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与审计方法的变革

作 者:

作者简介:
谢志华,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程恺之,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审计研究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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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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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同时还强调,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在继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要引导新技术为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服务。一方面,由于被审计单位新技术特别是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使得审计证据的形成方式和存在形态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审计必然要适应这种变革,调整和改变监督方式,特别是作为审计监督基础的审计取证方法。另一方面,审计也必须将新技术特别是大数据技术运用于整个审计监督体系之中,在提高审计效率的同时,不断提高审计质量,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这里最为关键的是要充分把握被审计单位采用新技术特别是大数据技术之后,其行为证据也就是审计证据的形成方式和存在状态的特征,以此为基础将相关新技术特别是大数据技术运用于审计监督体系之中,并与这些特征进行无缝链接。整体上说被审计单位采用新技术特别是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行为证据的形成方式和存在状态的变化,必然促推审计方法变革,而审计主动迎合这种变化也必然要采用新技术特别是大数据技术。审计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响应党的二十大精神,通过新技术特别是大数据的运用以形成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历史地看,提高审计效率和提高审计质量两者并非一致,在传统的以纸质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实体场景审计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账项基础的详细审计到抽样审计的转变,而后是抽样审计又向制度导向审计和风险导向审计变迁。从审计方法看,这种变化就是由全面审计向重点审计的改变,其根本原因在于审计效率与审计质量的现实矛盾,提高审计效率就必须要降低成本、缩短审计时间,从而必然影响审计质量。所以,审计方法选择的着眼点在于不降低审计质量或增加审计风险的前提下如何提高审计效率。在这里,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并不统一。从审计的视角看,最理想的状态是通过提高审计效率既能实现全面审计,又能确保审计质量。传统的以纸质证据为基础的实体场景审计的审计取证方法难以实现这种统一,其原因在于实现这种统一的技术条件并不存在。伴随新技术特别是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以电子证据(或者大数据)为基础而形成的虚拟场景审计为这种统一提供了技术前提。

      正因为这样,响应党的二十大精神,审计就要积极主动地将新技术特别是大数据技术运用于审计监督之中,并与被审计单位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后的行为证据的特征相融合,在大大提高审计效率的同时实现全面审计,通过审计质量的不断提高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被审计单位新技术运用:证据形成和存在形态的改变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新时代最具有代表性的技术创新就是大智移云物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和运用。作为审计监督对象的被审计单位包括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无不需要加入到这一创新和运用之中,这对审计所产生的直接影响就是审计证据的形成和存在形态会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戚聿东和肖旭,2020)。

      事实上,被审计单位的行为证据也就是审计证据的形成和存在形态发生过两次变化:一是以纸和笔为代表的纸质证据的出现,相应形成了实体场景审计;二是以电子技术和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证据的出现,形成了虚拟场景审计。后者是伴随着大智移云物区块链等新技术在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组织的业务活动中的使用而形成的,这里,审计组织要深刻地洞察新技术特别是大数据的运用所带来的被审计单位行为证据,也就是审计证据的形成和存在形态到底会发生哪些实质性的具体变化,并根据这些变化确定新的审计取证方式,以实现提高审计效率的同时也提高审计质量。新技术特别是大数据的运用对被审计单位行为证据,也就是审计证据的形成和存在形态所带来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虚拟化

      从被审计单位的视角看,任何一个被审计单位作为一个组织都有实体的存在性,包括实体的行为和实体的资源,它们都存在于具体的物理空间和时间中,这就是实体化。而虚拟化就是被审计单位的实体行为和实体资源的信息化,经历了文字信息化、电子信息化和数字信息化的不断演进,虚拟化的程度也随之提高。当被审计单位的行为和资源处于实体化并且相应的证据也以纸质形式而存在时,它们都处在一定的时空之中,这种时空差异使得审计必须要进行实地取证,从而受到空间距离和时间差异的阻隔(楼霄,2019)。一旦被审计单位的实体行为和实体资源及其相应的证据以虚拟信息的形式而存在,就可以跨越空间距离和超越时间差异。任一审计组织在任何时间都可以通过信息体系对不同空间的被审计单位的行为和资源进行监督、对相应的证据进行取证。

      (二)电子化

      电子证据与纸质证据的区分在于两者的介质不同,电子证据是以电子介质为载体而形成的,纸质证据则是以纸质介质为载体而形成的。尽管证据都是用来证明被审计单位的行为(过程和结果)和资源(数量和质量)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但由于载体的差异,与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无形性,电子证据实质上是计算机存储介质中的一组电子或者数据信息,是无形物;纸质证据是由人工直接填写而成。二是内容与载体分离,电子证据的存放载体可以改变,可存放在各种存储器上;纸质证据的内容与载体不可分离,只有移动纸张才能传递,也不可复制。三是不稳定性,电子证据会因各种自然和技术因素的影响而具有不稳定性;纸质证据一旦形成,其形态和内容不会变化,入档后其物理形态和内容具有稳定性保障。四是易篡改性,电子证据有可能对其进行篡改而不留痕;与此不同,纸质证据一般具有不可改动性,否则会留下痕迹。被审计单位一旦采用电子证据,审计组织不仅要验证证据本身的可靠性问题,也需要验证技术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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