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共育与跨界整合:美国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教师教育理念与实践

作者简介:
孙晓红,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中心博士生;杜娇阳,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硕士生;李琼(通讯作者),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研究中心教授(北京 100875),青海省人民政府—北京师范大学高原科学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特聘教授(青海 西宁 810016)。

原文出处:
外国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基于合作共育的家校社协同育人体系,其目的是改善教育生态,促进儿童中心的教育发展。美国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教师教育产生于家校社合作的政策与实践背景下,合作共育的育人目标贯穿于教师教育的主线,体现在教师教育标准中。同时,合作共育作为教师教育课程内容核心,在新的理论课程与原有理论课程中得以彰显。教师在职前和职后阶段中的实践体验是基于官方和民间组织的合作项目进行跨界资源整合,增强教师在家校社协同育人实践中的多元文化体验。从实施效果来看,美国多数高校均纳入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教师教育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仅有少数职前教师没有接受充分的教师教育实践。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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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学校与社会协同育人,实质上也是一种教育理念的创新。基于爱普斯坦的“重叠影响域”理论,学校、家庭和社会三者应共同作用于学生的健康成长。这说明,这一教育理念强调儿童中心的教育。[1]与之相对应的教育体系致力于改善教育生态,促进儿童中心教育的发展。在这一理念之下,理想状态是教师、家长和社会相关组织成员均加入到正式教育中来,为教育发展贡献各自的力量。

       然而,当前我国教师在家校社协同育人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难题。其一,教师在家校社协同育人中的角色模糊。根据已有调查,我国当前所谓的家校社协同共育以家长和社区的无条件服从、配合学校分派的任务为主,家长和社区大多处于从属地位。[2]线下家长会这种传统的、制度化的交流形式更是教师的“一言堂”。即便家长会安排教师和家长的交流环节,也往往采取简单的“教师答疑”形式。[3]出现这种现象既因为教师具有“专业主义”的倾向,也深受我国儒家传统文化中“尊师重道”思想的影响。其二,教师在家校社协同育人中的“专业性”程度低。在实际进行家校社协同共育过程中,教师往往缺乏引导和促进家长、社区有效参与学生学习的能力。[4]由于教师的认知水平和相关能力不足,很多教师尤其是新手教师往往不知道如何有效地与家长和社区进行沟通合作。[5]在这种低水平的家校社沟通合作中,“专业性”无疑成为了教师进行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桎梏。

       要破解以上难题,最重要的是要研究和分析如何有效提升教师的家校社协同育人能力,并且如何在这一过程中明晰教师作为“合作者”的角色。本研究选择美国作为考察对象,主要是因为美国是世界范围内较早进行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国家,并且在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教师教育实践方面已有几十年的探索。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便开始从家校社合作中传统的家长作为参与者角色转变到呼吁家校社合作中各方的平等、合作共育的理念。有鉴于此,本研究基于相关政策文献和研究型文献试图回答以下问题:美国是如何在教师教育中培养和提升教师的家校社协同育人能力的?

       一、美国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教师教育的产生背景

       教师作为家校社协同育人的重要主体,其协同育人能力是家校社协同育人顺利开展的关键。美国对于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教师教育的关注,主要缘于相关政策呼吁和实践诉求。

       (一)政策的呼吁

       20世纪末开始,一系列政策法案的颁布明确了家校合作中的合作共育理念。1993年,《改善美国学校法案》(Improving America's Schools Act)规定“学校应帮助所有父母成为孩子教育的合作伙伴,这是学校工作的重要部分”。[6]1994年美国教育部发布《目标2000:国家教育目标》(Goals 2000:National Education Goals)中再次强调“重视多元背景的家庭参与”的重要性,[7]提出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所有家长参与儿童教育。2002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No Child Left Behind Act,简称NCLB)要求学校拨出一部分资金用于与家校合作的规划和活动。这些国家政策文本无疑都强调了家校社合作中家长实际参与学生教育的重要性,这也促使各州开始实施相应措施,比如《马萨诸塞州学校改善法案》(Massachusetts Education Reform Act)规定,该州的每一所公立学校都必须组成一个学校委员会,其中家长和教师各占一半人数。[8]明尼苏达州和密苏里州也启动了全州范围内的以学校为基础的项目,为不同背景的家庭参与家校合作提供相应支持。[9]纽约州、马萨诸塞州和芝加哥州等要求由家长、社区成员、教师和其他学校工作人员共同制定学校的管理计划,要求教师和学校管理者将家长视为学校决策过程中的合作伙伴,并在学校管理过程中与家长合作。

       这说明随着美国家校社合作制度的发展,对于家校社合作中教师与家长和社区的角色关系上,教师应该是合作者、支持者、沟通者的角色,而非领导者、指导者等。这表明在家校社协同育人中,教师、家长与社区应处在同样平等的地位上。这一观点颠覆了以往教师处于角色领导地位的传统观点,相应地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对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教师教育提出了要求。

       (二)实践的诉求

       美国有着悠久的家校合作历史,美国首个与家校合作相关的全国性的机构是在19世纪90年代末便已成立的全国母亲协会(The National Congress of Mothers)。[10]该协会创立的背景之一是对工人阶层、移民和少数族裔群体儿童问题的关注。1924年,该协会更名为美国国家家长教师协会(Nationa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s),并逐渐形成稳定的全国—州—地方三级结构,成为一个致力于通过家长教育、家校合作而促进所有儿童成长的强有力支柱。[11]随着新的研究和教育改革政策的实施,家校社合作教育实践在各州的学校中建立起来。在得克萨斯州,霍格心理健康基金会创建并实施了“未来学校”(Future School)项目,以资助学校提供家校社合作的实践机会。该项目的两个目标是“增加家长对学校的参与”和“增加教师参与社区活动”。[12]在纽约市,37所学校作为社区中心为青少年、家长和社区成员创建合作项目:以社区为基础的地方组织管理这些项目,家长、青年和其他社区成员自愿参加这些活动,教师在社区咨询委员会服务,并在放学后开办成人教育课程。[13]

       随着多样化的家校社合作实践的开展,教师开始被要求为正在进行的教育改革做好准备,否则便可能会阻碍这些改革的实施。然而事实是,大部分教师在入职之前并没有接受过家校合作领域的培训,在与多元背景家庭合作方面更是能力欠佳。1980年,美国西南教育发展实验室(The Southwest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Laboratory)对西南地区6个州的133所学院和大学进行调查发现,只有4%~15%的教师教育者教授过关于“家长—教师关系”主题的完整或部分课程,仅有37%的教师教育者设计过关于该主题的课程。[14]这便促使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教师教育提上日程。

       二、合作共育理念:聚焦教师教育标准与课程的开发与优化

       美国家校社协同育人中的合作共育理念体现在一系列的教师教育标准中,并在教师教育课程的开发和优化中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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