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量化研究与质性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互不相干、各行其是,乃学界传统常态。进入21世纪,采用量化研究与质性研究相结合的混合方法研究(又称“混合研究”),因具备多维度的分析视角以及针对教育研究中复杂问题的独特优势,逐渐被教育研究者所接受,并被视为与量化研究和质性研究并驾齐驱的“第三种教育研究范式”[1]。虽然混合方法研究的方法“混合”了,但其中量化研究和质性研究的方法论如何“混合”或为之寻找新的方法论解释成为学界关注的话题。梳理目前国内外提出的适合混合方法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主要以实用主义、辩证主义以及复杂性范式论等为代表。约翰逊(R.Burk Johnson)和恩乌格布祖(Anthony J.Onwuegbuzie)是实用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2],他们认为,混合方法研究不应陷入形而上学概念的纷争,而是采用一种折中的方法,即允许研究者以问题为主,以此回避量化研究与质性研究的方法论之争。所以,实用主义立场下的混合研究要求使用者根据研究问题来决定采用何种研究方法,凡是能解决研究问题的方法就是契合的好方法。与实用主义的“问题导向”立场不同,珍妮弗·格林(Jennifer C.Greene)[3]和斯蒂芬妮·柯南伯格(Stephanie Cronenberg)[4]等人不主张回避,而是较为主动地建议采纳辩证主义方法论,他们认为,每一种研究范式都提供了独特的且不全面的研究视角,但是研究范式的不同并非意味着彼此对立,而应该尊重彼此差异、相互补充。由此,辩证立场下的混合方法研究更为强调不同研究范式之间的平等对话,同时要求在研究过程中保障具体方法在操作上的科学性、客观性以及公正性。随着21世纪复杂性科学与复杂性范式在各个领域的兴起,有学者认为,以上思考缺乏对21世纪世界科学革命、思想变革的深刻理解,并指出复杂性范式是一种具有世界规模的科学哲学,它要求现代科学研究确立一种注重关系、情境、过程和整体等的复杂性理念,在此理念之中提倡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树立多元整合的研究观[5],而此复杂性的范式也应作为“混合方法研究”的范式基础和哲学立场[6]。作为混合方法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无论是实用主义、辩证主义还是复杂性范式,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各自存在固有的不足。如实用主义将讨论的焦点放在方法的使用上,而对方法背后的哲学基础以及建立系统的结合方式和衡量标准等问题避而不谈。如此一来,使得研究者往往根据研究问题来相对自主地选择自认为有效的研究方法,容易陷入不可知论的逻辑悖论。辩证主义方法论的探讨往往流于空泛,无法在实际运用中对具体的尺度给出启迪,很难借其直接实现质性资料与量化数据、不同范式之间以及不同观点之间的平衡[7]。至于复杂性范式,将其引入混合方法研究的确具有方法论的革新意义,但其理论本身目前还处于萌芽状态或仅是一种抽象的说辞[8],若将它作为混合方法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往往缺乏明确的操作性指导。就此看来,若要实现混合方法研究方法论体系的成熟发展,还需在哲学理论层面上对量化与质性及其之间的关系进行彻底的梳理,即从根源上为混合方法研究对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的结合提供理论支持,最终对具体方法的操作给予更为明确的指引。基于笔者对胡塞尔认识论现象学哲学的了解,我们认为将其作为方法论引入这个问题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在教育界,认识论现象学较多地被看作一种方法,即所谓“现象学方法”[9]。随着近年来学界对现象学哲学理论及其教育启迪的深入探究,逐渐呈现出将现象学从作为“方法”转向“方法论”的趋势,其基本思想是:认识论现象学作为哲学,为科学、为下游的科学研究提供思想上的引领,而这种引领,首先是方法论的,然后才是方法[10]。依此脉络便有思考:作为方法论的认识论现象学,它是否也会给予教育混合方法研究以启迪?通过文献梳理,笔者发现这是有可能的。首先要澄清一个问题,即尽管学界普遍认为,质性研究遵循解释主义的研究路线[11],并在哲学根源上与解释学的现象学相关[12],然而此处所言现象学不等于解释现象学。准确地说,本文所指与科学研究方法论相关的现象学,特指胡塞尔认识论现象学,在严格意义上的胡塞尔认识论现象学意味着一种共同的接近问题的方式[13],其本身就具有一般方法论的作用与价值[14]。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能够基于认识论现象学的视角去审视质性研究方法,也同样可以在更为普遍的方法论意义上为所有研究方法提供理论依据。沿此思路,本文试图再次回溯认识论现象学之本源,而后将其引入混合方法研究的方法论探讨之中,如此尝试解决混合方法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实质上也是为量化研究和质性研究寻找到一个共同的解释框架,从而为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更为系统且明确的方法论指引。 二、现象学方法论的新视域 认识论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是研究人类认识的起源、本质以及基本规律的学说。就研究活动而言,它的根本任务就是研究者努力寻找一切可能的途径去追求世界的“真”。所以,哲学认识论与科学研究工作的根本宗旨之间具有内在一致性。那么,在追求真理意义上,胡塞尔认识论现象学如何实现对传统哲学的变革?进一步,传统哲学及胡塞尔认识论现象学又会为科学研究提供何种方法论视野?相关上述问题,从克劳斯·黑尔德处理人、现象、本质关系的“三条道路”的说法开始最为合适,我们接受这种观点:“克劳斯·黑尔德概括出的哲学史上的三条道路,实质上是三条不同的解决现象与本质的关系问题的逻辑进路。”[15]推至下游,这些哲学逻辑进路对应着不同的研究方法论取向。 (一)通往真理的“第三条哲学道路” 克劳斯·黑尔德谈到,哲学从一开始便是对真理的寻求,在处理现象与真理(本质)的关系上,西方哲学走出了三条不同的道路[16]。第一条道路是早期古希腊思维,这条道路如柏拉图主张的:在逻辑上,“理型”是最初、最根本的肇始,现象只是“理型”的摹本,在巴门尼德斯存在与显现(现象)共属一体的假定下,人仅是作为逻辑符号意义上的被动接受者,即逻辑进路为“理型—现象—人”,可将第一条道路的逻辑进路概括为“本质居于现象之先”。第二条道路是随着笛卡尔将“意识”提升为基质而开始的近代主体主义,这条道路将“我”看作是哲学的第一原则,哲学由此正式进入认识论阶段,以康德的系统性建设为代表。而康德在提出人与现象相遇时认识活动的先验建构思想的同时,未能完全摆脱古希腊思维的影响,为了保障认识的客观性,将“物自体”置于现象背后作为本质把握的确证。其逻辑进路可描述为“人—现象—本质(物自体)”,可将这种逻辑进路概括为“本质居于现象之后”。在此哲学理路之中,本质仍然是客观世界之“客观”存在,就本质的认识来说,康德认为,人类需要依据先验范畴将杂多表象整合起来,并通过逻辑演绎的思维方式才能实现对本质的把握,这种思维方式与近代科学的“发现真理”逻辑样式非常契合,因之被科学界普遍接受为方法论指导,康德的认识论哲学也顺其自然地成为实证主义色彩鲜明的量化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其基本逻辑脉络即所谓“透过现象看本质”[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