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資本市場中的銀行業之面相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蔭貴,復旦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外現代化進程研究中心研究員,從事中日近代化比較、中國近代企業史研究。

原文出处:
南国学术

内容提要:

在世界各國的發展進程中,銀行是資本市場上的重要力量。近代中國是中國銀行業登上歷史舞臺並得到初步發展的時期。在這段時期裏,銀行業的數量逐步增多,實力逐漸增強,在多個領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從資本市場的角度觀察,由於發展時段、內外戰爭、資本來源不同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近代中國銀行業的類型並不一致,其中主要有國家資本和民間資本兩大類,而這兩類銀行在資本市場上發揮的作用、表現出的特點、佔有的地位自然也各有不同。近代中國銀行業作爲資本市場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從1897年第一家中國通商銀行誕生,到1949年爲止的半個多世紀裏,先後經歷了晚清、民國北京政府、民國南京政府三個時期。發展到20世紀30年代中期後,國家資本銀行逐漸形成了支配和壟斷的局面。1937年全面抗戰爆發後,戰爭對近代中國金融業造成巨大衝擊。多種因素的叠加和制約,使得這支中國資本市場上的重要力量帶有種種特色。其中,有兩個特點延續時間較長並且比較突出:一個是早期與政府的財政聯繫緊密。但是,這種密切關係在工商企業有所發展以及銀行自身的努力後,逐漸鬆弛。另一個特點是,與近代中國企業的關係從疏離演變爲密切。而在這種密切中,又包含兩層內容:一是企業的存貸款數量增加,對中國近代工業化的進程影響逐漸加大;二是銀行業特別是國家資本銀行直接投資創辦企業。這種現象雖然在抗戰前即已開始,但後期越發突出,顯現出一種二者合一的不同尋常的特點。總體來看,1897-1949年的五十餘年間,中國銀行業業務以1930年代中期爲界,分爲前後兩個部分:前面部分的主要活動是,業務圍繞政府的财政進行;後面部分則與企業的關係日趨緊密,導致銀行直接投資創辦企業,其中又以國家資本銀行爲代表。全面抗戰爆發後,銀行對金融、經濟的把控能力更加增強,經濟活動中的主要部分和骨幹企業基本上都是銀行創辦或掌控,民間資本銀行的地位下降明顯,錢莊、銀號等傳統金融機構的作用更是等而下之了。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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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世界各國的發展進程中,銀行是資本市場上的一支重要力量。①在近代中國,随着銀行業數量的逐步增多,實力逐漸增強,在多個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從資本市場的角度觀察,由於發展時段、內外戰爭和資本來源不同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近代中國銀行的類型並不一致,其中主要有國家資本和民間資本兩大類。這兩類銀行在資本市場上發揮的作用、表現出的特點、佔有的地位自然也有所不同。

       從1897年第一家中國通商銀行誕生,到1949年爲止的半個多世紀裏,近代中國銀行業先後經歷了晚清、民國北京政府、民國南京政府三個時期。發展到20世紀30年代中期後,國家資本銀行逐漸形成了支配和壟斷的局面。全面抗戰爆發後,戰爭對近代中國金融業又造成巨大衝擊。多種因素的疊加和制約,使得這支中國資本市場上的重要力量帶有鮮明的特色。其中,有兩個特點延續時間較長且比較突出:一個是早期與政府的財政聯繫緊密。但是,這種密切關係在工商企業有所發展以及銀行自身的努力後,逐漸鬆弛。另一個特點是,與近代中國企業的關係從疏離演變爲密切。而在這種密切中,又包含兩層內容:一是企業的存貸款數量增加,對中國近代工業化的進程影響逐漸加大;二是銀行業特別是國家資本銀行直接投資創辦企業。這種現象在抗戰前即已開始,後期越發突出,顯現出一種二者合一的不同尋常的特點。

