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是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专门机关,通过履行经济监督功能来实现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机关呈现出权力集中、权限扩大的趋势。一方面,在推进审计全覆盖、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背景下,党中央对审计的重视程度实现了历史层面、国家层面、工作领域层面的“三个超过”,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作为监督者的审计机关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承担的任务越来越多,自身也面临着权力扩张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隐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就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审计“三立”要求。这表明如何对审计机关进行监督制约、确保审计权力规范有效运行,逐渐成为一个值得理论界与实务界思考与研究的重要问题。 监督无禁区,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即使是监督者的权力亦如是。学术界从多个维度对如何对监督者进行监督进行了深入研究。其一,从监督者所处的独特地位来看,监督者腐败的危害性比一般官员腐败更严重,腐败的监督者可以利用自身执掌的监督权力来规避、压制甚至迫害反腐败者,因而需要建立专门针对监督权的问责机制。其二,从监督权运行中的激励机制来看,监督者监督与官员腐败之间存在着制度激励悖论,即制度内部存在着一种“纳什均衡”,必须从制度层面上通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构建,改变博弈各方的收益结构、信息结构等,才有望建立科学有效的最优均衡。其三,从国外相关经验来看,杨军伟通过比较分析香港廉政公署委员会监督制衡机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差异,认为可以从健全法律体系、优化选任机制、提高独立性、扩大监督范围、增强意见“刚性”等方面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胡玮瑶通过分析德国检察官“检察一体”的模式指出,诉讼监督模式中的“法定起诉”“中间程序”以及“法官保留”等设置值得我国借鉴。其四,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应当建构起由监督的诸环节、监督的全领域、监督的总布局和监督的好结果构成的无缝隙监督体系,在此体系中,如何防止无缝隙监督体制中的行为主体自身的蜕变,需要一个制度建制来保证无缝隙监督中监督者能够承受得住质疑和考验。 总体来看,学术界关于如何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研究已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针对如何对审计机关进行监督制约的文献较少,仅有部分文献从审计法律法规、审计业务管理、审计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与分析体系。本研究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权力异化等相关理论,对国家审计权力监督制约的五种模式进行分析,总结了新时代国家审计权力监督制约的创新实践经验,并对进一步完善国家审计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进行了思考探讨。 二、国家审计权力监督制约的理论遵循 树立怎样的权力观和如何使用权力,是古往今来掌权者探索与实践的永恒主题。封建主义的“君权神授、受命于天”,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社会主义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都是一定时期权力观的现实反映。国家审计起源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即审计机关代表公民对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进行监督,其本质上属于国家公权力,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国家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的需求决定了国家审计的产生,国家治理的目标决定了国家审计的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中国国家审计权力的运行理所当然地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一)权力监督是马克思权力异化理论所揭示的客观规律 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分析了权力的根源、本质和特点,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工具的形式,而阶级社会的权力是一个统治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了政治性质。”在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力的权力”,权力最终成为真正的所有共同体的权力,成为实现个人自由发展的一种力量。马克思指出权力可能因统治阶级追求自身利益而被异化。“就单个官僚来说,国家的目的变成了他的个人目的,变成了他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权力的异化背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成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工具。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必须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只有当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的职能,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异化。 (二)权力监督体现了马克思关于国家权力配置中的分权制衡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肯定了“三权分立”限制权力滥用的历史进步性与合理性,但同时也意识到这种权力制约制度仅仅停留在表面,为的仅仅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并对这种虚伪和形式化的模式进行了批判。分权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而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这个原则只是在它符合于现存的种种关系的时候才被采用”。分权制度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在单一的奴隶制或封建制国家是不会出现的,因为那里的阶级力量对比悬殊,一方不可能向另一方提出分权的要求。因此分权思想只能是一种经济关系的产物。从一切为了人的自由和解放的价值基础出发,从国家的本质和权力的特性考虑问题,他们既肯定集权,又防范集权。该集权的集权,该分权的分权,以集权统帅分权,以分权制约集权,实现集权与分权的辩证统一。这体现了“议行合一”与分权制衡之间的辩证统一,即国家权力配置中的分权制衡应是权力之间形成的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一种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