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殊教育的历史转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卫东,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特聘教授,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江苏 南京 210038)。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内容提要:

中国的特殊教育经历了三次划时代的历史转型。第一次是古代残障教育的转型,此期间不乏传统残疾教育的成功案例,但只是局部个案和某些时段,古代中国尚无真正意义上的特殊教育。第二次为近代特殊教育的转型,基督教会的实践开启了近代型特殊教育落户中国的序幕;但其严重侵犯了中国的教育主权,中外之间在此领域非宗教化和中国化的缠斗不断。第三次则是现代特殊教育的转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特殊教育的新纪元,特殊教育被纳入国家教育体系;改革开放之后,特殊教育由一元体制向多元体制转变;百多年来走向中国的特殊教育,而今是利在人类的中国方案走向世界。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6 期

字号: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设备、教材、教育手段和教学组织方式对有特殊需求的人群进行旨在达到一般的和特殊的培养目标的教育。特殊教育是近代文明的结晶,是弥补人类某一群体(生理或心理)缺陷的伟大活动,残而不废缘此实现。中国的特殊教育发展到现今形态,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中有三次划时代的转型。①

       一、古代转型

       人群中或是先天或是后天必有残疾情形的发生,人类因相互的社会交流必有教育的存在。《礼记·礼运》篇有描述想象中大同社会的名文:“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②圣人标树,众人效法,追步前贤,聚成一泓儒家忠恕仁爱、推己及人的信念活水,千载流淌。当然,不能说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歧视残疾人的情况,但尊养残疾人是社会的主流意识,这与古代西方有别。

       中国或许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对残疾人施行专门教育的国度。早在传说中的尧舜时代就有了残疾人教育,“典掌乐事”的“夔”就是其中的著名教工。《尚书·舜典》载:“夔,命汝典乐,教胄子”,而夔相传是“一足之人”,这是目前所能看到的关于残疾人参与教育活动的最早的文字,惜难断为真确。而在商周,已出现“教瞽蒙”乃至“五疾”人群的公立性质的教育。③有学者据此推断,商周时期已有专门的盲人学校,周代宫廷、官府甚至办有残疾人的音乐教育机构,《周礼·春官》曰:“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疏云“大师是瞽人之中乐官之长,故瞽蒙属焉”。④这种瞽蒙教育具有一定的规模,达到三百人。⑤上古时代,“师是掌乐之官冕,是乐师之名,盖瞽目人也。古时乐师多用瞽者,以其听专能审音也”。⑥此类官方乐师人数很少,作用却很大,在祭祀、攻伐、登基、邦交等大典上都能见其身影,“天子伐鼓于社,瞽目之乐官以祭天之雷鼓奏进而伐之”⑦,给观者留下深刻印象。故古籍中每每见及残疾乐师出席堂皇场面的记叙,实则其从业人数与发生的影响相差悬殊,残疾乐师名声很大,与者却极少。这倒也证明,中国古代的残疾教育确实现身很早,从“瞽目奏清庙之瑟,乐工呈韶濩之音”⑧,到孔子的“有教无类”,中国前近代针对某些残疾人的教育行为和理念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渊源。但根究起来,这还不能算是正规意义上的特殊教育学校,与近代特殊教育更有着时代与本质的区别。上三代的残疾人音乐团体,或有师徒延承,却无师生关系;只是官方乐队,并无学校体制;只见“国立”“公办”,未见“众人”“民办”;只见个别,未见普及;主要是一种为王室服务的职业训练,而非对残疾人的整体素质培养;教练对象主要集中在盲人,少见其他残疾类别。至于《荀子·王制》所言:“小小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注曰:五疾喑聋跛足断者侏儒,各为其材使之,谓若蒙瞽修声,聋聩司火之属。”⑨辨析词意,只是在使用,并非教育。再有,上三代针对残疾人的教练内容也主要限于音乐,主要是“技能”培训,即所谓“但晓铿锵而不传其义者也”⑩,不含乐理等深层次的教习,更谈不上文化知识的学习;那时也无盲文,没有书本教学,至多只是“训练”,而非“教育”;犹有进者,此类官办乐队的存在仅只一段时期,春秋以降,礼崩乐坏,“乐官师瞽抱其器而奔散,或适诸侯,或人河海”。(11)中国官办残疾音乐团体从此基本不存。

       但古代中国对待残疾人的态度仍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政府助养残疾人,维系其最低限的生存状态。自周以降,大部分朝代,均力图实行残有所养,给予残疾人某些生活和法律上的关照,政府规定“喑、聋、跛躃、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12)汉代,帝“遣博士大[夫]等六人,分循行天下,存问鳏寡废疾,无以自振业者贷与之。”(13)魏令规定“孤独病老笃贫不能自存者,亦一人不从役。”(14)隋朝赋役令“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15)唐代行均田制,“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16)而“民胞物与”是宋人张载的名言。元代更有进步,“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17)养济院是政府设立的救济场所,官员在这方面不尽职是有罪责的。明太祖下诏:“孤寡残疾者官养之,毋失所。”(18)清代的养济制度较前又有所发展,顺治五年(1648)十一月谕“各处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19)可见,中国传统社会对残疾人试行养助政策,且条规愈发细密,操作愈富人性。但还应该看到,在漫长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对残疾人多行“养而不教”。更需强调的是,这大多停留在表面公文,实际执行大打折扣,历朝政府都无力也不可能将所有残疾人的生活都“包下来”,即使单纯的养助,能享受官府优待的仍是极少数。如嘉庆年间,广西共有52个养济院,其12府州共设养济名额900余名(20),与既存的庞大残疾人口数目完全不成比例。

       其次,残疾人多自我习得,即没有“组织”的教学,主要靠自习。操琴弄音是盲人的古老职业,因盲人眼睛残疾,用耳尤多,勤加训练,自具优势,“瞽目废而耳聪”。(21)“盲则耳聪,使为乐师”。(22)《汉书·贾谊传》曰:“瞽史诵诗,工诵箴谏”,师古释“瞽,无目者也。工,习乐者也。”(23)但如前述,官方的瞽目乐师在上古后停废,庙堂宫阙的歌舞表演不再由残疾人充任,瞽目音乐人的社会地位也每况愈下。有人作《贱瞽》篇痛惜这一改变,盲人乐师“自上古以来皆尊礼而崇重之”,“但后世宗庙朝廷不用此辈”,上行下效,社会亦对盲人的观感转移,“类皆贫贱流为乞丐,沿富贵家以走衣食,人亦贱之,……高之者弦歌侣唱,人亦用以乐宾娱耳,犹足自存,嗟夫!”(24)言语中透出无助且无奈!盲人乐师转入民间,在市井利用一技之长谋得生活,“琵琶者谁双瞽目,召取筵前奏新曲”。(25)历代出了不少享有声誉的瞽目音乐家,“武骧卫李千兵良节,别号近楼,中年而瞽,弹琵琶以左手能作众声妙入神。”(26)或以一技之长承担某些社会教化责任,汉代“典者自卿大夫师瞽以下,皆选有道德之人”。(27)北朝“卢太翼,幼称神童,后目盲,以手扪书而读”。(28)盲人盲于眼而不盲于心,洞悉世间百态,四处讲说劝善,毋欺残者,不欺世人,乡里之间“选年老或残疾不能生理之人或瞽目者,令小儿牵引,持铎徇行本里,令直言叫唤孝顺父母六句,使众闻之,劝其为善,毋犯刑宪”(29),承担力所能及的桑梓教化工作。讲经布道者也时有所闻,“明万历三十九年,蜀僧性通,法号三际,……以瞽目谈经,然明白了义”。(3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