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邻邦和“一带一路”的重要成员国,越南自1986年起实行“革新开放”,逐渐走上经济发展的快车道,与此同时,政治体制也实施了一系列改革。越南国家审计署作为重要的监督手段,1994年正式开启了“行政型”管理体制。随着越南国会的权威与职权不断得到强化,确保公共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国会于2005年颁布《国家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开始隶属国会,在形式上完成了由“行政型”向“立法型”的体制转变。变革后的越南国家审计署,成为国会决定财政预决算的参谋机关、公共财政检查的重要工具、惩治腐败的重要利器,在监督体制方面取得的成就和结果是较为全面且重要的,为越南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14~2018年期间,国家审计署累计提出288.671万亿越盾的财政处理意见,相当于1994~2013年20年间处理意见总数的2.3倍以上。此外,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审计意见平均达近80%。 近些年越南国家审计发展迅速,但国内学界对其关注不多,已有研究主要围绕审计机构、审计职能等内容展开。周文华认为,越南审计署在履行其职责时,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并负责依法作出审计结论。王孔敬提出,在越南反腐败体制中,监察、审计、调查、监控、审判和监督发现腐败以及举报腐败行为。客观上,一国的审计体制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在该国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的双重约束下的选择。本文梳理越南审计法制变迁的主要路径,汲取其改革经验,为我国审计法制建设提供有益思路。 二、越南国家审计法制的变迁梳理 (一)相关机构监督阶段(1945~1993年) 越南在1945年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没有立即设置审计机关,而是由财政部和其他机构行使经济监督职能。1945年11月,越南依据第64/SL号命令成立特别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政府和人民委员会的所有工作人员。1946年8月,越南颁布第76/SL号命令在财政部门设立监督机构,不仅检查财政部门内部运行情况,还要监督其他部门的制度执行情况。1970年9月,越南发布第174/CP号财政监察组织章程决定,监督各级别部门,以及对其预算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1991年5月,越南财政部颁布第173-TC/QD/TCCB号关于财政监察机构活动组织机制的决定,进一步厘清了财政监察、监督等职能。 (二)审计制度初创阶段(1994~2003年) 1994年7月,越南发布第70/CP号法令关于成立国家审计署的决定。国家审计署隶属于中央政府,依据中央政府批准的审计计划开展工作,监督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和民间组织的会计资料和结算账户,按期向总理报告目标及完成程度。1995年1月,越南政府颁发第61-TTg号关于国家审计署的组织机构与运作章程的法令,确定了审计机关的结构、职能和原则。此为越南国家审计署的首个专门性法规,初步满足了越南革新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此后,越南国家审计署与最高审计机关组织、国际审计机构和各国最高审计机关积极签署互助协议、搭建合作关系。越南国家审计署于1996年7月成为最高国际审计组织成员,于1997年1月加入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2003年8月,越南政府发布第93/2003/N-CP号关于改进国家审计署功能、目标、权力和结构令,再次明确国家审计署的法律地位、完善了组织结构,扩大了职责权限范围。 (三)审计体制变革阶段(2004~2012年) 经过多年改革,国会在越南政治系统逐渐摆脱“橡皮图章”形象,其监督组织体系和法律法规愈加完善,以国家审计署为代表的监督机构得到增强。2005年,越南国会通过包括第916/2005/NQ-UBTVQH号《关于国家审计署组织机构决议》决议、第917/2005/NQ-UBTVQH11号《关于制订与颁布国家审计标准系统规程决议》在内的7份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4份通知,进一步规范国家审计机关的组织、活动。事实上,在关于国家审计署和审计长的法律地位意见征求结果中,394名国会代表有363位代表(92.13%)赞成国家审计署作为由国会的专门机构,只有31名代表(7.87%)赞成国家审计署归属政府。2005年6月,越南国会通过了《国家审计法》(以下简称《旧法》),标志着审计机关在经济体宏观检查、控制系统中的第一部法理依据诞生,也重申在国家财政管理、使用的公开、透明等方面监督决心。《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审计是由国会设立的专门从事国家财务审计、独立运作并仅遵守法律的专业机构。”这是首次阐明国家审计署由隶属于政府转变为直属国会,实现了由“行政型”向“立法型”的重大变革,逐步迈入依法的规范化进程,代表国会对使用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进行财务审计、合规审计和运营审计,为国会行使监督职权奠定了专业基础。2010年4月,越南国会颁布第927/2010/UBTVQH12号令《关于2010—2020年国家审计发展战略》,旨在增强国家审计业务能力、提高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以及提升运营质量和效率。 (四)审计法制深化阶段(2013年至今) 越南先后于1946年、1959年、1980年、1992年颁布过4部宪法,但均未设置关于国家审计的条文。直至2013年,越南国会通过了最新《宪法》,第118条规定“国家审计署是由国会成立的机关,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对公共资金、财产的管理、使用工作进行审计。审计长是国家审计署的负责人,由国会选举。审计长的任期由法律规定。审计长对国会负责并且向其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工作;在国会闭会期间,对国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且向其报告工作。”至此,越南国家审计的管理体制从宪法层面上予以确认——“立法型”审计体制。① 为确保公共权力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促进国家审计更加独立与客观,越南总结实践经验,借鉴了部分国家的审计制度。2015年6月,越南国会通过了最新《国家审计法》(以下简称《新法》),由9章72条组成,为国家审计机关的组织与运作提供充分且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2016年国家审计署颁布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包括39个准则,分为3个级别:落实国家审计职责的先决条件(2个准则)、审计基本原则(4个准则)和审计指引(33个准则),通过建设审计流程和方法来推进审计标准化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2017年10月,越南国会主席阮氏金银要求,国家审计署应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和“依法审计原则”,同时要求国家审计署应不断提高审计公开透明度,实现审计现代化。直至2017年,国家审计署基本完成《国家审计署发展战略计划(2013~2017年)》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和完善《国家审计法》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提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基础上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果,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等。目前,国家审计署正在展开《国家审计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工作,同时对新修改补充和新颁发有关国家审计活动的法律文件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