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与纪委协同治理政府官员腐败的主要成效与改进对策研究

作者简介:
宋夏云,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研究生,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审计和内部控制;丁佳伟,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为审计理论与实务;钮曼菲,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本科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为审计理论与实务。

原文出处:
财务管理研究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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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政府官员腐败行为是制约我国公共权力高效运行的“政治毒瘤”,近年来腐败案件屡见不鲜且涉案金额令人瞠目结舌,对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资源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浪费。党的十八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腐败治理问题,要求各腐败治理主体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败治理工作。2022年6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一体化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能力与水平,全面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审计机关与纪委作为我国政府官员腐败治理的两大支柱性力量,承担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任,二者虽然工作内容存在差异,但在反腐败视角下有着目标协同、职能重合、客体重叠、内容交叉的协同性。因此现阶段加强审计机关与纪委在政府官员腐败治理领域协同作用的研究具有重要研究意义。本文采用文献梳理、比较分析和理论分析等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尝试研究,研究路径包括:首先,研究政府官员腐败治理的涵义及其目标;其次,对审计机关与纪委近年来在政府官员腐败治理领域取得的主要成效进行回顾,并梳理审计机关和纪委协同治理政府官员腐败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审计机关与纪委协同治理政府官员腐败的改进对策。

      1 新时代政府官员腐败治理的含义和目标

      1.1 政府官员腐败治理的含义

      政府官员接受人民群众的委托和国家的聘任,作为履行国家公共权力的代理人,理应对其受托责任负责。然而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政府官员作为市场理性经济人,易受自身私利及权力寻租者的诱惑致使权力异化。关于腐败的概念,王红兰和张其镇认为,广义的腐败是指权力的执行者滥用权力从而与公众的期望产生偏差的行为;狭义的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不合规地使用权力并用来获取私利的现象。唐衍军和蒋尧明认为,腐败的本质是权力主体滥用公共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关于腐败治理的涵义,张超认为,腐败治理是指政府综合运用多种治理工具,借助多方力量在相互合作中构建一个多中心的行动体系,从而共同消除腐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过程。余谦等认为,腐败治理是指通过法律授权独立机关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约束行权者的一种政治行为。本文认为,政府官员腐败治理是指国家各级监管机关以提升国家治理为宗旨,依法对政府官员执政行为进行全周期监管,避免公共权力异化、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系列治理行为。

      1.2 新时代政府官员腐败治理的目标

      政府官员腐败治理的目标是指政府官员开展腐败治理实践活动所预期实现的效果和最终境地。关于政府官员腐败治理的目标,目前主要观点如下:波普认为,腐败治理最终目标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法治及提升民众生活质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反腐目标为“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魏昌东认为,腐败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本文认为,政府官员腐败治理目标可依次分为基础目标、进阶目标及最终目标:

      (1)基础目标。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基础目标主要指通过开展反腐败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存量腐败行为,避免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同时针对开展存量腐败治理过程中发现的腐败高发领域实施常态化高压监控,针对现存权力运行路径中的制度漏洞及时完善以遏制腐败增量的发生。

      (2)进阶目标。构建系统的腐败治理体系。主要指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腐败治理机制及信息公开制度。在腐败治理基础目标实现的基础之上,需要归纳提炼典型案例的共性、特性,制定“三不”治理机制,同时定期进行腐败治理信息披露,与社会公众进行充分沟通。

      (3)最终目标。建设人民群众信赖的清廉型政府。腐败治理服务于国家治理,其最终目的是建设得民心、受信赖的廉政型政府。我国将反腐败斗争置于国家战略高度,就是出于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负责。一个深受人民群众信赖的政府社会治理成本最低,腐败成本最高,是国家治理的奋斗目标。

      综上所述,基础目标是日常反腐败治理工作过程中的细节要求,进阶目标是建立在基础目标上的总结提炼,最终目标是在达成基础目标和进阶目标之后服务国家治理的最终目的。

      1.3 新时代政府官员腐败治理的新任务和新要求

      政府官员腐败治理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主要包括:

      (1)查处腐败行为,落实监管问责,曝光重案要案。腐败治理基础目标是指坚定不移地开展“零容忍”高压反腐,持续推进减少腐败存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腐败查处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果,截至2022年4月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438.8万件、470.9万人;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72.3万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4.4万人。根据腐败公式“腐败=垄断+自由裁量权+问责”,问责的实施能够有效抑制腐败,因此需要推进政府官员腐败行为问责的落实以遏制腐败。另外,在政府体制内部问责的同时也要及时向社会披露腐败重案要案的惩治进展,增强公众的信赖和当家做主的意识。

      (2)逐步建立完善的“全周期管理”反腐败治理机制。政府官员腐败行为对我国公共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是我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现阶段,我国腐败治理仍存在腐败事后进场、腐败线索搜集难、腐败调查人员不足等困境,因此需要在总结前期腐败惩治成功案例的基础上构建一套系统性的反腐败机制,从文化法制、多元化权力监督主体、强化事前预防、加强反腐信息披露等方面入手,提高政府官员腐败的成本,遏制腐败动机,实现其“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三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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