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审计监督法律问题探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邱雪璐,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讲师,台湾公立成功大学法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审计法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原文出处: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3 年 06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在提升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问题上,既要结合行政管理需求,也要健全国家审计监督法律体系,以国家审计的法治化,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在国家治理视角下,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可以为稳定政治氛围和经济态势提供保障,也有利于繁荣文化环境和满足人民期待。其间,需要切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在开展审计监督的过程中,要坚持以法治精神为指引,构建现代经济体系和现代政府组织,以此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针对审计监督工作出台了很多政策文件,为审计监督工作和法律体系构建指明了方向。与此同时,相关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出来。钱再见、汪家焰(2018)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对政治权威及其实现路径进行了研究,指出新时期的审计监督工作要顺应新形势、抓住新机遇、迎接新挑战,致力于提升审计监督的权威,完善审计监督的体系,并在审计整改和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不断推进。李嘉明、杨流(2018)在协同视角下,对国家审计和国家监察服务腐败治理的路径进行了探索,认为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发挥国家审计职能,达到促进国家治理的目的。张莉、朱琦(2021)在新发展格局下探讨了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及作用,认为国家审计要和时代要求相符,准确把握国家治理的要求,通过国家审计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厉国威、励雯翔(2021)针对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和我国国家审计体制转型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国家审计具有独特的预防、揭露、防御功能,需要通过和国家治理的融合,不断开启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新篇章。高玉荣(2021)对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国家审计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审计监督法律要尽量覆盖到全部领域,并保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胡耘通(2021)探讨了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的协同监督路径问题,认为审计监督法律的执行要到位,规范性要提升。黄业飞、侯建(2022)针对研究型审计助推审计整改“双闭环”高质量运行路径问题进行了探析,认为要加快推进审计监督法律改革,为健全国家治理体系提供必要支撑。鉴于以上研究,本文在国家治理视角下,对审计监督法律问题作进一步分析,为保障审计监督工作高质量稳步推进提供可以借鉴的信息。

      一、国家治理视角下审计监督法律的阶段分析——以党的十八大为起点

      为了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快速、稳健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推动审计监督事业的繁荣稳定,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能够落实到位,早在1994年我国就为此制定了专门的审计监督法律,即《审计法》,到了2010年,进一步修订了《审计法实施条例》,由此,我国审计监督法律体系变得更加完善。尤其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作为审计的最基本职能,通过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和有效解决问题,被视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托,借此可以帮助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审计权限和执行审计任务。更为重要的是,借此可以发现审计监督中存在的风险,通过有效提升审计监督免疫力可以切实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一)第一阶段——2012~2014年

      党的十八大是我国审计监督法律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分水岭”。这一年,审计监督把风险防控作为重要工作予以重视,将其放在了关键位置。其中的原因在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国家治理层面上,需要重点防控和化解各类风险,通过审计监督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的需要。鉴于此,2013年1月2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作用,助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胜利。一般认为,这次会议和习近平的讲话开启了审计监督服务国家治理的新阶段。一个月后的2月22日,习近平继续强调,在国家治理的问题上,要时刻把握审计监督的保障作用,使之能够更好地遏制公款消费以及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看出,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可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这一重要的制度安排在随后的10年中都极大促进了廉政建设。随着审计监督服务国家治理向纵深方向发展,2014年10月,国家层面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为了遏制腐败和防止权力滥用,一个重要抓手就是切实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可以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新确认了审计监督在服务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也在国家层面提高了对审计监督法律的重视程度。为了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职能,随后发布的相关政策还关注到了审计监督审计结果要依季度总结和披露,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出来,让受众能够了解详细的审计建议、整改进度、整改效果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第二阶段——2015~2017年

      在这一阶段,有关审计监督法律制度建设的文件较少,但与审计整改相关的工作却得到了充分重视。一方面,推进审计建设法治化极大提升了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的专业化水平,让审计监督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让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审计职权的行使都具有了较大独立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通过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了国家治理工作——这是该阶段与上一阶段相区别的明显标志。自2015年开始,审计监督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现在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直接或间接推动了审计监督职能在国家治理层面中向纵深发展。随着法治化的推进,审计监督职能开始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扩散,审计监督和国家治理之间的融合更加紧密,其中尤以生态环境审计最为突出。2015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各地通过试点推动审计监督法治化进程。通过对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资源使用审查,在很大程度上突出了审计监督的职能,让审计监督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国家治理提质增效。2016年1月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审计监督合力作用,使之在现代化治理能力提升中发挥关键作用。尤其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当今时代,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提升,新的治理手段、治理工具也在积极地探索和创造中。而为了让新的治理手段、治理工具能够和经济社会发展保持高适应度,就需要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确保新的治理手段、治理工具的应用程序、应用方法和应用效果都合法、合理、合情,对于发现的和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问题,要通过制定、优化审计监督法律的形式提高国家治理效能。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国家审计监督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关键工具,需要在发展审计监督职能、完善审计监督体制的同时,突出审计监督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以此健全审计监督制约机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