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内国家审计研究领域重点关注推动研究型审计、审计法律体系、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国家审计的治理效应等议题,本文以国内中文期刊发表的论文为基础,扼要回顾这些议题研究的代表性成果及观点,以期为推动深化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研究型审计相关研究 随着研究型审计在审计实践工作中被大力倡导,理论界对研究型审计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化。郑石桥和刘星锐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概括,在《南京审计大学学报》刊文指出,研究型审计包括对审计工作的研究和审计客体的研究。在对审计工作的研究方面应注重三个体系的内容,一是研究审计准则的具体运用,二是研究悖论问题的处理,三是研究新型审计业务的规律。对审计客体的研究,则是指审计谁就要研究谁,审计什么就要研究什么,应重点包括研究审计客体业务营运和围绕审计发现的问题研究其原因及改进对策。基于研究目的不同,研究型审计可以区分为保障审计质量的研究型审计和拓展审计价值的研究型审计。文华宜、庄作钦等结合具体的审计实践,以社会保险基金审计项目为例,在《审计研究》刊文从五个方面提炼研究型审计的内涵及特征:在审计理念上探索由碎片化的程序型审计向系统深入的研究型审计转变,在审计内容上着力通过调研、试审等环节抓住重点精准发力,在审计组织上突出上下联动推进全国一盘棋,在方式方法上充分发挥大数据审计的靶向和支撑作用,在结果运用上一体推进揭示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许汉友等发表在《审计与经济研究》上的文章则尝试在梳理共同富裕内涵与实现路径的语境下探讨研究型审计的含义,认为研究型审计注重对规律的总结和事物本质的揭示,在实践上从单个审计项目出发,结合个案的内容、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提炼概括所有审计项目的共性,并进一步总结审计经验、审计方法等,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研究型审计有助于准确把握经济发展重心、助力资金有效分配、监督收入来源的合理性。 审计法律体系构建及完善相关研究 新修订审计法于2022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围绕其法理依据或实践开展学术探讨,有助于法律规定更好指导审计实践,也有助于推动审计法律体系健全完善。孙夏赋在《中国审计》刊文指出,审计法修改显著强化了对审计结果的报告与运用,显著拓展了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规定。如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增加了报告对决算草案、预算执行绩效、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等情况,增加了运用审计结果及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规定,拓展了关于审计机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的规定等。仲怀公和陈双在《会计之友》上发表的文章从九大方面归纳了审计法修订条款的要点,认为修正条款从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政治属性鲜明,拓宽审计范围和业务类型、纵深推进审计全覆盖,突出审计重点、强调效率效果,力促审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审计能力,统筹审计资源、实现内外联动,审计关口前移、风险防范功能凸显,坚持科技强审、推动信息化建设,明确审计整改和监督责任、深化审计成果运用,做好研究型审计、助力国家审计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转化为法律规定,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审计。黄海燕和张娜从国家审计赋能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视角解析新修订审计法的特征,其发表于《中国行政管理》的论文认为,新修订审计法进一步强调审计工作报告机制,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扩展审计监督范围,推进审计全覆盖,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提升审计监督效能。不仅为国家审计部门赋能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通过强化公共财政支出审计,能够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借助“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审计全覆盖机制,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质量;通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助力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通过发挥纠偏修正功能,促进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完善;通过创新审计方法,应对公共服务信息化趋势;通过构筑高质量复合型审计专业人才高地,助力公共服务审计全覆盖。 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相关研究 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是财政审计的一体两翼,通过对政府执行预算制度和对履行国有资产资源管理责任的审计,共同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和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美英等部分已成熟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国家相比,我国对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探索较晚,对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也尚未全面铺开,但随着中央部门全面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中央政府开始试编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不断取得进展,各级审计机关正加快探索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张琦和孙旭鹏针对审计主体不完备的问题开展研究,在《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刊文认为,政府财务报告是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披露义务的重要工具,然而,由谁来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尽管现行相关审计法规基本确定了国家审计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中的主导地位,但我国政府部门层级结构复杂、公共部门数量繁多,基于对江苏省各市审计力量和审计任务的数量对比分析可推知,单独依靠国家审计力量无法满足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需要,有必要引入其他审计力量以缓解国家审计机关人员紧张的问题。研究者通过对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各自特征及优缺点进行分析,并参考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南非等国的经验启示,认为可以适度引入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力量来增补国家审计力量的不足,分层级分类别确定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主体,建立以国家审计为主导,注册会计师审计和政府内部审计共同参与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还有不少研究从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协同性方面展开探讨,以探寻国家审计力量的集约投入和审计成果的高效利用机制。天津市审计学会课题组在《审计研究》刊文指出,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在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预算执行审计已开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顺利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最佳路径是建立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协同机制。结合天津市的经验总结,该课题组认为推进协同机制建立的解决方案是:以决算报告制度为基础,完善审计协同制度保障;以信息系统审计为基础,夯实审计协同数据质量;以技术方法创新为重点,推动审计信息化协同空间扩展;以组织方式改进为牵引,促进审计协同方式变革;以专业素质提升为关键,提升审计协同有效动能。李曼和龙佳楠从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审计四个阶段探讨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协同路径。在《会计之友》刊文认为,实现审计主体协同、风险评估协同、重要性水平协同是审计计划阶段的重要内容;在审计实施阶段应促进预算执行审计和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审计内容协同、审计程序协同、审计成果共享;在审计报告阶段应充分考虑两类审计的特征和侧重而提出报告;在后续审计阶段要拓宽审计结果运用渠道,使两种审计类型在服务国家治理方面发挥出最大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