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纪检监察和审计同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二者在监督中协同发力有利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而高效的信息共享是推动纪审协同监督的重要支撑和有力保障。本文将纪检监察与审计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作为研究主题,深度梳理构建信息共享机制的理论逻辑,并对机制的运行进行了多维探讨。期望通过这方面的研究,为实现纪审信息共享提供更多实践参考。 一、纪检监察与审计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的现实困境 (一)纪审机关对信息共享认识定位存在差异 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虽同属于党的领导体系下,但二者都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机关。纪审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其价值取向应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但在实际开展工作中“部门主义”观念的存在成为信息协同的阻力,当共享工作的开展需要配合部门牺牲部分利益时,各主体就会因为立场不同在不同的利益导向下产生认知差异,无法有效契合,从而引发各自为政的现象,阻碍共享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部门间信任度的普遍缺失也制约了信息共享的发展。信任度不足将大大降低各部门参与信息共享的动力,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主要是输出数据信息的部门对其他部门的信任度不高,担心对方不能像自己一样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数据以及保证数据信息在合理范围内共享,从而使得共享存在潜在不公平性和数据泄露风险,进一步阻碍了信息共享的推进。 (二)信息共享不畅现象普遍存在 一是各部门信息管理分散化。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信息收集、管理上没有形成协作机制,未能有效整合数据资源,相关部门往往各自进行信息的收集、归纳,信息资源呈现分散化趋势,难以形成有价值的信息,不利于二者协同监督工作的开展。首先,两者自身属性及行政隶属关系不同,在实际业务中更多的是“单向传递”,而非“双向共享”。审计机关往往会忙于从外界收集信息、进行取证,而难以直接在纪检监察机关处获取已有信息资源,由此拉长了办案周期,降低了工作效率。其次,信息资源本身存在特殊性,受到保密要求、流通渠道等的限制信息对外共享困难,相关部门本着谨慎性原则会设置信息调取壁垒,或对外提供信息不完整。 二是信息逐级收集不贯通。纪检监察与审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均存在一定程度上跨地域、跨层级查询难的问题,纵向层级间未实现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对于相关信息的获取,调查人员需要逐级上报等待审批,其过程繁琐、耗时较长,耽误了案件审查进度,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由于在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等方面缺乏合作手段和共享平台,工作联系机制、协作配合机制尚不完善,在不同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相关数据上是否应该共享、如何共享等尚缺乏统一的规范指引,致使信息逐级收集不贯通。综上,横向信息之间衔接不畅通,纵向信息间缺乏对接融合,成为制约纪审信息共享发展的关键因素。 (三)信息共享法治化程度不高 纪审机关信息共享不仅涉及有效性,还与安全性和合法性挂钩,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为信息共享提供基础保障。但是我国与纪审信息共享相关的法律政策尚不健全,对信息共享内容和过程缺乏有效的控制,使得信息共享的安全性、合法性得不到保障,因此限制了纪审信息共享的深度开展。首先,法律层面缺乏对信息共享主体之间的协调以及信息保密级别的限定,在日常工作中,由于缺乏法律规定的指引,相关工作人员常因无法识别信息是否可以共享而选择保密,以此避免承担共享不当的风险责任。其次,关于信息共享的政策体系尚未成熟,信息共享的过程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管理,信息在储存、传输等方面标准尚不统一,致使信息共享的有效性不高。 (四)信息技术运用水平不高 大数据时代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也改变着社会的结构,加快数字化发展已经深度融入国家“十四五”规划中,提高信息化水平是巩固反腐败成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势所趋。信息化水平的高低影响着信息共享的效率,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可提升纪审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效率与效能,但是信息技术运用水平和能力的不足也会限制信息共享的进一步推进。目前来看,纪审机关各部门的信息技术运用水平存在不足,各部门在人才配备上缺乏数据分析处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导致机关内部整体信息化程度不高,数据处理技术落后;而且纪审部门之间硬件设施、信息系统建设水平上均存在一定差距,在信息协同共享上缺乏数据的整合,使其在共享信息时出现数据不能转换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纪检监察与审计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健全。 二、纪检监察与审计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的可行性 (一)信息共享的条件分析 纪检监察与审计监督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结构上呈现“监审分离”模式,但从国家治理角度来看二者目标趋同且业务功能上存在天然互补性,这体现了纪审协同监督的现实基础。 (1)反腐倡廉的一致目标。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为对国家财政收支等按归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源资产等实现审计全覆盖,助力我国财政经济监督体制的建立健全,重点针对经济、金融领域加强反腐败工作。综上,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的主要目标都围绕监督腐败、促进廉政建设展开,分别从党和政府执政、经济活动中予以强化,各有侧重点,但两者在反腐倡廉的最终目标上表现出高度一致。建立健全二者协同监督机制将能更充分地发挥政治、行政监督威力,也将更有效地促进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