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思想史上的私有产权议题:以限田论争为切入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赖骏楠,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 200438)。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清前中期学界有关限田的论争是观察清代产权观念的重要窗口。清前期限田派在规范性论辩上占据优势,他们充分利用儒家的王道、仁政、三代之治等语汇和思想资源来支持自身,并将井田界定为“理”的外王呈现。但因与清代的产权和市场实践及基层治理现实相悖,限田论在实用性论辩上面临较大困难。清前期反限田派将私有产权和贫富分化归结为“情”,从而为其主张获得理学世界观中的规范性落脚点。由于顺应清代实际情况,反限田派的实用性论辩较为成功。清中期皇权以文字狱等手段,多次介入限田论争,并残酷打压部分限田论者。政治上的不利局面,并未阻止清中期限田派坚持信念,且部分限田主张能结合宗族等社会现实,提出变通方案。逐渐占据论争上风的反限田派,在清中期继续完善自身的规范性论辩,尤其是以今文经学推翻了清代主流儒学中的复古史观,解构了以三代之治作为评价一切制度之标准和改革目标的意义,从而为彻底放弃限田企图、尊重现有产权秩序提供了正当性空间。清代经济观念与实践之间的复杂作用方式、儒家思想在应对帝制中国各时代治理问题上的潜力等议题,均值得学界严肃对待。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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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晚近研究表明,清代农业经济已步入近代早期阶段。现有研究揭示出,清代民间习惯高度肯定土地私有产权。频繁的交易活动和成熟的市场网络,催生出高度分化的地权结构和交易方式。①有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民间产权实践是否曾对清代思想与学术构成冲击?面对已经根深蒂固且高度复杂的私有产权实践,包括理学家、经学家在内的清代文人和学者们,究竟是恪守正统儒家教义,对私人财产及其积累持漠视乃至否定态度,还是在观念上有所突破,从而走向对产权的正面肯定?对这类问题的探讨,也有助于我们对如下更宏大问题的解答:中国传统思想是否能为近代政治经济议题(如财产权)提供足够的论辩资源,是否能够为这类议题提供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在经济史研究中“找回”(bring back)思想与文化,并非毫无意义。一方面,精英阶层有关经济的观念和意识形态,既可能左右国家层面的经济法律和政策,又可能渗透至基层实践中,塑造出行动者的心智结构(mental constructs),从而影响其决策方向。②张泰苏对典习俗的研究也展现出儒家文化所提供的尊卑区分和济弱倾向等规范性因素,对交易者、纠纷当事人和裁决者各自行为取向造成的影响。③另一方面,正如本文将展示的,民间不断发达的经济理性与复杂产权,也能对上层观念——哪怕是最迂腐的儒家教条主义者的看法——形成刺激,并催生更符合实际的对私有产权议题的修正性表达。

       本文将以清代知识精英有关限田政策的论争为切入点,对尚未系统性遭遇西方思想的清前中期(约1850年之前)产权观念予以梳理。④此处所谓限田采广义理解,亦即包含井田、均田、狭义的限田等要求限制乃至否决私人土地产权的主张在内。⑤关于帝制中国历代限田思想与实践,胡寄窗、侯外庐、赵俪生、崛敏一、韩国磐、杨际平等知名学者均有所涉及或专攻,相关研究在澄清限田思想的内容与演化、限田主张的阶级性质、限田制度的实践样态、限田制度与赋役制度间关系等方面,均有突出贡献。⑥本文则聚焦清代的限田论争,并尝试通过这场争论来折射时人对私有产权的认识。

       这一研究路径的选择,是由如下三个因素决定的。第一,清代儒学已发展至烂熟阶段,理学、心学、古文经学、今文经学、经世学、实学等流派,均处在该时期学术舞台之上。考察清代学术对私有产权议题的回应,就是要穷尽儒学对该问题的一切可能反应,这有助于完整解答儒家传统能否适应经济现代性这一问题。第二,清代私有产权实践高度发达,这有助于我们观察产权实践对儒学造成的冲击,甚至是对看似最保守的程朱理学的冲击。第三,论争语境提供了观察清代产权观念的绝佳机会。尽管清代学者很少就产权议题进行正面和体系性的著书立说,但是在有关限田的论争中,限田派和反限田派都会被迫亮出自身思想上的底牌,并寻求各种论据以支持其主张,从而使其对产权的认识得以清晰展现。⑦

       在考察方法上,本文将着重区分论争中的规范性(normative)论辩和实用性(pragmatic)论辩,并兼顾政治权力和学术背景等因素对论辩的影响。所谓规范性论辩,是指认为自己的主张是理所应当的、符合公认价值规范的,而对方的主张则是不应为的、无价值的。所谓实用性论辩,是指认为自己的主张具有充分可行性,而对方的主张则无法施行,或施行成本太高。区分这两种论辩,对于全面观察反限田派的思想极为重要——对这一派别而言,证明限田派主张不具有实用性并不难,难就难在突破正统儒家义理的局限,挖掘出针对私有产权的规范性论辩资源,亦即证明私有产权是正当的,甚至是符合天理人情的。

       二、清前期的限田论争

       (一)限田派的议论

       限田是中国经济史上核心论题之一。早在公元前4世纪,孟子就声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是“先王”实施过的井田制方案。⑧在《诗经》《左传》和《周礼》等儒家经典中,也有若干疑似井田制的记载。⑨汉武帝时,董仲舒描绘土地兼并“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的景象,并主张限制平民所能购买的田亩数量,“塞并兼之路”。⑩在实践层面,在北魏到中唐这数百年间(485-780),发生过皇权主导的对私有土地产权的大范围和持续性限制,即均田制。自唐中期行两税法,土地私有得到恢复和承认,均田制退出历史舞台。从此以后,帝制中国针对私有产权的意识形态与实践之间出现明显背离:前者诉诸儒家经典,时有限田之议,而后者却基本上认可土地日趋私有化的现实。(11)

       及至清初,有两个特别因素加强了限田论的声浪。其一是清初学者有感于晚明的空疏学风无益于抵抗边患,遂转向经世和实学,开始重视各种有关社会治理的论题。(12)其二是明末“土地兼并”及由此引发的赋役不均、社会动荡和王朝覆灭,(13)使士人聚焦于何以实现土地和赋税的均平。儒学素有复古主义和文献主义倾向,经籍和史书中记载的井田、均田等方案迅速进入学术视野。在顺治、康熙时期,限田论大量出现。其中既有原教旨主义的对典籍中井田制的全盘复刻,也有稍作变通的井田或均田主张,但更多的还是在一定范围内认可市场和产权、又对土地兼并有所节制的狭义限田主张。

       在清初主张全盘效仿古代井田制者中,最著名的莫过于理学家吕留良(1629-1683)。其《四书讲义》有关《孟子》的部分,极力渲染和推崇井田制。吕氏根据《孟子》的精神,指出“王者之妙,全在井田、学校等法制”。(14)其中井田用以养民,学校用以教民。在井田的具体形制上,吕氏也依据孟子本意,“盖助彻之妙,全在井制形体上,后世赋税未尝不依傍十一作数,而取民无度,上下交病,终不能返于三代之治者,只此形体之制不讲也”,主张严格恢复井字型的公私田界划分,以防止统治者取民无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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