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审计体制改革:“治理监督”还是“放任自流”?  

作者简介:
王鑫鑫,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张书敏,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窦炜,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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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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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党和国家监督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审计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运行为首要目标,在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刘家义,2015)。在我国,与国家审计署对央企进行审计不同,地方国有企业按照行政级别通常接受地方审计机构的监督。国家审计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央企审查的独立性极强,审计过程不会受到其他组织的干预,从而保障审计监管的治理效果。但是,地方审计机关同时接受来自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地方国企实施审计监察时,很难摆脱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核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足够的动机和能力对地方审计机构施加影响(Liu和Lin,2012)。

      由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2月颁布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下称《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①,明确提出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下称“地方审计改革”)。具体表现为,人事上“加强对省以下审计机关干部任免和考核的管理”;项目上“省以下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经费上要求“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资产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管理”。这些改革措施都旨在强化国家审计署对地方审计机关的垂直业务领导,弱化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审计机关的行政干预,从而全面提升地方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管效果。现有若干文献探索了地方审计改革治理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税收征管、审计风险及地方政府公务接待费用的积极影响(陈茹等,2020;王成龙等,2018;杨开元等,2022;张琦和孙旭鹏,2021),尚未关注到当前地方国企重大并购投资中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业绩“失诺”问题。

      针对并购交易,证监会先后于2008年②和2014年③颁布并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上市公司以并购重组方式购买资产,标的方应对其未来经营业绩作出承诺,在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业绩承诺协议制定的初衷是规范并购双方的交易行为,提升重组后企业的业绩表现。但事实上,我国资本市场并购交易承诺到期后的业绩“变脸”事件屡见不鲜(Zhai和Wang,2016),标的方制造“积极”的信号抬高股价(Song等,2019),内部人则通过高位减持套现(潘红波等,2019),最终的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导致股价暴跌(Allee和Wangerin,2018),外部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Li等,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政府审计机构有权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监督和评价”。在我国经济转型的特殊阶段,为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交易,特别是业绩承诺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审计关注的重点之一。2018年,在被国家审计署实施审计的央企中,约有72%的样本发生了并购交易,且在审计公告中明确指出存在涉及交易估值、风险警示、国有资产流失等重大问题④。近期,窦炜和张书敏(2022)也探讨并验证了政府审计监管对中央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业绩承诺可靠性提升的积极影响。但从地方国企接受审计治理的效力来看,以往国家审计署对央企强制监管的研究结论也可能并不适用于地方国有样本。那么,审计制度改革能否对省以下地方国企并购重组中的业绩“失诺”问题开展有效的治理监督?其内在影响机理和作用机制又是怎么样的?本文正是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分析,从政府强制监管的角度,研究了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试点改革的实施效果,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行,推动实体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本文丰富了关于地方审计机构对国企审计治理效果的研究,特别是审计体制改革的实施对企业并购重组中业绩承诺问题的影响,为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经验证据;(2)本文对地方审计体制改革的力度以及政府审计监督效果提升的作用渠道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对现有研究形成了补充和完善;(3)本文进一步从并购溢价和大股东减持的角度,研究了审计体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审计对地方国有企业并购业绩承诺可靠性水平的内在影响机制,深化和拓展了业绩承诺问题的相关研究。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作为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和保障,“独立性”的增强能够明显提升政府审计的质量和监察效果(Liu和Lin,2012)。审计体制改革实施以前,地方审计机构在领导人事任免、经费审批和业务管理等方面既受到同级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干预,又要对地方政府控制的国企进行审查,这显然无法有效保证审计的监管效果(Isaksson和Bigsten,2012)。《框架意见》颁布实施后,各试点省以下审计机关按照改革要求明显增强了审计干部的人事管理权限,严格落实“试点地区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审计机关的机构编制,地方审计人员由省级统一招录,上级审计机关要强化对选拔任用环节的审核把关,以及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这些举措均减少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增强了地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经过改革后的地方审计机构,在国家审计署的统一部署下,将更有效地实施对地方国企的审计,更能够治理地方国企并购交易中的各种乱象,提升业绩承诺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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