范标准体系,为满足语言文字应用需求提供基础保障。特别是在汉字规范标准建设中,注重综合协调各类关系,如已有规范与新的规范的关系、古籍用字与现代用字的关系、大陆用字与港澳台用字的关系、通用领域用字与特殊领域用字的关系、母语汉字教育与国际中文教育的关系等等,在各类关系之中寻求最佳契合点,从而使汉字规范标准进一步科学化、体系化。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古籍印刷通用字规范字形表》①,是新时代汉字规范工作的又一重要成果。该字表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古籍印刷字形的规范标准,规定了古籍印刷通用字收字和宋体字形规范原则,适用于传世古籍的印刷出版以及现代书刊的繁体版印刷。《古籍印刷通用字规范字形表》的成功研制,是我国汉字规范工作的又一次重要实践,填补了繁体字字形规范的空白,体现了研制者对繁体字字形规范问题的当代思考。

      一、繁体字的当代地位

      (一)繁体字的法定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方便广大人民学习和使用汉字,国家大力推进汉字简化工作,1956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决议》规定:“汉字简化方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即汉字简化第一表所列简化汉字共230个,已经由大部分报纸杂志试用,应该从1956年2月1日起在全国印刷的和书写的文件上一律通用;除翻印古籍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以外,原来的繁体字应该在印刷物上停止使用。”同时规定,第二部分即汉字简化第二表所列简化汉字285个,和第三部分即汉字偏旁简化表所列简化偏旁54个,开始试用。1964年2月,国务院同意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根据试用的结果编制《简化字总表》,并于次月由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与文化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并在发布通知中明确汉字简化的对象是“在一般通用字范围内”。《简化字总表》仍然分为三部分,第一表收录352个不作偏旁用的简化字,第二表收录132个可作偏旁用的简化字和14个简化偏旁,第三表收录用第二表中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类推出来的简化字。1986年重新发布《简化字总表》时作了个别调整,并重申“凡是在《简化字总表》中已经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应该用简化字而不用繁体字”。

      上述文件的核心内容是简化字的原则和范围,对于与之对应的繁体字在哪些场合还能够继续使用,只有《决议》给出了“翻印古籍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这样一个笼统的范围外,没有更多的表述。200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繁体字的适用范围有了较为具体的说明。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繁体字被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地位。另外,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至今仍在使用繁体字,这也是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的。既然繁体字在当今社会文化生活中仍然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我们就不能回避繁体字的使用问题,而是要认真研究繁体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的规范和引导。

      (二)《通用规范汉字表》对繁体字的态度

      2013年,国务院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这个字表的研制过程中也涉及了如何对待繁体字的问题。在字表研制之初,曾有过调整个别简化字字形的呼声。研制组经过反复调研,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最终认为:汉字简化的总体原则和方向是正确的,绝大多数汉字的简化是科学的;而且简化字习用已久,如果恢复部分繁体字,会增加学习和记忆的负担,造成文化普及与基础教育领域的波动,不利于社会用字的稳定(王宁,2014)。如果进行调整必然会涉及一些系统性的问题,需要进行大量扎实的科学研究与社会调查,等待时机成熟后再作处理更为稳妥。同时,根据国务院1986年重新发布《简化字总表》时关于“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指示精神,《通用规范汉字表》对类推简化采取了严格掌握的原则,收入《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一般应采用历史通行的字形,不应自造未曾使用过的新的简化字②;除了少数已经为社会习用并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类推简化字增收到字表之外③,凡是未收到字表的字均不再类推。

      另一方面,《通用规范汉字表》在提供现代汉语通用层面用字标准的同时,也十分重视繁体字的正确使用问题。《通用规范汉字表》专门附列了《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对照表》,收录了与规范字相对应的繁体字,对96组一个规范字对应多个繁体字(或传承字)的字际关系进行了分解,并依据《简化字总表》的规定,对在部分义项和用法上不简化的字加以注释说明。《通用规范汉字表》对繁体字使用问题的关注,是基于人们对繁体字日渐陌生的社会现实。作为在特殊领域具有法定地位的繁体字,学习和了解一些知识、用法是必要的,可以避免在应用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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