       一、近代中國銀行業與政府的財政關係

       近代中國銀行業與政府財政關係密切這一特點,是近代中國銀行業從誕生開始就帶來的特質。光緒二十二年(1896),盛宣懷在向清政府奏請籌設中國第一家銀行中國通商銀行時,就特別強調設立銀行對財政具有“泉府因通而不窮,仿借國債可代洋債,不受重息之挾制,不吃鎊價之虧折”②的作用。光緒二十三年(1897)三月一日,盛宣懷在答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諮文“聞英國國家設有要需,或數百萬,或數十萬,以一二釐利息責成匯豐,便可咄嗟立辦,現在銀行開設後,能否照此辦理”的諮文中,進一步解釋設立中國通商銀行的目的和作用:“總董公議,現立銀行將來如能信孚中外,氣局寬展,自可援照西例,國債數千百萬,由銀行代官籌辦,印發債券,本息歸行代收代付。至於銀行現在資本僅二百五十萬,收足亦衹有五百萬,即使全借於國家,亦屬無濟。故外國銀行,係代國家出票借債,是聚天下之財力以銀行爲經手,並非專恃本行之資本借與國家,至於利息多寡,應照隨時市價核議。”③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將戶部銀行改組爲大清銀行,在《大清銀行條例》中也特別強調:“代公家經理公債票及各種證券爲主要業務。”④中國通商銀行設立時具有的“仿借國債可代洋債”,氣局寬展後“可援照西例,國債數千百萬,由銀行代官籌辦,印發債券,本息歸行代收代付”,再到清政府強調大清銀行“代公家經理公債票及各種證券爲主要業務”等等,都說明近代中國銀行業誕生之時,其具有的功能和定位中就被打下了幫助政府緩解財政困頓、與政府財政緊密相聯的烙印。

       因此,在近代中國銀行業此後的業務經營上,與政府財政密切的關係在多方面表現出來。其中,向政府墊借款項和承辦投資公債就是明顯的兩種。

       (一)向政府墊借款項

       顧名思義,向政府墊借款項就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機關在入不敷出之時,向各銀行要求先行墊借以解燃眉之急的臨時性墊款或借款。這種墊借金額大小不一,少者數萬元,多則幾十萬元,甚或上千萬元者亦有之。但墊借名目繁多,日積月彙,以致各銀行墊借之款往往佔放款總額的三分之一以上。”⑤據千家駒研究,自1912-1925年,根據北京財政整理會的計算,北洋政府向本國銀行的借款和銀行給北洋政府的墊款情況如下:“内國銀行⑥短期借款(此類借款有抵押品的,有無抵押品的,以向京津銀行界所借爲多,大抵息重期近,條件苛刻,在北洋政府衹求有款可借,不顧一切,而銀行則貪求厚利,儘量盤剝,一旦政府還不了債時,銀行即要倒閉),截至1925年底止,積欠本息38904282.27元”,各銀行向北洋政府的墊款(此項墊款以中國、交通兩銀行爲最巨,其他各行亦有),“截至1925年底止,積欠本息30333399.26元”,兩項合計69237681.53元。而這“僅僅是截至1925年底止未清償的債務,其已償還的與1925年以後的數字是沒有記載的”。⑦

       這裏,再分別考察一下中國銀行、交通銀行這兩家銀行對政府的墊借款情況。因爲,這是兩家有代表性的重量級銀行,而且是“墊款以中國、交通兩銀行爲最巨”的銀行。表1顯示的是1913-1926年中國銀行對政府的放款情況。

       根據“中國銀行檔案總159號函”的概括:“歷年政府機關借款居高不下,借多還少,實爲呆滯。營業資金大受束縛,業務難以發展。但財政巨額缺口,除靠大量發行公債、庫券彌補外,政府和地方機關向銀行的借款,仍多如牛毛。如北京政府機關欠款1929年底達銀元7737萬餘元(其中:財政部借款、暫欠、國庫墊款、鹽餘借款7492萬元,交通機關借款95.55萬元,其他機關借款150.13萬元)。”⑧

       這種情況到了南京政府期間依然如此,而且墊借款數目更大。“1930年,政府借款佔貸款總額49.83%;1934年,佔41.91%。據1933年底統計,中央政府舊欠1.002億元,地方政府舊欠1238萬元,廣東舊欠470萬元,合計11728萬元。”⑨直至1936年底,“政府欠款仍在1.11億元,其中中央政府欠款1.01億元,地方政府欠款1060萬元”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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