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理论根据与观念创新

作  者:

作者简介:
魏杰 侯孝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经济研究所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任何一种经济成份的最本质规定是对剩余的索取权,只要能具有和实现索取权,该经济成份表现为何种形式都不会影响这种经济成份的固有性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原因同时也就是一种经济成份具有多种实现形式的原因。公有制具有多种实现形式的具体原因有:投资方式多样化、产权关系的多样化、企业体制的多样化、产行性间的经营差异性、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等。大胆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期刊代号:F13
分类名称: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
复印期号:199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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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在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江总书记关于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应当大胆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论断,是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的。正如李鹏同志在与部分十五大代表座谈时指出的,这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后的又一次思想大解放。在传统经济学中,似乎每种经济成份都只能有一种实现形式,不允许有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从而把所有制本身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混为一谈。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经济理论界及经济实际工作者越来越有一种共识:任何一种经济成份,都有着多种实现形式,公有制也不例外。十五大报告有关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论断就是对经济理论界和经济实际工作者多年探讨成果的总结。深刻领会十五大报告关于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论断,一方面需要深化对任何一种经济成份都必然具有多种实现形式的理论根据的研究,另一方面,更需要结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实践,突破传统的一些非科学的旧观念的束缚,重塑符合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新观念。

  各种经济成份具有多种实现形式的理论根据

  任何一种经济成份的内在要求都是获取最大的收益回报,这是各种经济成份的内在规律。也就是说,任何一种经济成份的最本质规定是对剩余的索取权,只要能具有和实现索取权,该经济成份表现为何种形式都不会影响这种经济成份的固有性质。如果某种经济成份丧失了对剩余的索取权,那么这种经济成份就发生了性质变化,即实质上已不再是原有的经济成份了,这种经济成份实际上名存实亡。但是在保证剩余索取权的条件下,任何一种经济成份的实现形式的变化,则不会影响该经济成份的性质。实际上,任何一种经济成份的实现形式的变化,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使自己的剩余索取最大化,即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剩余索取权,保持自身的经济性质。因此,选择多种有利于使自身获取最大剩余的形式,或者说,选择多种实现形式,是任何一种经济成份的内在要求,而不是对自身的否定。更确切地说,任何一种经济成份要保持自身的固有性质,就必须根据现实社会经济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获取最大剩余的有效形式,即寻找自身的有效实现形式。因此,我们应该把所有制性质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区分开来。只要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没有构成对剩余索取权的否定,该种实现形式便没有也不可能导致对该种所有制性质的否定。正是在不同情况下所有者获取最大剩余的方式不同使得所有者在经济理性的支配下选择不同的所有制实现形式。

  那么,为什么同样性质的所有制获取最大剩余的方式会表现出差异性呢?这是由该种所有制当时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决定的。按照马克思主义对人类历史演进规律的揭示,这些客观经济环境的总和就是该种经济成份所处的生产力状况。也就是说,任何一种经济成份之所以有各种实现形式,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社会经济运行内在因素决定的。或者说,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原因,同时也就是一种经济成份具有多种实现形式的原因。具体来说,一种经济成份具有多种实现形式,主要是由下述具体因素决定的:

  第一,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经济的货币化、信用化、证券化已经相当发达,任何投资者几乎都不可能脱离资本市场而谋求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任何一种经济成份要获取最大收益,都不能仅仅光靠创办独资企业,把独资企业做为自己的实现形式,而是应该通过股权及债权等形式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将股权与债权也作为自身的实现形式。或者说,一种经济成份既可以以实物形式(创办企业)实现自己,也可以通过证券形态及货币形态实现自己。总之,投资形式的多样化,决定了各经济成份实现形式的多样化。

  第二,产权关系的多样化。任何一种产权关系,都是一组权利关系,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以及由它引发的占用权、使用权、处置权、经营权等,这些权利可以有不同的排列组合与制度安排,例如可以统一于一个经济主体,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经济主体,这些不同的排列组合与制度安排,就使得一种经济成份有了不同的实现形式。特别是同一种产权关系中的某项权利既可以外化,例如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同时不同产权关系也可以相互融合,例如以股份制方式使不同的产权关系融为一体,这些都使得任何一种经济成份都会具有多种实现形式。

  第三,企业体制的多样化。企业体制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企业体制应该是多样化的。从企业发展史的角度看,至今为止,典型的企业体制有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企业选择哪种体制,其根本标准是看那一种体制更有利于企业发展。已有的企业理论研究成果表明,选择不同的企业体制主要应考虑剩余索取和风险两方面的因素,而这两个因素往往具有替代关系,高的剩余索取权往往意味着高风险,剩余索取权的适度让渡,则往往伴随着风险的降低,所有者为获得最大利益便需要在两者之间权衡,寻求最优化点。正是对这一优化点的求解导致不同的所有者选择不同的企业体制,导致同一种经济成份出现多样化的企业体制。企业体制的这种多样化,必然导致经济成份的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例如,某种经济成份过去可能采取的是合伙企业体制,现在则可能采取股份制公司体制,未来也可能采取有限责任性质的独资企业体制。虽然这种企业体制的多元化导致了经济成份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但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这种经济成份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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